Cantona 發表於 2005-8-7 03:22

Chairman在 2005-8-7 02:22 AM 發表:
咪玩偷換概念啦,本人文中的偏偏做不到,
一直都係講緊之前已有既證據,
現在是三人小組以那些已有既證據作分析,
唔通那些簡單而基本的分析都算新證據?
若如此,只證明廉署人員的能力,有很大改進空間.


三人小組提出的證據未必可以用作刑事案件的證據,況且你既講法都證明唔到廉署將不會對涂提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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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涂謹申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