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p 發表於 2010-7-15 02:12

R1 板主引用的站規 56 條

我不知在此討論是否適合。R1 板板主在以下文章 (#19) 引用了此條: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viewthread.php?tid=532355&extra=page%3D1&page=2

香港是採用 "無罪假定" 法律精神的, 這裡執行板站規一向也以此精神行事, 但 R1 板板主的板務通告中, 劈頭第一句已說 "有板友嚴重違規", 但卻要 48 小時時間 "以便調查" 後才落實, 那既然一口咬定有人犯規, 哪為什麼還須調查? 未調查完成, 又如何得出犯規結論? 這對涉事板友是否公平公正?

依我所見, 你板主說有人犯嚴重板規, 要暫停他人貼文權, 要調查, 至少要說出他只是 *涉嫌/懷疑* 犯了規 (因未調查完成), 也要說出他可能犯的是哪一個嚴重板規才對, 大家才可以知道那條罪是否會被停 48 小時以上。我而家所見呢個板務通告根本係唔清唔楚。

另外, 我好懷疑站規 56 條係咪可以咁用。按字面解, 因站規 56 條無提及 "涉嫌/懷疑" 犯規, 咁即係只可以用在已調查完成, 已結案犯了嚴重板規, 但因其他原因未及正式宣佈犯規的情況 (例如案情複雜要時間編寫判辭, 但要先停止貼文權以防板友搞事)。

R1 板板主在調查過程中引用此條, 是否出錯?

091320906 發表於 2010-7-15 02:25

3ASV196 發表於 2010-7-15 08:03

是, 其實站規56, 應該是用於已確實之違規, 而暫停貼文權通告只應是"補發"..
而不是用於調查是否違規

另外, 其實站規56唔係一個"臨時停版"制度, 而是一個"先行停版"制度, 有關停版應
是正式及確實的..

(其實版主們都應該發現到, 如果真正停左版, 是會調查有困難的, 程式上都有問題的)

56. 若站友違反站規,其嚴重程度達至可即時判處暫停貼文權 48 小時或以上,站務人員可先行把其貼文權暫停,並於暫停貼文權 48 小時內宣佈正式停止貼文權之期限。

不過有關文章似乎比較複雜, 我係原文中暫時睇唔到明顯違規, 但同時版主講"由於有
板友嚴重違規", 亦有站友表示可能有法律行動, 我相信除當事人及版主, 都唔知情況
係點, 我唔想影響調查,暫時只是就站規56作客觀意見, 並非針對有關R1文章作出評論....
(話唔定, 情況複雜, 版主真係已知相關板友嚴重違規, 調查只是刑期問題?)

[ 本帖最後由 3ASV196 於 2010-7-15 08:17 編輯 ]

syp 發表於 2010-7-15 10:02

由於板主明明係講 "方便調查" 而停板, 好明顯係未定案。如果定咗案而又咁寫, 板主嘅語文能力就好有問題。但不論定案與否, 既然貼得通告出來, 至少要講究竟涉案的是什麼板規, 和誰人犯規。留意一下, 板主只是話 "有人犯規", 然後又有兩人暫停板, 究竟係咪就係該二人犯規, 唔知點解佢唔明確地講。呢篇告示貼出來, 跟本達唔到任何目的, 乜嘢人犯乜嘢規唔知, 定案未定案又未知, 話暫停板然後又唔係真係停板又唔知算係乜, 咁你想向公眾表達什麼? 為什麼不等 48 小時後至貼個有定案嘅正式告示? 如果只係同兩個當事人講, 何不使用個人訊息? 總之成個執行板規過程都不合邏輯, 前後矛盾, 令人費解。

S3BL100 發表於 2010-7-15 11:34

原帖由 3ASV196 於 2010-7-15 08:03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其實版主們都應該發現到, 如果真正停左版, 是會調查有困難的, 程式上都有問題的)

我一般的做法是,如果臨時停人版,之後調查,會去「系統設置」先將被停版者復版,之後快快手睇完有關文章之後還原有關設定。
我相信呢個亦都係唯一方法。

我以局外人的身份睇,篇文我大概估到發生咩事,但係despite that我暫時睇唔到有任何違規情況出現。

原帖由 3ASV196 於 2010-7-15 08:03 發表 images/common/back.gif
是, 其實站規56, 應該是用於已確實之違規, 而暫停貼文權通告只應是"補發"..
而不是用於調查是否違規
另外, 其實站規56唔係一個"臨時停版"制度, 而是一個"先行停版"制度, 有關停版應4 w6 Y" l7 z' L0 d1 u8 z) V, x. K
是正式及確實的..

問題係:
1. 如果有明顯違規情況,應該明確指出違規理據(如:使用粗口)或違反哪一條站規,
然後利用「系統設置」功能將有關站友停版,而非單單宣布暫時停版了事。
不過,如果係講粗口一類非常明顯的違規情況,根本係查都唔使查,5分鐘內出篇停版通告已經搞掂。
(不過講開又講,B3版一段時間以前似乎係有唔少人被臨時停版後,查都無查過,搞到永不翻身,
而家有五位聯席板主,呢種情況應該消失,重點係臨時停版後應該在某一限定時間內完成調查)

2. 如果無明顯違規情況,需要時間判斷,同時無證據顯示不將有關站友停版會導致罵戰發生,
其實不應該使用站規56條。本人認為,
倘若無充份理由相信大部分站友均認為涉事站友違規,引用56條而同時不略述違規種類實屬處理不當。
當然,56條其實可以寫得更清楚,指明何種情況可以「即時停版」,
雖然我相信大部分站務人員均同意,「即時停版」的情況主要包括粗口、罵戰、未經同意披露他人資料。

如果純粹為「方便調查」,大可將文章鎖上及/或要求站友不得改文,臨時停板應只限於有明顯違規
但需時翻查站規以便落實最終判決的情況。

(以上為個人意見,不代表站方立場)

[ 本帖最後由 S3BL100 於 2010-7-15 11:38 編輯 ]

3ASV196 發表於 2010-7-15 11:37

原帖由 syp 於 2010-7-15 10:02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由於板主明明係講 "方便調查" 而停板, 好明顯係未定案。如果定咗案而又咁寫, 板主嘅語文能力就好有問題。但不論定案與否, 既然貼得通告出來, 至少要講究竟涉案的是什麼板規, 和誰人犯規。留意一下, 板主只是話 "有人 ...

其實現時情況並不太清楚, 不妨等多48小時(由版主停版起計),
等版主正正式式出返通告, 知道結果/情況, 先下一判斷都不
遲吧,亦對相關站友, 版主, 公平一D

3ASV196 發表於 2010-7-15 11:43

原帖由 S3BL100 於 2010-7-15 11:34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我一般的做法是,如果臨時停人版,之後調查,會去「系統設置」先將被停版者復版,之後快快手睇完有關文章之後還原有關設定。
我相信呢個亦都係唯一方法。

我以局外人的身份睇,篇文我大概估到發生咩事,但係despite that我暫 ...

如果我無理解錯誤, 其實56條, 本身有2種情況可以用

1. 版主發現明顯而嚴重違規, 但未能即時決定刑期/寫詳細的停版通告
(如版主本身係公司, 唔方便上hkitalk 太耐)

2. 其他非該版版主的站務人員, 發現明顯而嚴重違規, 運用admin功能,
緊急制止有關違規, 之後等候該版版主作正式決定 (即該版版主
未有即時發現/處理有關嚴重違規)

(以上不是"臨時停版", 是正式停版)

但我見唔到有任何情況的可能性, 是需要"臨時停人版,之後調查",
我亦好似無見過咩係"臨時停版", 版規亦都未見過有關字眼, 要調查,
最多係"鎖文"就有..

[ 本帖最後由 3ASV196 於 2010-7-15 11:53 編輯 ]

syp 發表於 2010-7-15 11:59

原帖由 3ASV196 於 2010/7/15 11:37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其實現時情況並不太清楚, 不妨等多48小時(由版主停版起計),
等版主正正式式出返通告, 知道結果/情況, 先下一判斷都不
遲吧,亦對相關站友, 版主, 公平一D ...

"情況不清楚" 正正就係我對板主呢個通告所作嘅判斷, 無論佢 48 小時後作什麼正式通告, 都不會改變這 48 小時裡面 "唔清唔楚" 嘅情況, 而呢種 "唔清唔楚" 嘅局面, 原則上一分鐘都唔應該發生。就算有咩暫時不能透露的內情, 至少都可以講多兩句 "大路" 原因要 "唔清唔楚", 如 "因為要保障 XX 私隱" 之類。當然, 48 小時後有咩新情況, 大家自會再作評價。

S3BL100 發表於 2010-7-15 12:11

原帖由 3ASV196 於 2010-7-15 11:43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我亦好似無見過咩係"臨時停版"

沒錯。其實我所謂「臨時停版」,本身都係講緊用系統設置正式將涉事板友禁言,之後先出返正式停版通告。
出通告「臨時停版」,但無略述違規情況,又無利用系統設置禁言,只係話「需時調查」,我覺得點都係欠妥。

UCR683 發表於 2010-7-15 12:36

個人意見:
研判應是第8篇回應,一名站友張貼一段「乘客按緊急掣,港鐵車長叫乘客諒解」的聲帶開始,引起爭論。
第12篇回應的站友,因為不滿其他站友的對第8篇回應引發的偏見,發出措詞強烈的聲明。
所以按照上文下理,可能以「爆發站友罵戰」為由,暫時將這兩位站友停權。

[ 本帖最後由 UCR683 於 2010-7-15 13:06 編輯 ]
頁: [1] 2 3 4 5
查看完整版本: R1 板主引用的站規 5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