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city
發表於 2006-1-9 20:38
3av188
發表於 2006-1-9 21:27
只要韓國將事件提升至外交層次,直接和中央政府交涉,我相信事件會比較快解決...
da54
發表於 2006-1-9 21:38
原帖由 petcity 於 2006-1-9 20:38 發表
最簡單一句,而家咁同恐嚇有咩分別
正如我係黑社會,我要一間學校交一個得罪我既一個學生
唔肯?得,我搵幾百人黎搗亂,有咩分別
而家有話黎搗亂啦咩?
如果係和平示威,我睇唔出有乜理由唔俾人來港示威。
原帖由 3av188 於 2006-1-9 21:27 發表
只要韓國將事件提升至外交層次,直接和中央政府交涉,我相信事件會比較快解決...
呢個仲衰,損害香港司法獨立。黃司長已經重申根據基本法 63 條,
檢控是不受任何干預的。
DIH
發表於 2006-1-9 23:31
我贊成法庭應該按照既定程序審理,被捕人士可以要求加快,但不等於可以釋放,除非真是證據不足。
現在已經騎虎難下,一係果斷地審理然後了結,一係以一些理由將他們遞解出境(當然要是法律之內)。
老實說,即使韓國方面說再來香港的一千人會如何和平,我也不再相信,
因為大家對和平的定義不同,他們的和平對我們可能已經是輕度甚至中度暴力。
由發生事到今天,我抱著的信念都是:你窮不等於你可以破壞公物、(意圖)襲警、無視當地法律。
法律清楚訂明了一些底線,你自己超越底線,後果自負。
假如升做外交問題,香港都應該企硬,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獨立比香港和南韓的關係更重要。
如果今次放過你,下次又搞乜會議又一班人搞事(我已經唔用「搗亂」這個詞),
係咪搞到全香港烏煙瘴氣大塞車經濟倒退都係要放你走?香港法治威信何在?
(個人意見)
3ASV196
發表於 2006-1-9 23:48
有人提到外交問題, 當然, 我好希望香港的司法獨立能確保, 唔好去到呢一步
不過亦要提及, 基本法19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對 國 防 、 外 交 等 國 家 行 為 無 管 轄 權 。 "
其實如果真係外交問題, 可以影響香港法庭....@@
da54
發表於 2006-1-10 00:30
原帖由 3ASV196 於 2006-1-9 23:48 發表
有人提到外交問題, 當然, 我好希望香港的司法獨立能確保, 唔好去到呢一步
不過亦要提及, 基本法19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對 國 防 、 外 交 等 國 家 行 為 無 管 轄 權 。 "
其實 ...
要搞清楚,香港法院不能管轄外交,不等於外交可以管轄香港法院。
基本法第 19 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享 有 獨 立 的 司 法 權 和 終 審 權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除 繼 續 保 持 香 港 原 有 法 律 制 度 和 原 則 對 法 院 審 判 權 所 作 的 限 制 外 , 對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所 有 的 案 件 均 有 審 判 權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對 國 防 、 外 交 等 國 家 行 為 無 管 轄 權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在 審 理 案 件 中 遇 有 涉 及 國 防 、 外 交 等 國 家 行 為 的 事 實 問 題 , 應 取 得 行 政 長 官 就 該 等 問 題 發 出 的 證 明 文 件 , 上 述 文 件 對 法 院 有 約 束 力 。 行 政 長 官 在 發 出 證 明 文 件 前 , 須 取 得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的 證 明 書 。
基本法第 63 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律 政 司 主 管 刑 事 檢 察 工 作 , 不 受 任 何 干 涉 。
3ASV196
發表於 2006-1-10 00:36
原帖由 da54 於 2006-1-10 00:30 發表
要搞清楚,香港法院不能管轄外交,不等於外交可以管轄香港法院。
基本法第 19 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享 有 獨 立 的 司 法 權 和 終 審 權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除 繼 續 保 持 香 港 原 有 ...
所以我只是講, 可以影響香港法庭, 並唔係一定...
Dolphin
發表於 2006-1-10 09:56
原帖由 petcity 於 2006-1-9 20:38 發表
最簡單一句,而家咁同恐嚇有咩分別
正如我係黑社會,我要一間學校交一個得罪我既一個學生
唔肯?得,我搵幾百人黎搗亂,有咩分別
個手法係一樣的, 但做既人唔同, 所以就有另一種包裝.
我自己覺得, 人地來到你屋企, 唔遵守你的規矩, 仲打你的子弟,
某程度上亦代表人地唔會尊重你, 你仲同人諗埋話人地屋企有家室
等過年, 會唔會傻左D呢?
當然你可以唔追究, 但你屋企會有人覺得你無威望, 你會比人笑你懦弱.
人地亦會覺得你龜縮同買佢怕. 下次仲會得吋進尺.
所以立場唔同, 根本睇既野都唔同.
M
發表於 2006-1-10 16:14
原帖由 Dolphin 於 2006-1-10 09:56 發表
個手法係一樣的, 但做既人唔同, 所以就有另一種包裝.
我自己覺得, 人地來到你屋企, 唔遵守你的規矩, 仲打你的子弟,
某程度上亦代表人地唔會尊重你, 你仲同人諗埋話人地屋企有家室
等過年, 會唔會傻左D呢 ...
凡事都要有取捨,若不釋放韓農,雖然損害本港與韓的關係,但
這卻捍衛了本港法治。若釋放韓農,韓農固然唔會因為咁而減低
對我地政府既反感程度,但政府就會被批評佢冇能力捍衛法治。
因此,我一定會揀前者,法律的確比外交更為重要。寧願香港與
外國有外交衝突,也不能使香港法治精神受到損害。
art0925
發表於 2006-1-10 19:07
I totally agree with M this time (well, this is the 1 out of couple million chances) we have to show the Koreans that HK is not a protest/ riot heaven, you cannot bring your set of protest rule to Hk and then when you got arrested for violating our rule, you claim that we are discriminating against you, this is redicious....hey, try protest in US, and then when the farmer got arrested, protest in front of the court house....I bet no dings will care about the korea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