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閉童搭鐵踢到老伯被打 港鐵職員無權扣可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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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會無權
mtr by-laws 42(2)
(2) 每名人員有權將他合理地懷疑已觸犯或正企圖觸犯本附例的人移離鐵路處所(如有需要可使用合理武力)。凡觸犯事項是本附例所訂的罪行,在不損害按照本附例施加的任何處罰或附加費的原則下,該人員有權扣留該人,直至交由警務人員羈押以便依法處理為止。
4(3)
(3) 凡任何人或由其攜帶進入鐵路處所的任何物品或動物在鐵路處所內對港鐵公司財物或職員或對任何其他人或任何其他財物造成損傷、損失或損害,該人對此須負責,並須就港鐵公司因此而對任何其他人負有的任何法律責任作出彌償,使港鐵公司免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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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附例比到職員嘅權利其實唔細,係香港人成日覺得差佬先有權乜乜乜,其實by-laws白紙黑字寫明港鐵/其他機構正當嘅執法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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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alk亞氏保加症討論者通病:魚蛋論、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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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h4 發表於 2018-1-11 11:22
執法者應要受相關的執法訓練
港鐵外判員工錯誤運用權力唔怕比人告?
言下之意即係外判員工無權執行港鐵附例?
即係一形紙板啦,咁下次找麻煩嘅認住佢地先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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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poon9394.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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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kitarolo 於 2018-1-12 14:28 編輯
俗稱「市民拘捕權」
不過我唔肯定同#2所引
嘅港鐵附例,覆蓋有無相異。
報章連結
以我字面理解
如果涉嫌打人的老伯
係干犯「普通襲擊」嘅
行使該權力的港鐵職員甚至
普通市民係有一定風險。
如果攔住唔俾佢走
並召警,但涉事者反抗,
又何謂「合理武力」?
再者,社會亦有群眾盲目
傾斜於長者利益,輕則話
蝦老人,重則涉事者有隱疾
或健康問題,而在警察到場前
有意想不到嘅嚴重後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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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r staffs有無執法權力
同有無相關的執法訓練配套,職員自己既執法信心等等,應該屬於兩個討論層次
第一,因為附例已提供權力俾mtr staffs/contractors, 作為代表港鐵行事既人員,唔理佢地有無受執法訓練,條文上佢地的確係有行使附例提供既扣留權。而執法訓練的提供與否,只牽涉職員執法時的質素與準確度,同有無權力執法概念唔同。當然,mtr有無提供執法訓練俾員工,或者港鐵有幾重視執法質素,呢個就無從得知了,或者就好似會出現師兄你所講,mtr最終可能要承擔沒有合理運用權力引致的風險(例如職員俾人告)。
因此,片段上的職員,一定係有權執法,但最終點解唔執法,就係由職員自己既層面考量了(eg 對by-laws唔熟?, 無信心?,唔想煩?)
補充多少少,外判員工在現時亦有執行附例執行工作,例如查票組,附例執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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