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刊新聞]
【大埔翻巴士】九巴暫未能提供被告受訓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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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知老九有無能力解讀,如果有能力但選擇唔合作(搜證責任在控方),咪要Send去德國囉。
又或者件野受損咗,正常情況Read唔到,唔係老九玩野,都要Send去廠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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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h4 兄,我無質疑九巴俾唔俾呢個問題喎,而係「受訓記錄」係「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入面,係咪一項因素呢?以前我睇過一 d 危駕案例的判詞,都見唔到「受訓記錄」係一項參考因素,法庭主要係考慮當事人有無用一個駕駛者應有嘅態度去駕駛。
我感覺上,呢個只係無野搵野黎講。近期曾經聽過有朋友向警方報案,結果警方問咗一堆無乜關係的問題,同場有法律界朋友都話有時警方都唔一定識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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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你們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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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da54 於 2018-4-10 15:39 編輯
求情係辯方做,唔係控方做。
最主要都係一樣野,我嘅疑問係:有受訓又點?無受訓又點?假設一個 72 掛牌佬係同一個位置有同樣嘅意外,佢嘅掛牌佬身份會唔會影響佢係咪「危險駕駛」?我覺得唔會。又或者問 681 翻車嘅司機,以至之前 N691、118 翻車等,都無聽過佢地嘅判刑都同有無受訓有關。同時「危險駕駛」罪亦只會針對駕駛者本人,而唔係車主或僱主。如果要所以我先提出前面的問題,但我未見到一個令人信服的答案。
一個有巴士牌嘅人,揸住架巴士,行乜野路都好,第幾次行都好,都應該用安全的態度的揸車。有無受訓唔係推卸/加重責任的原因。
至於九巴個訓練制度、紀錄有無問題,應該係由倫明高個專責委員會負責。如果要調查九巴有無偽造文件,就應該另外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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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你們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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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九巴認為係不合理要求,大可透過律師向法庭拒絕交出訓練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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