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族歧視條例》的作用是甚麼?
《種族歧視條例》(該條例)於二零零八年七月制定,並於二零零九年七月全面生效。該條例規定,基於種族的歧視、騷擾及中傷均屬違法行為,以確保不同種族的人在香港皆享有平等待遇。
甚麼是種族?
「種族」是指某人的種族、膚色、世系、民族或人種。「種族群體」是參照以上類別而界定的群體。
甚麼是種族歧視、種族騷擾、種族中傷?
一般而言,「種族歧視」是指基於某人的種族或其近親的種族而給予該人差於其他人的待遇,或對該人施加一項同樣地對其他種族群體的人施加的要求,但與該人屬於同一種族群體的人能符合該項要求的人數比例遠較屬不同種族群體的人能符合該項要求的人數比例為小,而該項要求因該人不能符合要求而對他有損,但施加要求的人並不能顯示該項要求是有理可據的。
「種族騷擾」是指基於某人的種族或其近親的種族,而作出不受歡迎的行徑(可包括口頭或書面陳述),令該人因該行徑而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或作出某行徑,造成對該人有敵意或具威脅性的環境。
「種族中傷」是指基於某人的種族或屬某類別人士的成員的種族,藉公開活動煽動其他人對該人的或屬該類別人士的成員的仇恨、嚴重鄙視或強烈嘲諷。
該條例適用於哪些範疇?
條例訂明有關範疇包括:
- 僱傭
- 教育
- 貨品、設施及服務的提供
- 處所的處置或管理
- 公共團體、公共主管當局及法定諮詢團體的投票、參選及被委任的資格
- 大律師事務所提供見習職位或租賃的事宜上
- 會社成員的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