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U的年報
有一PART係講有關政府部門/公共交通機構在某年採納的市民建議
經檢視多年的年報,由2005年至2017年
只有兩條路線經TCU反映而獲得改善服務
包括隧巴601P,嶼巴37M
兩線都係2017年經TCU反映而獲得改善服務
而文件顯示
2017年全年,TCU收到87項公共交通服務建議
有11項獲採納,當中只有兩項是巴士相關
而檢視由2008-2017年每年的資料
獲採納的公共交通服務建議佔提出建議介乎1-12%
評價
當然運輸署對改善服務的要求是苛刻
但市民經TCU反映建議,改善的機會之低(當然實有無理要求)
TCU是否都要檢視下自己部門的PERFORM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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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行為不容無理干涉,後果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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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TCU知名度唔算高
較常見係的士站棟牌及附列
投訴電話(的士司機屬自僱,所以
明知水平相對會較為良莠不齊?)
廣大市民甚至活躍於交通討論區
用戶都唔係個個知道有。
另外TCU係運輸署附屬部門
係唔係真正用家角度看屬實
且合理嘅投訴/建議成疑問。
我就投訴過無法按時間表
開車(總站經常無車)的確係
有改善一段時間,後故態復萌,
至於時間表以外嘅建議,好多時
係引述營運商意見,及「署方會
密切監察」嚟敷衍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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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有幾樣野可以研究
1. 交通投訴組應否重新定位,表明接受建議
2. 應否獨立於運輸署自行運作
其實睇返獲接納公共交通建議的百分比
平均計得6.5%
即係10個建議都無一個會接納
本人而言難以接受
因為最多建議的年份,都係得200幾個
平均計每兩日先有一個建議
2017年計,平均計每5日先有一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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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行為不容無理干涉,後果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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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睇返上面601P/37M加班
呢類建議如果都可以接納
我覺得可唔可行唔係重點
而係有無心去改善服務
繁忙時間唔夠載好多線都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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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行為不容無理干涉,後果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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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kitarolo 於 2019-6-16 13:27 編輯
唯一客觀就只有
「是否屬實」樓上講
大把線唔係蝕,推搪交通
情況或人手不足而開唔足,
賺少咗都可以視為商業上不
可行,之前討論新東缺車長若
屬實,問心可以點解決?
小巴44拉咗有人以
長者八達通呃拆帳,係唔係
有得俾專利巴士做先? 就算
九巴當年拒做而由其公司、
甚至由馬記開專營巴士營運
又算「可行建議」嗎?
豬紙唔出時間表管唔管到?
E43巴士公司唔想做又可以點?
有啲地點A,B兩間公司
都有服務,A公司車長故意
延誤送客俾B公司,因為唔想
影響A公司回車,但獨市位就
多謝晒,投訴成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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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老實
新巴4X載客率達標但又無得加班
係咪我去TCU 投訴運輸署唔按標準加班
佢會加班?
其實依家運輸署有唔少唔按機制加班既情況
既然601P,37M經TCU反映加得成
值得考慮係咪搵TCU重新審視呢堆達標加班而一班都無加既線
加唔到班都比個理由,例如無車無人,或者巴士公司認為無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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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行為不容無理干涉,後果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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