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Anpretext 於 2006-12-29 20:19 發表
其實只要闡明得清楚,
發生誤會的機會便會減低(雖然還會有)
我想大家不要再爭論這些吧,
好好的讓樓主作一個借鑒,
不讓自己墮入這陷阱,,,
溝通就是這樣,
iTalk是一個互相關顧的地方,
善意的 ...
好笑la.......
如果我話中旅西雞(scaina K113)@某地
跟住有個人無理取鬧地話中旅冇雞車
咁你會點諗?
我知道唔係100%版友都知道雞拖係勝利二型拖車
不過我相信如果論句係"雞拖係勝利二型拖車"
應該冇人反對......
其實"雞"都畀人翻用過(中巴某D亞拉伯型).......
但係唔好用D咁簡單ge名law.....
假使如果有新野真係用到個"雞"字......
我覺得前前後後都加D野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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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A16-3ASV465-51 於 2006-12-29 20:41 發表
如果大家硬係話我用術語或者花名唔啱既,我好樂意接受;
不過煩請大家先要求板主係板規加上"禁止使用各種術語或者花名"
本人係唔需要跟大家自身既規距出post,只需要跟板規出post即可。
應該係話
本人係唔需要跟大家自身既規距出post,只需要跟板規或多數版友認同ge規距出post即可。
因間有D又話你用錯乜乜物物l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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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etcity 於 2006-12-29 21:47 發表
冇錯,可能你睇唔到,但有時問人時,都唔好咁夾硬黎,雞毛掃地拖?
都唔make sense喇,B2板問呢D博停板咩,反問都要反問得言之有物掛
佢一係就port樓主貼錯版
一係就自己離題.......
不過聰明ge你一定知邊個唔著la
[ 本帖最後由 DK704_3N133 於 2006-12-29 22:11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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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板友留意
請各板友留意:
根據站規第35條:
請小心使用任何術語,譯名,別稱或簡稱。站友應自行衡量其在本板之流通性,在有需要的時候,必須加以說明。
本人不反對大家自創或使用在本站不流通的術語,唯請加以說明,遇上有板友不明白之時請加以解釋。亦希望大家在討論之時保持友善,以免挑起罵戰。
此外,在本文討論有關術語/簡稱之問題屬離題討論,請停止有關離題討論,多謝合作。
B2板板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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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務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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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orange 於 2006-12-29 15:39 發表
有時唔係話年資耐就等同乜都知,雞拖無錯從字面睇都可以估
到係講城巴個架拖車,但寫得清楚o的係發問者基本禮貌,令人
更易理解同解答問題,始終術語呢家野要講流行/流通程度,如果
係近年先創立,真係唔該打多幾 ...
[雞拖]一詞係近年先創立????唔好玩啦~
我認為影響成篇文質素的唔係樓主,而是某些人.
當你唔明一個未必係人人識既terms時,你可唔可以虛心請教一下呢???
o下o下o係度撩交嗌,插人,好玩咩???什麼[雞毛掃地拖], [豪拖一],[地拖],
這些廢話先至影響成篇文的質素~
有時一d terms 係約定俗成,不可改的.
某些人係要亂改,亂用, eg.雞車當scania~
雞車還雞車,雞也母還雞也母,台雞還台雞,全部都係唔同的車,怎
可亂用???這樣就好似我叫[新大嶼山巴士]做[
新巴], [九鐵巴士]做[九巴]一樣,荒謬無比~
亂用一些約定俗成的terms,只會被人恥笑~
[ 本帖最後由 stmcctbnlb 於 2006-12-29 23:45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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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dmin07 於 2006-12-29 22:16 發表
請各板友留意:
根據站規第35條:
本人不反對大家自創或使用在本站不流通的術語,唯請加以說明,遇上有板友不明白之時請加以解釋。亦希望大家在討論之時保持友善,以免挑起罵戰。
此外,在本文討論有 ...
下?乜「雞拖」好唔流通咩?
唔通因為呢度討論少用到呢個term就係唔流通?
況且好多人都明白雞拖係講緊d乜,冇理由因為個別板友唔明就要拎板規出泥咁嚴重喎
唔通我o係B3貼張豬扒相,有個板友唔明白豬扒係點解,就係我既問題?
咁會唔會好搞笑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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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大只顯得人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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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誰@359~ 於 2006-12-29 23:27 發表
下?乜「雞拖」好唔流通咩?
唔通因為呢度討論少用到呢個term就係唔流通?
況且好多人都明白雞拖係講緊d乜,冇理由因為個別板友唔明就要拎板規出泥咁嚴重喎
唔通我o係B3貼張豬扒相,有個板友唔明白豬扒係點 ...
本人的通告並非斟酌「雞拖」一詞是否流通,
而是希望大家在討論時保持和諧的氣氛,
有不明白的地方應虛心提問,
板友亦應耐心解答。
引用板規只是希望說明本人在處理有關術語的立場。
B2板板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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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ID=stmcctbnlb
站友違規通告 (ID=stmcctbnlb)
網 址: [問]雞拖的dimension
分 板:B2
回文編號:#26
涉案站友:ID=stmcctbnlb
違犯站規:站規第15條
理 由:發出離題通告後仍作離題討論
判 決:警告
備 註:不適用
B2板板主
[ 本帖最後由 admin07 於 2006-12-30 09:53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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