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委員會案件 07-004(結果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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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委員會現根據站規 3C) 條賦予之權力,宣佈由本召集人處理站友 fleetline對 B2 板板主 admin07 的投訴,以及對其停板判決上訴,是次案件編號為07-004。
處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委員會召集人
admin14 (superay) 謹啟
[ 本帖最後由 admin14 於 2007-5-10 09:56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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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務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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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按站規3C)條賦予本召集人之權力,處理板友id=fleetline 對B2判決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viewthread.php?tid=201871&extra=page%3D1的上訴及投訴。
召集人於2007年5月7日 12:01 AM,召集了以下10名陪審員
板務人員:NV58(admin15), AD18(admin42), 68A(admin39,), Dolphin(admin29), alexero(admin20)
板友:virus, marioso, kychung, AMN1, ming
於表決限期2007月5月9日23:59PM,共收到9名陪審員的回覆,現公佈結果如下:
1. admin07對fleetline的三項停板決定,是否合適。
(召集人需就以下各項投票,他們可投「該項停板決定合適」、「該項停板決定不合適」或「棄權」)
(a) 無合理理據下無理否定觀察所得的資料
「該項停板決定合適」3
「該項停板決定不合適」4
「棄權」2
結果:「該項停板決定不合適」
(b) 不尊重站友之貼文權
「該項停板決定合適」4
「該項停板決定不合適」4
「棄權」1
結果:由於兩方意見數目相同,由召集人投下一票。
本召集人認為「該項停板決定不合適」。
(c) 挑起罵戰
「該項停板決定合適」6
「該項停板決定不合適」3
「棄權」無
結果:「該項停板決定合適」
2. 對於第一題中所投的「該項停板決定合適」,其刑期是否合理?
(召集人需就以下各項投票,他們可投「該項停板刑期合理」、「該項停板刑期不合理」、「不適用」或「棄權」)
(a) 無合理理據下無理否定觀察所得的資料 -暫停貼文權60日
由於1(a)投票結果為「該項停板決定不合適」,資料只供參考:
投「該項停板決定合適」的3人中,2人投「該項停板刑期合理」,1人投「該項停板刑期不合理」。
(b) 不尊重站友之貼文權-暫停貼文權30日
由於1(b)投票結果為「該項停板決定不合適」,資料只供參考:
投「該項停板決定合適」的4人中,4人皆投「該項停板刑期合理」。
(c) 挑起罵戰-暫停貼文權60日
投「該項停板決定合適」的6人中,5人投「該項停板刑期合理」,1人投「該項停板刑期不合理」。
結果:「該項停板刑期合理」
3. B2板板主在「西貢區2007-08年路線發展計劃」的討論中的板務決定,有否偏坦其他板友?(他們可投「有」、「無」或「棄權」)
「有」2
「無」2
「棄權」5
兩方意見數目相同,惟本召集人認為,此題最終結果不宜由召集人來決定,考慮到棄權票眾多,再招亦是無意義,本召集人決定不下定論。
結果:「找不到結論」
4. B2板主在「西貢區2007-08年路線發展計劃」的討論中,處分了fleetline,當中沒有處分其他板友,是否合理?(他們可投「合理」、「不合理」或「棄權」)
「合理」1
「不合理」7
「棄權」1
結果:「不合理」
5. 若(4)是「合理」,(板友名稱)在該文中有否觸犯板規?(他們可投「有」、「無」、「不適用」或「棄權」)
召集人最後決定此題不公佈結果,詳情於下文有述。
召集人宣佈
1.以下兩項停板判決,給予取消,分別是:
-無合理理據下無理否定觀察所得的資料 - 暫停貼文權60日
-不尊重站友之貼文權 - 暫停貼文權30日
2. 召集人現請代理板主admin22(nwfb23)重新查看「西貢區2007-08年路線發展計劃」的討論中,有無其它板友需要處分。
(召集人已查看該討論,發現代理板主並無參與有關討論。)
投票中,第5題的所提及的板友名稱及投票結果將不會知會代理板主,以免影響代理板主的獨立判斷。
其它
此案件細節雖繁多,但板主於辯護時,陪審員於處理時,均顯得專業及合作,召集人特此表揚。
本委員會代表站方,在此謹向今次的陪審員致謝,陪審員(不論有否投票)現可往Y分板申領100 iPower。
處理上訴及上訴板務人員委員會召集人
id=admin14 (superay) 謹啟
[ 本帖最後由 admin14 於 2007-6-11 00:49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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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務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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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對此案部份結果有少少保留,
已iMag與admin14,希望能獲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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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com/c/dennislokaw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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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ennislokawai 於 2007-5-10 01:38 PM 發表 
本人對此案部份結果有少少保留,
已iMag與admin14,希望能獲處理。
召集人現已知會admin22暫停處理該討論的其它文章,待解決問題後才繼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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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務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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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dmin14 於 2007~5~11 11:43 AM 發表 
召集人現已知會admin22暫停處理該討論的其它文章,待解決問題後才繼續處理。
謝謝!本人認為是次的結果所牽涉的甚大,
本人希望委員會能審慎處理是次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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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com/c/dennislokaw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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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ennislokawai 於 2007-5-11 13:29 發表 
謝謝!本人認為是次的結果所牽涉的甚大,
本人希望委員會能審慎處理是次案件。
陪審員每次都審慎架啦,問題係得出結果時各受影響人仕
服唔服從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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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遠懷念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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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召集人已請admin22繼續處理該討論的其它文章,待解決問題後才繼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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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virus 於 2007-5-11 11:27 PM 發表 
( 以下意見不是純粹針對本案而作出 )
認同。
尢其是以今次案件來說,
在下身為其中一位陪審員,
都花上了好幾個小時去閱覽相關文章,
更做了入站多年來都未做過之事 -- 了解i Rule 之原意。
有兩個問題想講,
(1)其實委 ...
本召集人早前已發現閣下所張貼的提問,為免影響案情,故沒有作出回應。
由於現已定案,本人將會與召員會召集人及站方商討,尋求最合適答案!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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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virus 於 2007-5-11 11:27 PM 發表 
有兩個問題想講,
(1)其實委員會既裁決既地位係唔係等同香港終審泠院既判決?
就好似今次裁決甘,相關板主在裁決發出後提出意見,
究竟這些後來的觀點會否影響最後判決?
(2)板主執行i Rule 的角度,是「普通/案例法」還是「明文法」的角度行先?
就好似「站規21條」甘,佢既立例原意究竟只係給予站方判斷消息來源的標準,
定係會同時監管站友對其他站友貼出消息的信服程度?
甘樣究竟要根據過往案例定係又要「釋法」解決?
或者甘講,我相信委員會設立既原意
同香港既法治精神「寧縱莫枉」係一樣既。
可能某個裁決出左之後會對i Rule 既執行造成打擊,
尢其是對作出被推翻裁決的板主來說,難免會影響士氣。
但係其實每個案件都係讓大家找出i Rule設定同實際執行問題既好方法,
我個人覺得,寧願有少少「縱」既成份,
都唔好係裁決出左之後再爭辯一番。
真正要討論既,係同類型事件日後的處理方式。
委員會負責處理由站方所轉介的投訴或上訴,在在角色上,的確等同終審。
惟討論區以委員會處理投訴或上訴,並不是成熟的系統,亦不曾見於其它討論區上採用,若以終審地位自封,不接受意見,只會令委員會步向死亡。
因此,若任何人若能指出處理個案上可避免而又會影響結果的誤差,便會安排重審。(當然是在合理時間內)
惟在執行上,委員會內所有書信均會讓站長過目,而一些決定,委員會亦會和站方商討,以加強委員會的公平性。
而是次案件:板主在案後提供了意見,但最後委員會商議後,決定不作重審。
很多時,我們只能追求最公平,但要完全公正則是難以做到,正如香港也試過判錯案,委員會處理案件時,也不能完全保證不會判錯,可是,法制追求進步,以達至更公平,委員會、甚至是整個hkitalk.net都一直在追求進步,目的亦是更公平。但現今,委員會不是成熟的系統,還需努力,相信板主、板友們都會了解,大家亦其望委員會能做到最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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