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a396 於 2007-5-9 00:41 發表 
不過我覺得 CPY 兄應該將有關法例
send 去報館, 等佢地知o下, 尤其係死
者o既家屬. 如果佢地到果陣先知自己
害死個親生仔, 咁就太遲喇.
無論點, 受害者家屬同做o左呢單o野
o既人, 以至車主都要負上一定程度
o既責 ...
死者父親表示當時自己放低個仔去投注
之後就出事... 係有相確地方架
唔係死者父親個阿媽都唔會打死者個父親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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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kbw 於 2007-5-8 21:41 發表 
應該會落charge, 但應該告唔入..
1. 事發時佢不在場
2. 雖然佢頂包, 但這個可辯稱為一時衝動, 希望保著個小朋友的前途, 因而頂包.
串謀案從來都唔一定要在現場,
而且事後佢自己走出來認,
而架車又係佢有份的...
所以第一點本身已經難說服人...
至於一時衝動,就更加難說服...
本身佢係有嫌疑容許人無牌駕駛佢自己的車,
就更加要一齊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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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罵不建議=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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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etsu 於 2007-5-8 18:24 發表 
1. 其實話將軍澳區d 單車徑斷開一截截
搞到d 單車使用者經常要踩出馬路
呢個都算係政府規劃同該區居民所開既玩笑
例如葵青區同中西區
你真係唔好見佢地嘈話冇單車徑?
中文維基對于’將軍澳’既條目亦認為該區既規划'騎呢'
將北既早期開發區,以新市鎮為模式(較接近沙田)
單車徑确實係規划用黎做居民短程交通用既.
回歸后開發將南,因應當時董氏王朝既’8萬5'
而用九龍市區既規划模式(富康/尚德區係唔係好似
西九龍富榮?)更不惜大削山開發調景岭村為公屋區,
單車徑只係屬休憩類,無預計連接將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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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akchi70 於 2007-5-9 21:40 發表 
請問佢地屋企人要負甚麼責任?
佢地無咗仔已經係最大嘅教訓
仲要佢地負法律責任嘅話好似過份咗啲
你地到底要迫佢屋企人到咩地步
係咪要佢地死埋你先覺得佢地知道做錯事?
仲話要報去報館
死咗個仔後有報紙話個仔其實 ...
責任乃係疏忽照顧小童
一個七歲細路冇大人陪住
自己一個人去踩單車根本好危險
仲要響一個咁危險既環境踩
冇大人陪住個細路出意外
你話個父親係咪難詞其咎先?
[ 本帖最後由 Ketsu 於 2007-5-10 17:14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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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using dead rule -> Denial of re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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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你都識話個老豆有強迫症啦,可能都係為0左頭家,走去賭兩手,希望賺個錢
但唔排除係"強迫"去賭
個人唔主張賭博,只係議事論事
P.S.馬會應該有托兒設施嘛,咁先夠公益,唔識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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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wfb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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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kbw 於 2007-5-8 18:15 發表 
而肇事司機只得14歲, 應該會交給兒童法庭/少年法庭審理,
但相關判刑, 極有可能比大家預期為低.
至於15歲那個, 就算真係檢控, 應該都唔會判得重得去邊...
如果咁講法既話,
咪即係只會判入男童院/教導所/勞教中心/更新中心?
如果真係把該兩名少年判入以上地方,
基本上有沒有足夠阻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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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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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7 pakchi70 的帖子
其實我所講既野只係回應閣下呢句說話
[quiote]請問佢地屋企人要負甚麼責任?[/quote]
至於我既說話令到閣下認為我歧視緊食綜援既人
我可以咁講
我只會對一d 濫用綜援既人作出鄙視既o者
至於呢個case係咪屬於「濫用綜援」成份
我唔再作任何評論喇
而我亦為免不必要既誤會
我都將有關既字句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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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using dead rule -> Denial of re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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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akchi70 於 2007-5-9 21:40 發表 
請問佢地屋企人要負甚麼責任?
佢地無咗仔已經係最大嘅教訓
仲要佢地負法律責任嘅話好似過份咗啲
你地到底要迫佢屋企人到咩地步
係咪要佢地死埋你先覺得佢地知道做錯事?
仲話要報去報館
死咗個仔後有報紙話個仔其實 ...
一o的都唔過份! 假如你係佢老竇, 佢
出o左事, 你會唔會諗點解會咁? 我覺
得佢錯o係自己好自私, 冇為自己個仔
著想. 總之, 我好同情佢o既家屬, 但
係我批評佢地冇做好保護個仔o既責
任, 如果佢地之前諗過後果, 就唔駛咁
難過, 後悔同可能面對法律責任啦!
不過政府都唔係冇責任, 如果佢當初
規劃o既時候冇好好諗清楚邊段路被
劃做單車徑, 行人專用區... 咁就唔會
攪到俾人鬧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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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派交通迷同政治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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