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法例規定僱員離職需要向僱主提出一個月的通知,
你們認為一個月離職通知期是否過長?
因為我現在不停找尋新工作,
但是在見工時向新公司講明舊公司要一個月通知,
會否因為這樣而成功聘用機會減少?
[ 本帖最後由 nwfb1110 於 2007-5-27 19:28 編輯 ] |
|
宏 Wang
|
|
|
原帖由 cong 於 2007-5-26 23:33 發表 
個標題係咪改做"你們認為一個月離職通知期是否過長?"適合d ?
回正題:
從僱主角度黎講,請人加 hand over 一個月真係唔算長;但係僱員搵工要人地得一個月機會當然係少 d, 通常一人讓一步最多等半個月啦 ...
有關標題已更改,謝。
我而家有個計劃,
係見新工時講明我可以兩星期後上班,
如果對方聘請我的我願意賠兩星期人工給舊公司。
因為我工作的部門強迫所有員工在農曆新年後清假,
故此沒有大假可以補貼。 |
|
宏 Wang
|
|
|
|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