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恐怖活動罪
第二十四條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之一的,即屬犯罪:
(一)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二)爆炸、縱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
(三)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
(四)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絡等公共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 老九都要維護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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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ittie2000 發表於 2023-3-25 13:44
偷拍和監視乘客
唔洗咁負面嘅,
可能只係拍攝違泊巴士站嘅車輛,
之後轉交執法部門跟進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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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發奇想,「那個黑色夏天」,如果尖沙咀某政府建築物旁既巴士站有CCTV,會係乜結果?會唔會「隻眼開隻眼閉」,突然故障或有「私隱」?
#811
#隻眼開隻眼閉
#明就明唔明就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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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差配套 狗也不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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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個數字嘅其中一位事主向法庭申請咗要交通/地產機構保留影片,你講嗰位照理都可以,不過就算有影到成個過程都冇幾大用途,寵物小精靈只會用返嗰句「你唔______就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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