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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using dead rule -> Denial of re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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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238X 於 2007-8-11 20:35 發表 
你的言論似乎預設人家沒有報告。
那麼人家報告了,是不是應該通知閣下,
讓閣下不必費心提醒?
雖然板務多次宣佈 M 君的言論並無違反站規,
但其言論逐次變本加厲,個人認為是挑戰站方底線。
站方如到他真的犯了站規才加以懲罰,已經太遲。
言論自由不能被濫用,認為對方濫用而啞忍
是把自己的言論自由扼殺掉。
就用一個簡單的例子去說明吧!
有一天,當你下樓時,發覺有一個樣衰兼兇神惡煞既人係大廈出口徘徊,
你覺得這個人有不軌企圖,感覺害怕,所以召喚警察。警察查身分證後,
覺得無問題而離開了。
你仍然覺得不安,第二日,你見到那人在褲袋在握著什麼,好像是刀之處的武器,
所以你再一次召喚警察,警察依程序搜身,問話後,覺得無問題放了他。
第三日,你見到那人在磨拳擦掌,目帶兇光,你更加驚,害怕人身安全受威脅,
所以召警求助,警察依程序辦事後,再一次覺得無問題放了他。
用你的說法,若警察要等到那個樣衰兼兇神惡煞既人犯法才去處理已經太遲,對嗎?
但請問,我們的法治精神是什麼?什麼是無罪推定?未犯罪就判人有罪?
站方明確指出該站友無犯站規,你覺得該站友之後的行為變本加厲,
適當做法當然是向站方報告。由站方去判斷好了。若站方仍認為無問題,
你們會點做,公審佢嗎?
某泛民立法會議員也不住的挑戰法律底線,如以議員身份住公屋,行動多次違反
香港法律及立法會議事規則,你們又認為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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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hairman 於 2007-8-11 19:50 發表 
馬先生做過工聯會主席?又,工聯會無主席一職喎!
有話佢做工聯會主席咩?
亂嗡
民建聯同工聯會的親密合作關係, 要過去係好自然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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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hairman 於 2007-8-11 21:39 發表 
某泛民立法會議員也不住的挑戰法律底線,如以議員身份住公屋,行動多次違反
香港法律及立法會議事規則,你們又認為如何?
Chairman 君近幾日都好鐘意借各式各樣的題目
然後拎呢一位泛民立法會議員來鞭打一下
你覺得佢做得唔妥, 咪好似你話呢度 D 人針對 M 先生咁
走去做投訴咯, 晌呢度大吵大鬧係冇用架
這位議員未做議員之前, 收入係可以俾佢住公屋
宜家做左議員, 就話佢霸住間屋唔搬?
咁我又問喇, 萬一佢願你所願, 下一屆選唔到, 冇議員人工
咁又駛唔駛俾番間公屋佢?
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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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ky 於 2007-8-11 21:53 發表 
這位議員未做議員之前, 收入係可以俾佢住公屋
宜家做左議員, 就話佢霸住間屋唔搬?
咁我又問喇, 萬一佢願你所願, 下一屆選唔到, 冇議員人工
咁又駛唔駛俾番間公屋佢?
請問公屋住戶入息上限是多少?立法會議員薪金又有多少?
若果涉事人不是立法會議員,而是其他人,比方一個人因為轉工,
令人工高出入息上限百份之一百以上,這個人應唔應該繼續佔住公屋?
若之後這個人因故失業,又係咪可以即時要求有公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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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hairman 於 2007-8-11 21:39 發表 
就用一個簡單的例子去說明吧!
有一天,當你下樓時,發覺有一個樣衰兼兇神惡煞既人係大廈出口徘徊,
你覺得這個人有不軌企圖,感覺害怕,所以召喚警察。警察查身分證後,
覺得無問題而離開了。
你仍然覺得不安,第二日,你見到那人 ...
在你的例子中,那人已經犯了遊蕩罪。
這裏也有一條站規禁止站友煽動罵戰。
而閣下舉出的民主派例子是沒有關係的,
而且即使我同意那位議員有問題也代表不了甚麼。
我又不是泛民死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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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238X 於 2007-8-11 22:01 發表 
在你的例子中,那人已經犯了遊蕩罪。
這裏也有一條站規禁止站友煽動罵戰。
唉,請問你又如何判定那人是犯了遊蕩罪呢?根本資料不足以判定呀!
仲有,我又點發動罵戰呀?
離題了,不再作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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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hairman 於 2007-8-11 22:04 發表 
仲有,我又點發動罵戰呀?
我們不是在討論樓主開文的問題麼?
如果我之前離題了,不好意思,
不過你突然說這句就更讓人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腦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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