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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新巴遊河﹝多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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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灣西 發表於 2008-6-9 22:4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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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nwfb1001 於 2008-6-9 22:20 發表


因為今次係第一次遊河活動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
我梗係知道第一次啦,
重係前無古人添!

如果我冇記錯,
凡以社團名義註冊既團體搞活動,
即使係三百幾人定係得三丁友,
都冇需要再同差佬申請不反對通知書,
因為如果有起事上黎差佬會週返註冊果幾個人出黎

否則, 上次A+B會合辦既AL1利蘭遊河咪要出動G4荷槍實彈黎護航?

因此, 我concern既係今次有冇人濫用警力
ATR175@89X 發表於 2008-6-9 22:46 | 顯示全部樓層
仲有此會於早前舉行的開蓬利蘭遊河都仲多過今次遊河既人數
點解上次又唔見佢地會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呢????
ATR175@296M
nwfb1001 發表於 2008-6-9 22:57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河灣西 於 2008-6-9 22:42 發表
我梗係知道第一次啦,
重係前無古人添!

如果我冇記錯,
凡以社團名義註冊既團體搞活動,
即使係三百幾人定係得三丁友,
都冇需要再同差佬申請不反對通知書,
因為如果有起事上黎差佬會週返註冊果幾個人出黎

否則, 上次A ...


乜唔係超過30人o既「集會」就要申請? 紅白二事使唔使申請?
河灣西 發表於 2008-6-9 23:1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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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nwfb1001 於 2008-6-9 22:57 發表


乜唔係超過30人o既「集會」就要申請? 紅白二事使唔使申請?
我相信"公安條例"對某些情況係有豁免

當然, 如果有人想差佬幫花車/靈車開路,
咪照舊申請囉
da54 發表於 2008-6-10 11:10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河灣西 於 2008-6-9 22:42 發表
如果我冇記錯,
凡以社團名義註冊既團體搞活動,
即使係三百幾人定係得三丁友,
都冇需要再同差佬申請不反對通知書,
因為如果有起事上黎差佬會週返註冊果幾個人出黎


根據公安條例,出席人數不超過50人的公眾集會、
出席人數不超過500人而在私人樓宇舉行的公眾集會,
及出席人數不超過30人的公眾遊行均毋須給予通知。

即使舉辦者是社團,亦需要通知警方。

另外,根據公安條例釋義,「集會」並不包括─
(a)        為社交、康樂、文化、學術、教育、宗教或慈善目的而進行的聚集或集
結,或真誠地擬為討論屬社交、康樂、文化、學術、教育、宗教、慈善、專業、業務或商務性質
的論題,而以會議或研討會形式進行的聚集或集結;
(b)        為殯殮而舉行的聚集或集結;
(c)        為任何公共機構而舉行的聚集或集結;或
(d)        為執行或行使任何條例所委以或授予的職責或權力而舉行的聚集或集
結。

(Source: www.legislation.gov.hk)
至於你們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河灣西 發表於 2008-6-10 12:04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da54 於 2008-6-10 11:10 發表


根據公安條例,出席人數不超過50人的公眾集會、
出席人數不超過500人而在私人樓宇舉行的公眾集會,
及出席人數不超過30人的公眾遊行均毋須給予通知。

即使舉辦者是社團,亦需要通知警方。

另外,根據公安條例釋義,「集會 ...
咦,咁...
巴士迷會搞遊車河等洞動應該算係"為康樂"、"為社交"喇卦
da54 發表於 2008-6-10 13:4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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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河灣西 於 2008-6-10 12:04 發表
咦,咁...
巴士迷會搞遊車河等洞動應該算係"為康樂"、"為社交"喇卦

問題係遊車河當係集會定遊行呢?
至於你們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ATR175@89X 發表於 2008-6-11 00:21 | 顯示全部樓層
點解有關既會一直都唔出黎解釋今次事件既問題
上次MCW慈善遊車河又係咁,今次又係
莫非以為唔出聲就可以將一D野瞞天過海???
ATR175@296M
DM17 發表於 2008-6-11 01:4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ATR175@89X 於 2008-6-11 00:21 發表
點解有關既會一直都唔出黎解釋今次事件既問題
上次MCW慈善遊車河又係咁,今次又係
莫非以為唔出聲就可以將一D野瞞天過海???

你想知點解唔直接E-mail/打電話去該會問?
史上空前最強大戰!
da54 發表於 2008-6-11 11:4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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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TR175@89X 於 2008-6-11 00:21 發表
點解有關既會一直都唔出黎解釋今次事件既問題
上次MCW慈善遊車河又係咁,今次又係
莫非以為唔出聲就可以將一D野瞞天過海???

其實至今有咩大問題?
至於你們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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