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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talk.net 香港交通資訊網»論壇 hkitalk.net 站務資源中心 (Z) 「處理上訴及投訴版務人員」 (Z5) 處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委員會案件08-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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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委員會案件0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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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54 發表於 2008-7-13 07:2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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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委員會現根據站規 3C) 條賦予之權力,宣佈由本召集人處理站友 id=expertuser,對 C1 板板主 admin99 所作判決的上訴,是次案件編號為08-003。

現時本會已向板主發信通知此上訴,現等待板主確認及提供辯護理據,回覆期限為2008年7月16日7:30am前。

處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委員會召集人
admin54 (da54) 謹啟
[站務文章]
 樓主| admin54 發表於 2008-7-15 22:41 | 顯示全部樓層
上訴控辯雙方的理據,已於今早 10:30 發送予 10 位陪審員,
請陪審員於 2008年5月18日10:30am 前以 iMsg 回覆,謝謝。
[站務文章]
cky 發表於 2008-7-16 01:04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admin54 於 2008-7-15 22:41 發表
上訴控辯雙方的理據,已於今早 10:30 發送予 10 位陪審員,
請陪審員於 2008年5月18日10:30am 前以 iMsg 回覆,謝謝。


路過而已
日期是否寫錯了?
 樓主| admin54 發表於 2008-7-18 12:1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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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更正:陪審員回覆限期應為 7 月 18 日。由於陪審員應理解 72 小時內回覆的規定,因此本人認為無須重新投票。

****

判案結果如下:

站友 expertuser 不滿 admin99 於下列文章作出的判罰,
向本委員會(處理上訴及上訴板務人員委員會)提出上訴。

判刑文章:
有關原判決(暫停貼文權)通告: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viewthread.php?tid=306849

上訴所涉及的文章: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viewthread.php?tid=298472

上訴人認為停板原因 1 及 2 皆不合理,請求推翻判決。就原因 1,上訴人認為「傻」字並不是粗口,而判刑時間距離貼文時間亦過長;而就原因 2,上訴人認為因為「玩交通巨人並唔會對建議路線有什麼幫助」而判他違規並不合理。

板主辯護時認為,「傻」並不是粗口但屬負面,多次使用「傻」字亦顯示他缺乏尊重。針對原因 2,板主不作回應。對判刑太遲的指控,板主認為只要判決正確,無論甚麼時間執行亦應成立。

陪審員獲邀對以下事項進行投票,本人於限期 (7 月 18 日 10:30am) 前收到 7 位陪審員的回覆,結果並列如下:

1. 根據有關暫停貼文權通告內的資料所示-
a. 「多次使用「傻」等字,欠缺應該有網絡禮儀」是否違反站規第 34 或/及 39 條?

違反:5 票
沒有違反:1 票
棄權:1 票

b. 「本人認為玩「交通巨人」並唔會對建議路線有什麼幫助」是否違反站規第 34 或/及 39 條?
違反:0 票
沒有違反:5 票
棄權:2 票

2. 板主在 expertuser 貼文超過 22 日後才作出處分,是否恰當?(本項屬行政投訴處理)
恰當:2 票
不恰當:4 票
棄權:1 票
(結果更正於 18/7 12:35pm)

根據陪審員投票,本委員會裁定有關停板原因 1 的控罪合理,上訴不成立;有關停板原因 2 的控罪不合理,上訴成立。
由於停板原因 1 涉及站規第 34 條,本人認為暫停貼文權 14 天合理。因此本人決定維持有關刑期不變。

至於判刑過遲的問題,由於本站並未有明文規定裁決時限,因此本項只能作行政投訴處理。根據投票,本委員會認為板主在 expertuser 貼文超過 22 日後才作出處分,並不恰當。部份陪審員認為應明文規定判刑時限,亦有人認為香港法律並無限制判刑時限,本站亦不應就此設限。對此,本人現建議站長,考慮向站務人員發出非硬性的行政指引,建議判刑應盡量在違規貼文 10 日內發出,不過當遇到特殊情況,例如案件複雜、搜證需時或板主延遲獲知等情況下例外。

本人謹代表委員會及站方,向今次的陪審員致謝,他們包括:

板務人員:3ASV196, Dolphin, s3bl416, 182170, dennislokawai
板友:kingprowm, marioso, gn3509, ccicoltd, CZ_6686

上述陪審員可以到 Y 板申領 100 iPower。

處理上訴及上訴板務人員委員會召集人
admin54 (da54)

[ 本帖最後由 admin54 於 2008-7-18 12:36 編輯 ]
[站務文章]
 樓主| admin54 發表於 2008-7-18 12:37 | 顯示全部樓層
由於少許問題,剛才第二條的結果有誤,正確結果已於上文更正。
本人對此深感抱歉!

admin54
[站務文章]
kay 發表於 2008-7-18 12:40 | 顯示全部樓層
路過有問題想問
文中指出
"委員會認為板主在 expertuser 貼文超過 22 日後才作出處分,並不恰當。"
但上述投票卻是恰當票數多
可不可以解釋下
謝。(已解決)
另外關於處分時限問題
這是關乎有關板主做事的處理效率和對該板的監察
如果到咁多日先作出處分(兼這案不是特殊情況)
會不會有點說不通??
和這裡其他板主做事方法不一致呢(因為以前未見過咁耐先有處分既case)
p.s.如有離題請多原諒。
世界很簡單 人類很複雜
admin99 發表於 2008-7-18 14:26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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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id=admin99)為左承擔是次行政處理不恰當
決定即時辭去站內一切之職務
希望能夠使到站內有進步空間!

(本篇應該係本人使用admin account既最後一post)
[站務文章]
 樓主| admin54 發表於 2008-7-18 16:2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kay 於 2008-7-18 12:40 發表
另外關於處分時限問題
這是關乎有關板主做事的處理效率和對該板的監察
如果到咁多日先作出處分(兼這案不是特殊情況)
會不會有點說不通??
和這裡其他板主做事方法不一致呢(因為以前未見過咁耐先有處分既case)
p.s.如有離題請多原諒。


由一開始,本人已認為關於處理時間的問題不屬於上訴的一部分,
所以我已經特別指明這是行政投訴,即表示即使有關板主行政失當,
但亦不會影響處分,而召集人亦可以視情況決定是否向站長作出反映。

事實上,本人認為雖然板主用了 22 天才發出通告有欠妥善之處,
但有關做法實無違反任何規例,因此本此判詞中我特別提到如何改善
行政處理(本人亦特別加上「非硬性規定」一句),而非將責任推到
板主個人身上。我想形容這是「可改善之處」會比形容為一個「錯誤」
恰當得多。

我相信在職其他站務人員亦應該清楚,很多清況下站務人員是沒有可能
在某個限定日期裡完成裁決的(包括案件處理或個人時間上的限制)。
只是在這困難下,站務人員其實是可以想想如何改善處理,例如在必要
時鎖文調查(而非一刀切的限時判刑規定)。這是我在本次案件後,集合
其他陪審員意見後所想的。

亦因如此,本人對 admin99 作請辭決定感到相當遺憾。

案件 08-003 召集人
admin54
[站務文章]
3ASV196 發表於 2008-7-18 21:46 | 顯示全部樓層
以下我以站友身份發出:

其實咁耐以黎, 似乎今次都係hkitalk 第一次有版友對判決時限作出"挑戰",
我覺得有關問題可以以2個角度出發

1. 延遲判決, 是否等於犯規事宜變成不犯規?
2. 延遲判決, 會否對犯規版友構成不公?

而香港法例, 刑事案件並無追溯時限, 但民事案件, 一般時限則為6年,
而好多條例亦會限制時限

我本身同時作為今次案件陪審團, 我自己的判決就唔會講了, 以免影響
公平性, 但以上可以俾站方考慮..

但對於admin54(案件 08-003 召集人)的非硬性的行政指引, 我有d 意見,
如果真的實施有關時限, 應根據法律上做法, 明確地硬性定明, 而非"非硬性",
因為停版的判決, 對版友其實影響甚大, 如果出現"非硬性的行政指引",
會帶來更大的灰色地帶, 到時點之為"特殊情況"可能都有排討論...

而如果有版主過左"非硬性的行政指引"內的時限才判決, 咁又代左D乜呢?
既然係非硬性, 咁即是版主判決仍然生效, 但有關判決就無可避免會被站友
懷疑其合理性, 到時就會出現2難局面...

所以如果真的要實行有關限制, 可以考慮硬性的較長時間限制(如30日),
如過左時限, 即時無追溯權, 相信對版主/版友都係較公平...因為有明確的
時限...

(如召集人認為本人陪審團身份不便作出以上評論, 請刪除/發出適當處分)

[ 本帖最後由 3ASV196 於 2008-7-18 21:54 編輯 ]
3ASV196.KE7270
 樓主| admin54 發表於 2008-7-19 10:0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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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9# 的帖子

「10 天規定」只是初步建議,最終是否或如何落實由站長決定。

我建議採用的行政指引原意應為內部指引,以達到普通站友的期望。
這有點類似公營機構的「服務承諾」。

當然,如果有其他方法去達到陪審員提出的合理判決時間期望,
委員會亦是歡迎的。

admin54
[站務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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