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歷分享/報告]
前晚天水圍鐵路站發生膠牌失竊事件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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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D18 於 2008-8-5 02:15 發表 
早兩日好奇得滯去睇
果陣已經 del 晒
不過我已經留底該 Post 第一版 (用了 PDF Save 落電腦) ~
PS. DEL 左又如何 ?
如果警方需要, 點都搵得番出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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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J7006 = MF5119 = AV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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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VD1 於 2008-8-5 04:43 AM 發表 
不過我已經留底該 Post 第一版 (用了 PDF Save 落電腦) ~
PS. DEL 左又如何 ?
如果警方需要, 點都搵得番出黎 ~
del,咪証明左身有.. 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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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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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請勿下車 於 2008-8-4 20:10 發表 
[炒賣家:]那麼就不值錢啦...
當然我都好想有正途買,真野定仿製對我冇咩緊要...
如果一塊假野賣成百幾蚊,你認為又點?
曾經聽d前輩講過一塊真膠牌製作成本都差唔多價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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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文章 1241215 (回應 #64) 的評分判決
敬啟者:
就文章 1241215 (回應 #64,下稱「有關文章」) 的評分,
經本人調查後,現作出判決。
一、
貼文者 (id=kmb~mcw1) 貼文時對所回應之文章 (回應 #62) 理解
有疏失,而且未有引文,因此引起誤會。惟案中學徒涉及有關
失竊事件,貼文者的提問並非與主題無關,加上報章言辭亦有
模糊之處,貼文者的失當應未達需要扣分的程度。
二、
貼文者在被評分後曾大幅度更改文章,改為引錄一些報導的連結。
雖然貼文者在本人發出通告後已恢復原來內容,
但文章評分附例第 14 條已清楚列明貼文者不得大幅更改
被評分的文章,故本人需將此事納入判決考慮之中。
三、
第二評分者 (id=ben2004) 給出的評分理由
(「補充小小野都要扣分 ? 好過癮 ?」),
態度未如理想,與站規第 34 條及文章評分附例第 8 條有牴觸。
因此,本人決定,文章 1241215 的兩項評分皆需要取消。
由於情況並不嚴重,本人將通知 B2 板主協助執行此判決,
方便兩位評分者重新評分。
另外,本人向貼文者 (id=kmb~mcw1) 和第二評分者 (id=ben2004)
各發出一個「注意」,希望兩位站友在進行評分或面對別人的
評分時,能留意一下《文章評分附例》的有關規定。
而本人亦希望在此再次呼籲:貼文者應對自己的文章負責。
尤其是受到評分後,不應隨意改動自己的文章內容。
這樣,如有人濫用評分,管理人員在覆核時亦會比較方便,
亦能較易作出適當的判決。
當 B2 板主覆核、執行有關判決並作出宣佈後,
文章 1241215 (回應 #64) 將重新開放評分。
評分管理專員
admin35 (id=238X) 謹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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