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調整]
城巴/新巴中環<->赤柱路線班次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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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hoi 於 2008-11-1 12:27 發表 
同意。
不如合併6和66,再重開262好過(早繁單向出市區)。
最好加埋6/41A 的轉乘,一併搞惦63和66兩線。
63同65早前已經兩次掟上RDP「cut線」
但兩次都俾區議會打回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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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狗咬流浪貓屬違反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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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果66進一步縮減服務時間,有機會衍生一個問題:
現時66係全線低地台雙層巴士(可供輪椅人士上落),6號線全線沒有這類巴士。
下星期一後,馬坑至淺水灣一帶在晚間便沒有可供輪椅人士巴士往來中環。
(即係由全日縮減至只有早上至傍晚才有低地台巴士服務)
若果有坐輪椅人士在晚間等巴士往來中環至馬坑/舂磡角/淺水灣,應如何處理?
在法律上,這個改動有機會構成「間接殘疾歧視」(指要所有人都符合劃一的要求或條件,但這樣做會令殘疾人士處於不利,而提出有關的要求或條件的人,無法證明其要求或條件是合理的),觸犯《殘疾歧視條例》第25條1b及1c款:
Ref: http://www.hklii.org/hk/legis/ch/ord/487/s25.html (香港法例487章25條,出自香港法律研究資訊中心)
進入處所
處所、 貨品、 服務及設施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任何人如在以下方面或藉以下做法歧視殘疾的 另一人,即屬違法─
(a) 拒絕容許該另一人進入或使用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有權或獲容許進入或使用(不論須付款與否)的 任何處所;
(b) 在該首述的人準備容許該另一人進入或使用該等處所的條款或條件上;
(c) 在提供進入該等處所的方法上;
(d) 拒絕容許該另一人使用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有權或獲容許使用(不論須付款與否)在 任何該等處所的
任何設施;
(e) 在該首述的人準備容許該另一人使用該等設施的條款或條件上; 或
(f) 要求該另一人離開該等處所或停止使用該等設施。
(2) 如─
(a) 任何處所的設計或建造方式, 令任何殘疾的人士不能進入; 而
(b) 將該等處所改動以使其可讓殘疾的人士進入,會對須使其可到達或進入的另一人做成不合情理的 困難,
則即使該另一人在提供進入該等處所的通道方面歧視該殘疾人士, 第(1)款並不適用於該另一人。
換句話說,原本全日都有低地台輪椅巴士服務的,縮減服務後城巴若無法提供同等服務,即屬違法。
城巴亦不可用25條2(b)款作抗辯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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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106116_1023 於 2008-11-1 17:11 發表 
雖然66唔係咁多人坐係事實
在我觀察的是,非繁忙既時間6都會經常頂閘
令到中間有好多客上唔到車..(
66的角色就正好是執雞,同埋清下沿途既客
6的班次也不穩定,加少少班也唔一定可以做到預期效果
反而我真係好想知,
66同6號只係差在赤柱市集一段,
同埋差$1(未加價前差$0.5),
但係點解客量差咁遠?
(斷估唔係個個都去市集,同遊客唔會太在乎$1差額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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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eric278 於 2008-11-1 22:10 發表 
若果66進一步縮減服務時間,有機會衍生一個問題:
現時66係全線低地台雙層巴士(可供輪椅人士上落),6號線全線沒有這類巴士。
下星期一後,馬坑至淺水灣一帶在晚間便沒有可供輪椅人士巴士往來中環。
(即係由全日縮減至只有早上至 ...
如果真係有人投拆,應向區議會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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屎巴特色: 亂PLAN線,燒銀紙,趕乘客,保冗員,乞政府,屈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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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eric278 於 2008-11-1 22:10 發表 
若果66進一步縮減服務時間,有機會衍生一個問題:
現時66係全線低地台雙層巴士(可供輪椅人士上落),6號線全線沒有這類巴士。
下星期一後,馬坑至淺水灣一帶在晚間便沒有可供輪椅人士巴士往來中環。
(即係由全日縮減至只有早上至 ...
當年 2M 取消用 77/99 雙向分段代替咪又係咁
唔好為反而反啦, 成日搬法例出來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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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坐66我想是因為地點牌同宣傳的問題
實際上見過不少次乘客逼上架很多人的 6號都唔上 架無乜人既 66, 真係看得我直搖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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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oohpter 於 2008-11-1 22:25 發表 
反而我真係好想知,
66同6號只係差在赤柱市集一段,
同埋差$1(未加價前差$0.5),
但係點解客量差咁遠?
(斷估唔係個個都去市集,同遊客唔會太在乎$1差額掛......) ...
用遊客角度諗
Stanley Market為人熟悉0既程度遠比Stanley Plaza高
遊客為免去錯地方 當然會傾向Stanley Mark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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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狗咬流浪貓屬違反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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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巴士公司請66司機統計下一個星期有幾多位輪椅客,
係呢段時間要搭巴士去淺水灣至馬坑呢段路呢啦.
新巴貼錢請佢搭的士都平過開多幾班66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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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eric278 於 2008-11-1 22:10 發表 
若果66進一步縮減服務時間,有機會衍生一個問題:
現時66係全線低地台雙層巴士(可供輪椅人士上落),6號線全線沒有這類巴士。
下星期一後,馬坑至淺水灣一帶在晚間便沒有可供輪椅人士巴士往來中環。
(即係由全日縮減至只有早上至 ...
64 未取消時, 夠唔係用低地台車啦
66 當時有地台車但星期日和假日也不設服務
如果真係有人要投訴, 早幾年就應該做左, 而唔係宜家呢一刻黎做
同一道理
現時那些只有單一路線服務地區又沒有低地台車
如九巴 203, 208 咁
(甚至拎埋 14S)
唔通又引伸成為巴士公司歧視住晌廣播道, 達之路, 以及要去將軍澳墳場掃墓的殘障人士?
莫非你諗住預先晌呢度話俾人知
當 66 一改早收
就會去區議會, 運輸署, 立法會, 平機會度投訴佢呀?
還有, 解釋法律呢樣野, 留番俾法庭做啦
用唔用得邊條做抗辯理由, 唔駛晌呢度引經據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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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2# 的帖子
eric278 你肯定你引用了正確的法例章節嗎....?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第 26 條 2(b) 款,
「(2) 如─
(b) 第27條(c)、(d)、(e)或(f)段所述的設施或性質與該等設施相似的設施的(在該等設施屬有形體設施的範圍內)設計或建造方式,令殘疾人士不能進入或享用,第(1)款不適用於歧視殘疾的另一人的人。」
(即不算歧視)
《殘疾歧視條例》第 27 條 (f) 段所述的正是「交通運輸或旅遊設施」。
即是說,交通工具對殘疾人士的障礙並不構成對他們的歧視。
希望我沒有理解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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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你們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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