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就收地問題, 有一D資料提供, 政府多數都係根據124章, 519章或370章 法例去收回土地,
而所有香港的土地(除左一中環教堂地), 都係租俾其他人的, 無人可以真正擁有"私人土地",
包括原居民/新界土地...所以是否原居民, 不影響是否可以成功收地 (事實上, 咁多新界新市鎮,
一向都係收地收返黎, 先起到) (賠償是另一問題)
而收回土地前, 法律上並無要求政府要咨詢, 亦有案例講明, 政府無責任去咨詢/事前通知....
當然, 收地的原因, 要合乎法律, 主要是原因多數係公眾利益
而政府收回土地時, 多數會對合資格受影響人士, 俾一筆特惠賠償, 及相關安排(如上樓等),
如果有關人事唔滿意, 政府就會根據法律上訂明的方法, 去計算賠償, 賠償最終由審裁署/法院決定
至於在無租出的政府土地上的居民, 本身係非法佔用, (即使逆權佔有, 都要佔60年)
我相信是沒有賠償...
以上有錯請指正
另外, 新界原居民問題, 本身可以追溯到新界割讓俾英政府之時, 留下的歷史問題...
呢個問題, 好難去講是否公平....或者要去到2047年, 先會有大改變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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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galileo 於 2009-4-25 23:21 發表 
i﹞聲明第一點指「駐軍將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土地發展和使用、市政建設和規劃方面的有關規定」,但為何石崗的分區計劃大綱圖S/YL-SK/9沒有任何規管石崗軍營發展的內容,變成解放軍軍事設施都不受本地規劃方面的有關規定的約束?
正確d講, 係石崗的分區計劃大綱圖 並不幅蓋 石崗軍營....
不過事實上, 分區計劃大綱圖 或叫法定圖則 (ozp) 只係一d較新香港規劃法式, 以前, 新界區好多地方都係無被ozp cover的(1991年前)
而香港一直行緊雙規劃制度, 除左法定圖則, 亦有地契, 我唔清楚軍事設施當年都點樣批出土地, 亦唔清楚有關條文, 如有無
限制, 不過如果講不被ozp cover, 就等於"不受本地規劃方面的有關規定的約束", 以我理解, 是不正確的..
(事實上, 現時ozp 亦不是cover 香港所有地方)
[ 本帖最後由 3ASV196 於 2009-4-26 00:51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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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galileo 於 2009-4-26 00:46 發表 
今次係用鐵路條例 (Cap. 556) Ch 16
行政長官可命令收回土地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2號第3條
行政長官可為根據第11或12(1)條已獲批准的方案及其附帶事宜的目的而命令收回方案中建議收回的土地。
...
556 係舊的, 新的會用519代替la, 現時556 的section 16都唔係以上了...
反而519的section 16 搵到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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