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野令我諗起十幾年前一個六歲細路揸benz, 上埋雜誌好威
之後好似被警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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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3N247~ES6310 於 21-6-2009 09:06 發表 
9巴應該會去查這件事~
背後有司傅講
九記自己車都唔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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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us54689 於 2009-6-21 10:32 發表 
希望個幾個人自己出來『投行』啦
我諗冇人會投降自己去投案,但佢自己應該了解已經到玩大咗。
而家科技先進,拍片好方便,但不少人會將一些可能犯法嘅事拍片上載 (例如偷揸巴士、市區開百幾K飛車片段),
真係唔知咩心態,唔通佢地唔知俾人查到會一身蟻? 舊時d人做犯法嘢都係好秘密行事,而家d人已經光明正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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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FF1819 於 2009-6-21 10:39 發表 
背後有司傅講
九記自己車都唔認...
見得多巴士就一睇知係九巴,司機日日都揸點會唔認得?
九巴官方答案一定好保守,況且未查到都唔會評論太多,
呢種做法係香港嘅官方機構或大公司慣常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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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kbw 於 2009-6-21 00:25 發表 
都唔少事架, 可以有以下咁多條罪任君選擇:
1. 無牌駕駛
2. 無有效第三者保險下駕駛
3. 教唆他人無牌駕駛
4. 教唆他人無有效第三者保險下駕駛
5. 偷竊 (如果證實係非授權人士駕駛巴士的話)
6. 不依指示行車 (旺角 ...
另問:"行車時切勿與司機談話"係唔係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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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公之長紅:FP7359,HL8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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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網民又認定一定係巴士迷做既好事
..........有網民稱駕駛者駛車時反手手指扣住駕駛盤,交叉手兼「風琴腳畀油」,明顯是無牌人士偷揸巴士,並估計是巴士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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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D2113 於 2009-6-21 11:26 發表 
睇報紙...已經上左頭條 (A4)版啦...
青年偷揸大膽巴士竟自拍
生果報就擺左係A6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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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kayiu531 於 21-6-2009 11:37 發表 
生果報就擺左係A6版
方向報響 A20 版賣左半邊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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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章: 374D 標題: 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 憲報編號: 76 of 1999; 3 of 2002
條: 46 條文標題: 乘客的一般行為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76號第3條;2002年第3號第15條
(1) 公共巴士、公共小巴或的士之乘客或有意乘搭該等車輛的人,不得─
(a) 使用不良或冒犯性的語言或作出不守規矩的行為;
(b) 故意妨礙或阻撓車輛司機或獲授權人或分散其注意力;
(c) 對有關車輛的任何部分、其設備或附件,故意作出或致使作出任何事情,而該等事情為刻意─
(i) 妨礙或干擾車輛運作,或造成損壞;或
(ii) 對任何其他人造成損害、不舒適、滋擾或不便;(d) 吐痰或故意損壞、弄髒、毀損或弄污車輛任何部分、任何設備或其任何附件;
(e) 故意移走、移動、毀損或更改任何號碼字牌、收費表、路綫指示器或終點牌或任何車輛內或其上印製的其他公告或廣告;
(f) 駕駛車輛,或干擾車門,或干擾構成車輛一部分的或與車輛連接的其他機械裝置、設備或控制器;
(g) 在車輛移動時上車或落車;
(h) 在上車或意圖上車時─
(i) 阻礙任何企圖上車或落車的乘客;或
(ii) 作出相當有可能會延誤該車輛的行為;(i) 在上車、停留或乘坐在車內或車上時管有─
(i) 任何槍械,除非他是正在當值的警務人員、《香港輔助警察條例》(第233章)所指的香港輔助警察隊隊員、或《海關條例》(第342章)所指的海關人員,則不在此限;或 (1999年第76號第3條;2002年第3號第15條)
(ii) 任何其他危險或攻擊性物件;(j) 在司機或獲授權人因下列理由要求不要上車或停留在車內或車上時,仍如此做─
(i) 該車輛的油箱須注入汽油或電油;
(ii) 該車輛所載乘客已滿額;或
(iii) 由於任何成文法則或由於該車輛獲發的有關車輛牌照或客運營業證所附的條件,司機或持證人被禁止允許乘客在有關地方上車或停留在車內;(k) 在司機或獲授權人由於任何成文法則或由於該車輛獲發的有關車輛牌照或客運營業證所附條件,而要求不要在有關地方上車或落車時,仍如此做,而該要求是基於該有關地方為─
(i) 該車輛不獲准停車的地方;或
(ii) 乘客被禁止上車或落車的地方;(l) 上車或停留在車內或車上,而其情況足以令車上乘客生厭,或其衣著或衣服的狀況在合理預計下可弄髒或損害該車輛的褥裡、座墊、座位或其他部分或車上任何乘客的衣服,且該車司機或獲授權人或警務人員曾以該人的情況或衣著或衣服的狀況為理由而要求他─
(i) 不要上車;或
(ii) 離開該車輛;(m) 未經司機或獲授權人允許而攜帶任何物件進入或登上該車輛,或將該物件放置於任何地方,而司機或獲授權人曾要求他不要將該物件放置在該地方;
(n) 在車內或車上的時候─
(i) 使用或操作任何嘈吵的器具、樂器或任何留聲機、收音機或錄音機,而滋擾到任何其他人;
(ii) 自己或聯同其他人唱歌或叫喊,以致發出過量噪音;
(iii) 將任何物件或東西在車內拋擲或擲向道路或行人徑;
(iv) 附連在車上或從車內拖引出任何飄帶、汽球、旗幟或其他物件,或將其他東西安置或放置在車外,以致伸出道路上;或
(v) 將身體或肢體探出或放在車輛之外,以致伸出道路上。
(2) 公共巴士或公共小巴的乘客或有意乘搭該等車輛的人,不得─
(a) 由並非供乘客上車的車門或通道上車,或由並非供乘客離去的車門或通道落車;或
(b) 在車內或車上─
(i) 行乞;
(ii) 售賣或要約售賣任何物件,但如有司機或持證人的允許則不在此限;或
(iii) 為廣告用途而派發任何類別的印製、書寫或類似的物品,或派發任何物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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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大得,唔少得,點至得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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