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091013/3/eo57.html
期間有女村民大聲斥指,受到暱名電話滋擾,要求她拒絕接納當局提出的賠償方案,但她強調亦有自己爭取權益的方法,在鄭汝樺面前要求暱名人莫再騷擾她及其家人。
而橫台山村村長鄧鎔耀則批評關注組,指他們在政府人員多次到村聽取意見時,均以各種理由拒絕,更每每高叫口號便離場,毫無誠意與政府溝通,在場有村民即時拍手支持。
每每高叫口號便離場?? 話個班關注組唔係別有用心真係冇人信
暱名電話?? 係咩人做架
[ 本帖最後由 Kaix 於 2009-10-14 21:54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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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論在哪裡?
請問你是如何prove個班關注組係別有用心呢?
另外,你為何要在一篇不一定關關注組的新聞上加上他們呢,你這樣做是否表示是他們做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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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小巴不公平違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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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kstudent 於 2009-10-14 20:08 發表 
推論在哪裡?
請問你是如何prove個班關注組係別有用心呢?
另外,你為何要在一篇不一定關關注組的新聞上加上他們呢,你這樣做是否表示是他們做呢?
我從冇講過係關注組做,
你可以話我誘導人咁諗,
但我又真係冇話係關注組做,
所以我係唔需要prove關注組有冇咁做
最重要係我話關注組別有用心唔剩止指暱名電話,
剩係佢地「每每高叫口號便離場」就已經足以我話佢地別有用心,
所以針著「暱名電話」而無視「每每高叫口號便離場」去話我誣蔑,
係完全唔成立
P.S.
當政客/評論肯定地話政府建高鐵係受中央壓力或者係要擦中央鞋都唔需要prove嘅時候,
又或者係叫個人意見嘅時候,我唔見得我有需要去prove我嘅個人意見,
更何況我冇明指,頂多只係誘導,再加上「每每高叫口號便離場」已經係prove左
不過既然反對者覺得咁唔順眼,
我已改一改原文,但誘導性不變
[ 本帖最後由 Kaix 於 2009-10-14 21:56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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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一位經常發表出位言論o既版友被永停
如今又有一位言論出位o既版友, 文章性質仲好類近添 
我冇 prove 任何野, 亦都冇誘導大家諗任何野
不過自己參透下我講o左d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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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究竟關注組「高叫口號後離場」同「暱名電話」有咩關係?
前者對象係政府官員,而後者對象係對村民喎
而「高叫口號後離場」又有幾別有用心?都係冇prove的,所以我再扣三分
2. 乜已被評分既文章可以更改內容嫁咩?
3. 如果板友直接承認誘導,已經唔可以用「諷刺」去形容有關文章
並等同向某個團體作出指控,只係明示同暗示既分別
當板友唔能夠提出任何合理原因去支持自己
算唔算已經違反站規第16e條「對任何個人或機構作出無理之批評」?
4. 我相信大部分板友都唔會同意「暗示無需證據」呢一點
[ 本帖最後由 ~誰@359~ 於 2009-10-15 14:10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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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大只顯得人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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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嘗試由動機去約略推敲一下(只係約略)
以我ge理解
件事可以歸納為村民指關注組試圖阻礙佢地同政府談判
而且又有村民收到電話騷擾要求佢地響政府面前寸步不讓
咁聯想到始作俑者係關注組亦都唔見得唔 make sense (拿 我無一口咬定架)
好喇
首先由關注組ge角度睇
假設佢地真係暗中咁做
目的為何?
我會唸到係有村民想向政府妥協
關注組想做D野令村民繼續同佢地企係同一陣線
又假設做呢樣野ge唔係關注組
咁有無其它人士或者組織有動機去咁做?
暫時唸唔到有
然後由村民ge角度睇
假設佢地係誣捏關注組
目的為何?
我唸到ge係關注組所爭取ge野唔係佢地想爭取ge野
想關注組唔好"阻住地球轉"
而假設真有其事ge話
目的唔使講
都係一樣ge
如果由動機去歸納
關注組確實有一定嫌疑
由呢件事度
關注組ge本質係乜係一個問題
但係我覺得仲有另一個更加明顯ge問題
就係關注組ge訴求同村民ge普遍訴求睇黎其實唔係好一致
而果D將呢兩樣訴求劃下等號ge人
如果識得話"特首不代表我"
係咪應該再重新唸下關注組ge意見能否代表村民ge意見呢
[ 本帖最後由 kychung 於 2009-10-15 15:46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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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粵急行 rail.kychu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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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有板友投訴本文懷疑有違規文章.
本人在詳閱本文後, 覺得有數點需要明確指出:
1. 不同板友有不同的立場, 本人希望各位發文前先行詳細理解不同的立場方作結論
2. 意圖以暗示或誘導式的方法去無理批評任何個人或團體非本站所容許的事情.
由於有多個指控出現, 本人需要時間詳細研究. 由即日起, 本文所有回文均不得修改, 直至另外通告, 但板友可以繼續不違規地於本題目下討論.
R1板板主
admin28
hkb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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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板,W板,Z4板主,hkb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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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明報再有3篇報導, 講及有關事件:
高鐵分拆非鐵路開支減成本
菜園村「千人合照」抗工程
http://news.mingpao.com/20091019/gga1h.htm
反遷拆村民: 錢再多難買50年鄉土情
http://news.mingpao.com/20091019/gga2.htm
肯搬遷戶:溝通後認同政府 想上公屋
http://news.mingpao.com/20091019/gga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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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直言, 根據現時制度, 賠償會是以金錢賠償為本, 這亦是
法例訂明, 而現時政府提出的ex-gratia payment 由zone c
升到zone a, 已經是現行制度的現時最高的賠償, 而這亦是已
超越法定的賠償....即係即使將有關賠償金額打上法庭, 有關判
決的賠償, 是有可能低於現時政府提出的....
或者我想好多人唔知咩叫法定賠償, 或香港係common law 下,
有什麼同賠償有關的案例, 如果有興趣可以提出作更詳細討論..
至於有關"不遷不拆"的要求, 直言以現時階段, 已經不設實際, 當然,
村民有權堅持到底.....
而第三篇報導, 我相信已明顯指出有部分村民, 已經與"關注組"意見
有一定分歧
[ 本帖最後由 3ASV196 於 2009-10-19 07:30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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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SV196.KE7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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