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120樓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第 3 8 3 章
第II部
第 十 四 條
對 私 生 活 、 家 庭 、 住 宅 、 通 信 、 名 譽 及 信 用 的 保 護
( 一 ) 任 何 人 之 私 生 活 、 家 庭 、 住 宅 或 通 信 , 不 得 無 理 或 非 法 侵 擾 , 其 名 譽 及 信 用 , 亦 不 得 非 法 破 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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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公眾地方犯罪唔係私生活,唔係家庭事項,亦唔係通信
關於名譽同信用,假如其行為係非法,揭露罪案就唔係"非法破壞"
法律界人士包括法官都認為揭露罪案應該不需負法律責任:
"該項作為對於保護被告人或其他人的人身或財產而言是合理所需的,
則被告人不應負上法律責任。"
"為了保障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諮詢文件進一步建議任何人如被
起訴“以公開披露私人事實的方式侵犯私隱",應可指出﹕
根據與誹謗有關的法律規則,有關的公開披露可以享有特權﹔
被公開披露的事實可以從公共記錄中找到,或已透過其他並非因
為被告人的過失而出現的途徑成為屬於公共領域的資料﹔或
被公開披露的事情是公眾有正當理由關注的事情,
作為免責辯護的理由。"
公眾有正當理由關注的事情會包括﹕
"防止或調查罪案;
防止不合法或嚴重不當的行為、對公眾不誠實的行為、或嚴重不
端的行為 [...]
保護公眾健康或安全;及
保護國家或香港的安全。"
以上引文見: 《侵犯私隱的民事責任諮詢文件》
諮詢文件無任何法律約束力,只用以表達法律界人士部份意見用作討論理據
所以除非足夠証明拍攝/公開相片者的描述/指控係惡意或失實或係非公眾途徑獲得
否則相中人都好難告拍攝/公開者侵犯私隱
**以上係民事非刑事責任. 同埋只係個人意見同討論,只供參考,並不會對任何人因以上言論作出任何相應行為導致自己或/及他人任何利益受損而負責
[ 本帖最後由 cn2661_2d32 於 2009-10-27 12:13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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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樓主會唔會反被人舉報?遊盪也不是小事啊...
(咁即係話打格仔其實可以係用作保護自己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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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遠懷念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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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講晒,大家都係巴迷,點解要咁!影車就影車....你影特見,我影新車,你影廣告時我影全集,點解唔可以和平點!
相反我覺得大家影車有返最基本禮貌就無咁多事發生!
[ 本帖最後由 GA_1948 於 2009-10-27 14:06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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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03# 的帖子
你真得意
你問一下我認識的朋友,我昨日去了那兒仲好
我沒事去屯門幹啥?
先說明,我不是幫親,前面說得十分清楚我只是幫道理,持中
我只是路人,說公道話,你在其他post都會有機會見到我出來批評
識我的朋友可以為我做證,4人幫相中見不見到我,我既然沒有在場我就有資格批評
請勿說我是肥的,影響我在人家的形象,識我的朋友都十分清楚
我只是要說,你自己都不見得做得好,學什麼人批評人
既然你認為自己做得對,你怕什麼人批評你?
你影了人,人家影你的車輛,都是為了保障自己利益,在情在理有什麼問題
報了警,就應該由警方治理,這樣做算不算影響司法公正呢?
說多兩句就引你自爆多一點,這個風波真是愈來愈好看了
言多必失啊板友
牛奶仔板友,我不在你這樣就是誹謗
我會保留追究權利
[ 本帖最後由 JT4686 於 2009-10-27 15:05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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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30# 的帖子
請問有沒有相關法例是規限別人貼相要打格仔的?不打格仔是否要負上法律責任?
我暫時只想到性罪行受害人及兒童罪案的當事人是需要打格,其他應該只是傳媒自我操守。
P.S. 其實多數情況下我會支持打格,呢個純粹係尊重問題,兼俾個機會人去改過,
亦都避免自己鬧錯相中人所帶黎的影響。不過如果好似 #1 呢個 case,我諗三劍俠
已經無懼俾人影相甚至拍片上 Youtube,我就唔會幫佢地。
[ 本帖最後由 da54 於 2009-10-27 16:30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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