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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相隔四年後再次槍決死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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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2661_2d32 發表於 2010-5-13 01:11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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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犯罪的人都係衝動一時...
殺人果陣你會唔會諗你會比人打靶.
死刑/凌遲果陣一樣有人犯.

所以...法係用來犯的.法唔完全能阻止罪案發生.

不過講真...殺人呢d....判終生同死刑似乎分別唔大.
反正對佢來講根本改唔改過自生/接唔接受社會都冇分別.
成日聽有d個案話,佢比人判左終生,但係監入面讀完大學course.考左乜証書.
咁又點.咪又係在入面一世.乜叫做重投社會,似乎唔關佢地事.
拆樓捉貓隊之珠寶成色鑒定員.
bananasims 發表於 2010-5-13 16:45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22# 的帖子

咪係
喺美國如果有警察叫你停車,你唔舉雙手立即開槍都有
時不時都發生
真係好似香港咁和平咩…警察開槍自衛都已經比人話警權過大

NYPD 咁樣做,
哈林每個月五十宗強姦案、七十八宗謀殺(唔想搵新數字啦,不過都係咁大),咪又係無變過
二零零二年開始哈林既治安有大幅度改善(當然同香港比又係九牛一毛),點解?反恐囉…

比較熟既外國例子都係得哈林,因為我比較睇得多紐約既野,如果有其他例子都敬請補充
真係要減低犯罪率係要增加更多警察巡邏,而唔係增強法定懲罰喺度嚇人

[ 本帖最後由 bananasims 於 2010-5-13 16:48 編輯 ]
~~~
Quanta 發表於 2010-5-13 19:3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cn2661_2d32 於 2010-5-13 01:11 發表
好多犯罪的人都係衝動一時...
殺人果陣你會唔會諗你會比人打靶.
死刑/凌遲果陣一樣有人犯.

所以...法係用來犯的.法唔完全能阻止罪案發生.

不過講真...殺人呢d....判終生同死刑似乎分別唔大.
反正對佢來講根本改唔 ...


唔係無分別的
要知道香港的所謂終身監禁,
坐滿一定年期之後, 表現不太差就可以放出來
cky 發表於 2010-5-14 21:47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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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岩唔係有單新聞話大陸有個死緩 "犯人"
十三年後因 "死者" 復活才發覺判錯案咩

以我有限的大陸法知識, 大陸的緩刑唔似得行一般行普通法的國家咁
即係話過了 grace period 之後都沒有再犯事 (當然之後亦都要)
便可以免去原本的刑期
大陸只不過係 "延期執行"
呢位仁兄十三年來都還未被執行已經算係好好彩
要知道一 bang 左, 就算係冤案都救唔番

法律係 "寧縱莫枉", 向來都有爭議
但咁樣才正正為受害者和犯人都有一個較公平的平衡點
所以個人從來都反對死刑
呢個唔係辜息犯人, 只係為佢留下最起碼的保護
 樓主| eric278 發表於 2010-5-16 00:51 | 顯示全部樓層
講起台灣執行死刑,基本程序為:

1. 看守所人員提解死刑犯至刑場
2. 刑場開臨時庭,由高檢署檢察官驗明正身,並詢問遺言
3. 死刑犯吃最後一餐,主要是滷菜和高粱酒
4. 法醫替死刑犯打麻醉針
5. 法警將死刑犯拖至沙場上棉被
6. 法警向死刑犯心臟開槍,若死刑犯捐贈器官,則向腦幹開槍
7. 法醫確定犯人死亡
8. 若有捐贈器官,遺體會送往醫院,否則由殯儀業者運往殯儀館

各位認為這種方式是否人道?
還看香港公交
Quanta 發表於 2010-5-16 01:53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27# 的帖子

就咁睇, 因為開槍果陣犯人已經麻醉左,
佢應該唔會意識到死亡一刻的痛苦,
一槍唔死得佢都 feel 唔到痛
都算比較人道

不過都要睇埋打麻醉針個過程痛唔痛苦
其實一個人打完麻醉針之後,
係好似瞓覺咁不知不覺間逐漸失去知覺定係點
cn2661_2d32 發表於 2010-5-16 08:03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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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過忽發奇想...唔係咁人道的諗法
睇美國片見佢打毒針的程序,
其中係會好似平日打針咁,先消毒,後插針.
我係度諗.反正條友都係死刑.仲洗乜慢慢同佢抹針口消毒.

不過點都係一句.唔贊成死刑.
法律就係有限的Fact同Evidence 決定一個人有冇犯罪.
話就話有疑點就當prove唔到犯人犯案.
但同樣亦有可能疑犯唔好采真係冇evidence去駁控方的觀點.
死左就真係冇得翻案.因為你要明白,永遠只有受害人同犯案者知真相.
永遠唔會有其他人可100%証明件事係事實.包括目擊者.因佢唔可100%肯定個犯動機

不過..無奈.呢個system的regulation就係咁.
對同錯並唔係我地/律師可決定.......呢d就係一個legal system之下自己的justice.
within呢個box就只有佢係公義.
拆樓捉貓隊之珠寶成色鑒定員.
 樓主| eric278 發表於 2010-5-17 09:30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29# 的帖子

在台灣,地方法院將被告一審判處死刑後,按例是會一路呈上最高法院再覆判,而不需待被告提出上訴。
案件待最高法院判決後才能定讞,再經法務部核准,才能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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