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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 Door Closes Another Door Op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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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區麗芝 於 2010-7-11 08:47 發表 
強拍門檻由九成降至八成,實在令人憂慮
強拍門檻與市建局收樓, 本身是2樣野, 並無直接關係ga wor...(睇p.s.)
至於講到市建局收樓價, 其實現時制度係以同區7年樓價收
(住宅), 本身已經比法例要求為高, 大部分業主理論上亦是
"有賺"..(因為本身樓齡都是比7年老得多)
至於商店點賠, 比較複雜, 就要睇返...
http://www.ura.org.hk/html/c906000t3e.html
有關商店, 田生同市建局出價差別, 可能是因為出於有
關營業損失, 因為在現有制度, 這是要有關自用業主申
請的...所以市建局出價無包到...
當然, 市建局本身係重建過程, 亦係需要"有賺"....
p.s. 市建局收地, 是有制度, 而現時制度是市價上再俾另外
的津貼...同時, 亦可以選擇用法例第124章的, 係好似政府
收地, 所有賠償基準, 程序等, 亦寫於法例...而本身賠償基準
是市價...
而強拍本身是針對私人收地, 用法例第545章的, 法例
主要針對有8成業權的大業主點樣統一業權, 至於那8成
業權發展商係點收返黎, 則無提及的..主要是業主同發展
商自己傾, 自由度大得多.....亦唔需要有指定制度/法例
去保持公平性
所以其實好難直接比較....
[ 本帖最後由 3ASV196 於 2010-7-11 11:40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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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SV196.KE7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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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市建局有唔少項目都會蝕錢
而「七年樓齡」本身就已經高於單位市值
當然, 樓價升跌咁快, 撞啱呢期升市,
賠完之係你買樓果陣, 可能買唔返咁大個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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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老實講句....
好多舊樓業主係退晒休呀伯呀婆.真係攬住層樓到終老.
你估有錢就想搬咩
同埋.我問你.
當我個單位400呎,你收我7年樓價錢.
赶左我出來, 我係咪真係找得番一間同區的樓來住先.
第一,唔係一定有同大小的單位,本區冇咁ge細樓比番呢兩老住咁點?
第二,本區市場可能冇呢類樓供應.有冇真係7年樓齡以上,
咁ge價錢我係咪一定買得番層樓自住
第三,老人家你叫佢適應新環境其實好慘
計埋呢d野,個案會變左,有個70歲呀婆住左30年好地地諗住過世,
冇啦啦有日樓上樓下賣晒d樓,所以我比人強制塞左筆錢落袋,烹左我出來
我筆錢唔夠買番同區樓,又唔夠裝修搬屋,變左無家可歸
落街d環境唔同晒.幾徬徨...
個老人家會覺得,
我唔係想理你比我筆錢係多唔多過層樓值幾多.
我係想你確保,你烹左我出來,我係一定夠買番層至少同我現在一樣大細/環境的樓
[ 本帖最後由 cn2661_2d32 於 2010-7-14 17:39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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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樓捉貓隊之珠寶成色鑒定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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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n2661_2d32 於 2010-7-14 17:37 發表 
不過老實講句....
好多舊樓業主係退晒休呀伯呀婆.真係攬住層樓到終老.
你估有錢就想搬咩
同埋.我問你.
當我個單位400呎,你收我7年樓價錢.
赶左我出來, 我係咪真係找得番一間同區的樓來住先.
第一,唔係一定有同大小 ...
其實我想香港人開始都要明白返一樣野, 就是, "買樓"都可能唔係過世...
根據現時法例(收地)及地契(年期), 其實樓, 並唔係一樣可以絕對倍你過
世的東西, 唔好預一定可以攬住層樓到終老...這可能是好慘的事, 但卻
是事實,亦是"買樓"時應該要明白的道理.....
香港人, 係時候改變下, "攬住層樓到終老"的概念了....
事實上, 香港亦有幾類人, 有d人唔想搬, 但亦有人想ura 快d收樓, 去拎返筆..
真係睇人...
計埋呢d野,個案會變左,有個70歲呀婆住左30年好地地諗住過世,
冇啦啦有日樓上樓下賣晒d樓,所以我比人強制塞左筆錢落袋,烹左我出來
我筆錢唔夠買番同區樓,又唔夠裝修搬屋,變左無家可歸
落街d環境唔同晒.幾徬徨...
其實之前已經講左, 強拍, 同ura 收樓, 係無關係的, ura 收樓, 唔關樓上樓下賣晒事,
而如果強拍, 就唔關7年樓價事, 討論時要清楚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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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SV196.KE7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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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主義制度之下,其中一個最重要的核心價值,
就是保障個人資產.
保障,不止於賠錢了事,
而是尊重每個人的擁有權.
一如每個人的隨身物品,一個單位的價值不侷限於它在房地產市場的銀碼.
就如一隻由好朋友送贈的手錶,就算你用左十幾年,
你唔會因為有條友出黎話畀七年'錶齡'的價錢而lur飯應賣左隻錶.
何況響市建局收樓個case,業主根本無選擇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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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mho1010 於 2010-7-14 23:09 發表 
資本主義制度之下,其中一個最重要的核心價值,
就是保障個人.
保障,不止於賠錢了事,
而是尊重每個人的擁有權.
一如每個人的隨身物品,一個單位的價值不侷限於它在房地產市場的銀碼.
就如一隻由好朋友送贈的手錶, ...
但最大問題係, 正正是香港所有地的真正擁有權, 都是在政府,
除左中環一教堂地....
所以, 政府唔係叫"業主"強迫賣返塊地出黎, 而是叫收地....因為政府是
業主身份..
另外, 其實私有產權, 是受基本法保護, 如果有關收地是違反基本法, 一
早已有人告入左了...而歐洲資本主義國家, 其實亦接受了金錢賠償的方式...
如果睇返佢地的法例及案例(有錯指正)
[ 本帖最後由 3ASV196 於 2010-7-15 00:08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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