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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talk.net 香港交通資訊網»論壇 (B) Bus 巴士討論區 香港巴士討論 (B2) 273D?(未確實)
開啟左側

[問題] 273D?(未確實)

[複製鏈接]
Gary_B 發表於 2010-8-19 21:03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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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ay 於 2010-8-19 20:53 發表

新巴82系未到23號又已經有新條目,
首相知唔知可以在當天開線既清晨零時更新網頁?
咁有錯都唔係問題啦


唔得
我要霸第一  

結果
粉身又碎骨


咁既心理狀態你明白嗎?

評分

參與人數 2aPower +3 收起 理由
cky + 2 講出事實
3158 + 1 笑了 XD

查看全部評分

kelvin268952 發表於 2010-8-19 21:13 | 顯示全部樓層
始終'世事係無絕對既'
eric278 發表於 2010-8-20 00:17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Gary_B 於 2010-8-19 20:50 發表



下次應該加番句﹕「資料未必可靠,信者責任自負。」 乜責都卸晒。

又要第一手,又要怕出醜,呢隻心理問題十分矛盾..............


閣下討論其他網站之站務,已違反站規24條。
還看香港公交
Gary_B 發表於 2010-8-20 00:27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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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eric278 於 2010-8-20 00:17 發表


閣下討論其他網站之站務,已違反站規24條。


請問我如何討論其他網站之站務?

我指出報料時應該要考慮到資料之可信性

該等原則同樣合適於本網
FBI2 發表於 2010-8-20 00:31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eric278 於 2010-8-20 00:17 發表


閣下討論其他網站之站務,已違反站規24條


已違反站規24條?
我不討論該板友有否違反站規,單是從文章看,極其量是"懷疑板友違反站規24條",並由板務人員作出適當的判斷.
在未獲板務人員正式判決和處理之前,亂說該板友已違反站規24條,是欲加之罪也. 簡單來說,人家殺了人,警方都只會說"拘捕疑犯",而不是"拘捕殺人犯".

香港是行英式COMMON LAW,疑點歸於被告.由於閣下並不是站務人員,在未經審訊前胡亂說出別人違規,可能會觸犯以下板規:
15. 站友必須尊重站務人員及其他站友,並遵照站務人員之指示。
21.任何在本站張貼之消息,須循合理及正當途徑獲知。站長和板主將基於貼文站友本人提供之獲知有關消息之途徑衡量該途徑是否屬於合理及正當。如果貼文站友沒有提供獲知有關消息之途徑,而站長和板主信納該消息不一定必須循不合理及不正當途徑獲知,亦無獲得足夠之相反證據,則不會把該消息之張貼視作不合理及不正當。
22. 不得發表宣傳、煽動或鼓吹賭博、色情、暴力、血腥、極端政治主義、違犯站內規則、不正當或不合乎道德操守行為之文章。
27. 不得發表有誤導性或誇張失實之文章。為執行本條,板主對站友是否發放虛假消息時將考慮以下一個或多個因素:
a)貼文站友是否蓄意以虛假消息誤導其他站友;
b)貼文站友是否有使用合理的方法驗證消息是否屬實;
c)貼文站友發放消息,與其他人的有關對答或回覆其他人時的內容,使用什麼的字眼,語氣和態度;
d)若消息後來證明並非事實,貼文站友採取了什麼補救方法(例如澄清和道歉等);及
e)有否貼文站友不能控制的外在因素引致消息最終不能成為事實。
f)板主將要求貼文站友提供更多消息來源的資料,以協助作出有關判決。
30. 不得公布與事實不符之消息及不得代表他人貼文。衡量消息之可信性是貼文站友之責任,貼文站友需就其貼出的失實文章負上全部責任。
34. 站友須注意一般網絡禮宜,保持禮貌:
a)不得煽動,發起或參與罵戰;
b)不得人身攻擊;
c)不得使用淫褻及不雅之字詞;
d)不得強行要求其他站友回應自己之文章;及
e)不得張貼影射其他站友之文章或使用影射其他站友之名字。
36.在未得站務人員知情並同意下,不得張貼假借站務人員之權力訂立規則等之文章或對違規文章作出任何判決,亦不可用任何組織、團體及公司名義貼出文章,以及不可在本站內張貼任何關於結社和招收會員的文章。


本人只是就閣下之言論和說法作出以上評估,一切有待站務人員的處理方式為準.
屎巴特色: 亂PLAN線,燒銀紙,趕乘客,保冗員,乞政府,屈特工
admin35 發表於 2010-8-20 00:33 | 顯示全部樓層

警告:eric278

文章違規與否由板主決定。
閣下的言論違反站規 36 條,現予警告,
如有再犯會暫停貼文權。

本人已知會 admin26 跟進閣下較早前的報告。

B2 聯席板主 admin35


原帖由 eric278 於 2010-8-20 00:17 發表


[quote]原帖由 Gary_B 於 2010-8-19 20:50 發表



下次應該加番句﹕「資料未必可靠,信者責任自負。」 乜責都卸晒。

又要第一手,又要怕出醜,呢隻心理問題十分矛盾..............


閣下討論其他網站之站務,已違反站規24條。[/quote]
FBI2 發表於 2010-8-20 00:39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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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dmin35 於 2010-8-20 00:33 發表
文章違規與否由板主決定。
閣下的言論違反站規 36 條,現予警告,
如有再犯會暫停貼文權。

本人已知會 admin26 跟進閣下較早前的報告。

B2 聯席板主 admin35




閣下討論其他網站之站務,已違反站規24條。
... [/quote]

印象中,有關板友已不是第一次貼出一些懷疑涉及站規36條的文章了.
其實大家只是好意提醒,為什麼會弄到這樣呢?
屎巴特色: 亂PLAN線,燒銀紙,趕乘客,保冗員,乞政府,屈特工
admin26 發表於 2010-8-20 07:3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人將就此文章進行處理, 但需要一d時間了,
本文現在鎖上, 即時起禁止修改.



admin26
3ASV196
版務文章
admin26 發表於 2010-8-20 08:4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人就此文各項報告/事宜決定如下:

#88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viewthread.php?tid=542262&page=9#pid2039768

原帖由 Gary_B 於 2010-8-19 20:45 發表

有官方資料唔走去信,走去相信二/三/四手既料,出事是活該的。

責任不在他方。


沒有違反任何站規, 但有關"出事是活該的", 可以考慮改善語氣,
這可能對其他人來說, 是較嚴苛的字眼, 但情況並不嚴重, 沒有
違反任何站規.

#89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viewthread.php?tid=542262&page=9#pid2039776
原帖由 Gary_B 於 2010-8-19 20:50 發表

下次應該加番句﹕「資料未必可靠,信者責任自負。」 乜責都卸晒。

又要第一手,又要怕出醜,呢隻心理問題十分矛盾..............



沒有違反任何站規, 這只是一D對資料可靠性責任的建議, Gary_B站友雖然
回FB12站友時, FB12站友文章內有"681網"字眼, 但Gary_B站友文章本身,
並沒有任何網頁字眼, 難於就此決定是違反站規24條的"其他網站"限制, 即使有,
那只是一個建議, 程度亦難於構成站規第24條的"把其他網站的站務事宜帶到本
站討論", 難道討論九巴網/高鐵網的改善建議也是違規? 這是不可能吧, 相信亦
不合乎其站規設立原意, 故決定沒有違反站規24條.

#93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viewthread.php?tid=542262&page=10#pid2040072

原帖由 eric278 於 2010-8-20 00:17 發表

閣下討論其他網站之站務,已違反站規24條。


違反站規第36條

36.在未得站務人員知情並同意下,不得張貼假借站務人員之權力訂立規則等之文章或對違規文章作出任何判決,亦不可用任何組織、團體及公司名義貼出文章,以及不可在本站內張貼任何關於結社和招收會員的文章。


本人確認admin35之判決, 亦認為有關判罰"警告"合理.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viewthread.php?tid=542262&page=10#pid2040096

有關版友唔係一般勸喻/討論站規, 而是非常確實地指其他
站友"已違反站規24條", 雖然那不涉及判罰, 但這亦是屬於
站務人員之權力範圍, 一般站友不應這樣回應, 這亦影響緊
其他站友的合理貼文, 而事實上有關被指違規的站友並沒有
違反任何站規, 故認為判決"警告"是合理.

我明白這36條的站規, 可能會較易引起爭議, 但本人想強調,
一名站友是否違反站規, 是需要由站務人員決定, 站友如發現
懷疑違規, 可以出文勸喻或報告, 但請於公開文章, 留意自己的
用詞, 咁樣話人已違規, 其實不單會引起一d 版務上的混亂,
亦可能影響其他站友的貼文, 情況是嚴重的.

本文將解鎖, 各位可繼續討論.

B2版主
admin26
3ASV196
版務文章
kay 發表於 2010-8-20 08:54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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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FBI2 於 2010-8-20 00:39 發表

印象中,有關板友已不是第一次貼出一些懷疑涉及站規36條的文章了.
其實大家只是好意提醒,為什麼會弄到這樣呢?

老實講,首相 與 Gary_B,由上次44S到今次,絕不新鮮事。

[ 本帖最後由 kay 於 2010-8-20 08:57 編輯 ]
合理行為不容無理干涉,後果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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