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italk.net 香港交通資訊網

 找回密碼
 會員申請加入


(B0)香港巴士車務及車廂設備 (B1)香港巴士廣告消息/廣告車行踪 (B2)香港巴士討論 [熱門] [精華] (B3)巴士攝影作品貼圖區 [熱門] [精華] (B3i)即拍即貼 -手機相&翻拍Mon相 (B4)兩岸三地巴士討論 [精華] (B5)外地巴士討論 [精華]

Advertisement


(B6)旅遊巴士及過境巴士 [精華] (B7)巴士特別所見 (B11)巴士精華區 (B22)巴士迷吹水區   (V)私家車,商用車,政府及特種車輛 [精華]
(A6)相片及短片分享/攝影技術 (A10)香港地方討論 [精華] (A11)消費著數及飲食資訊 (A16)建築物機電裝置及設備 (A19)問路專區 (N)其他討論題目  
(F1)交通路線建議 (C2)航空 [精華] (C3)海上交通及船隻 [精華] (D1)公共交通有關商品 [精華]   (Y)hkitalk.net會員福利部 (Z)站務資源中心
(R1)香港鐵路 [精華] (R2)香港電車 [精華] (R3)港外鐵路 [精華]   (O1)omsi討論區 (O2)omsi下載區 (O3)omsi教學及求助區
(M1)小型巴士綜合討論 (M2)小型巴士多媒體分享區 (M3)香港小型巴士字軌表        
 

Advertisement

 

hkitalk.net 香港交通資訊網»論壇 hkitalk.net 站務資源中心 (Z) (分板已取消) 增值功能委員會案件 2010-R013
開啟左側

增值功能委員會案件 2010-R013

 關閉 [複製鏈接]
admin35 發表於 2010-9-4 01:4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Advertisement



敬啟者:

本人現就文章 2048563 的評分投訴,立案調查。
案件編號為 2010-R013。

文章網址: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 ... p;page=3#pid2048563
評分網址: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 ... 084&pid=2048563

本人曾發信請被投訴站友答辯,但沒有收到回覆。

本人已將投訴者理據發送予各委員。
根據「增值功能附例」第 3-5 條 f 項,
請收到召集通知的委員於 2010 年 9 月 8 日
23:59:59 或之前回應,謝謝。

增值功能管理委員會
召集人 admin35 (238X) 謹啟

[ 本帖最後由 admin35 於 2010-9-11 00:47 編輯 ]
 樓主| admin35 發表於 2010-9-11 00:46 | 顯示全部樓層

判決

投訴者乃於 2010-8-28 18:24 發出投訴訊息,並具理由如下:
一、        評分理由不符合《增值功能附例》的規定
《附例》第2-7.條規定:─
“c. aPower 評分理由必須和以下任一事項有關:
    i.   文章論點的表達手法,包括貼文者是否曾就其立論作合理的推演。
   ……(其他各款主要和貼圖有關)
        v.   有關論點或建議是否故意而過度地不切合實際需要。
   (此類評分應當適當地考慮貼文者的動機)……
“e. 不得純粹以不同意貼文者論點為理由評分。……

據悉,版友HB00610以「對閣下涼薄的言論實在非常憤怒。你的行為係不停對死傷者家屬灑鹽。」為理由對本人扣分。本人已在話題中再三解釋本人的論點並予以分析,亦有其他版友確認本人的意見,更有人予以加分;如說評分為根據第2-7ci.款進行,實屬難以置信。至於第2-7cv.款,則本人已重申本人是以事論事的態度分析和表達本人的意見,亦在先前的帖子向認為本人言論涼薄的版友致歉,本人動機若被懷疑當令本人不解。版友純粹因認為本人言論涼薄,會對死傷者家屬做成傷害而作出評分;言論涼薄與否,屬主觀判斷,亦即意見之分,以該理由評分是違反2-7e.款的。

二、        理據不足
除違反《條例》規定外,版友對本人的指控亦屬理據不足。本人一再嘗試以理服人,解釋本人意見和分析不同意其他版友意見的地方。正如上述,本人的意見亦獲版友確認,只認為本人的道德門檻較高。有版友後來提出本人認為似是而非的論點,本人亦逐一以理反駁。版友可能認為本人不接受”和菲律賓人共處會觸景傷情”及”和菲律賓人共處會擔心安危”是不近人情。而然,兩者都是一竹篙打一船人的,概括性種族心態說法;嚴重點說,是種族歧視;不然,我們對任何美國人、英國人、日本人……甚至中國人也要退避三舍了。為何堅持反對種族心理、堅持一人做事一人當、堅持做事要合情、合理、合法,會被打成”涼薄”、”對死傷者家屬灑鹽”?”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即使我不說出來,不加辯護,事實又是不是會改變呢?如果把事實說出來,會對家屬造成更大傷害的話:對不起,紙包不住火。本人也一再強調,本人接受”親屬是受害人”可以是求情理由,但求情理由是不會使錯事變成好事的;是否這樣也算是涼薄?本人認為,版友作出的評分,是感性的衝動舉動,而非經冷靜、理性思考下作出的,希望委員會能夠作出公正裁決。



本人請各委員在就以下事宜作出裁決:

1. 站友 HB00610 的評分有否違反「增值功能附例」第 2-7 條 c 項、第 2-7 條 e 項,或其他有關規定?
2. 如委員於第 1 項答「是」,請建議是否對站友 HB00610 發出「注意」、「警告」或施行處分。


在 2010 年 9 月 8 日 23:59:59 的限期前,有三名委員對本案作出回覆。
委員一致認為貼文者言論無值得扣分之處,
裁定有關評分違規,並建議向評分者發出「注意」。

根據「增值功能附例」第 3-5 條 h 項,本人即按多數委員決定為判決。
但由於文章貼出已逾兩星期,評分需由 N 板板主撤銷。
本人現知會 N 板板主執行判決,評分現已存案。


增值功能管理委員會
召集人 admin35 (238X) 謹啟

[ 本帖最後由 admin35 於 2010-9-11 00:50 編輯 ]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會員申請加入

本版積分規則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站規|清理本站Cookies|hkitalk.net 香港交通資訊網

GMT+8, 2024-4-24 02:29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