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投訴站友乃於 2010-9-23 16:02 發信投訴,並具理由如下:
根據增值功能條款2-7條(d)項規定:
[quote]
d. 只有符合「搗亂行為」的文章才可評 -4 至 -5 aPower 或 -6 至-10 iPower,
有關評分必須以「根據增值功能附例 2-7 條 (d) 項」為理由,否則自動違規。
「搗亂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 在一小時內於一個或以上分板發表三個或以上內容相同之主題
* 在一小時內於同一主題發表三篇以上符合站規 53(b) 條中
(V), (VIII), (IX), (XI), (XII), (XIII), (XIV) 等項描述之言論
* 在一小時內於同一主題發表三篇或以上內容相同之文章
該站友在評分時,並沒有以「根據增值功能附例 2-7 條 (d) 項」為理由作出大額負評,已屬自動違規,
加上本人是分享「嶼巴錯體猛獅」,由於本人一向並無留意嶼巴車隊,即使有站友指出該車已出現多時,
但基於本人並不知道嶼巴車隊情況,故此不屬「搗亂行為」,不應作出大額負評。
故此,有關站友的評分有欠缺理據及違規評分之嫌,請增值專員調查及向本人交代,謝謝![/quote]
本人於 2010 年 9 月 26 日至 29 日缺勤,
此前未能及時處理,故將此投訴署理本人職務的 admin72。
admin72 受理此投訴,故本人現正式立案。
由於投訴站友有提出欠理據,
因此本人加控有關評分涉嫌違反「增值功能附例」第 2-7 條 c 項。
本人請委員就以下事項作出裁決:
1. alipms265 評分是否違反「增值功能附例」第 2-7 條 c 項
(評分理由不符有關條文所列)?
2. 評分有否違反其他條文?
3. 請委員決定就 alipms265 評分決定對 alipms265 作出何種處分
(包括「注意」或「警告」)
4. LZ4519 之評分有否違反「增值功能附例」、站規或其他有關條文?
如有,請說明之。
本人亦就理據不足之問題向評分站友了解,惟未獲回覆。
在 2010 年 10 月 5 日 23:59:59 的限期前,有三名委員對本案作出回覆。
根據「增值功能附例」第 3-5 條 h 項,本人現以最多委員作出的選擇為判決。
1. 三名委員一致裁定 alipms265 評分是否違反「增值功能附例」第 2-7 條 c 項。
2. 兩名委員指評分違反「增值功能附例」第 2-7 條 d 項;
指評分違反「增值功能附例」第 2-7 條 a 項及 e 項的委員各有一名。
3. 三名委員一致建議發出「警告」。
4. 三名委員一致裁定 LZ4519 評分違規。
一名委員以 LZ4519 評分與 alipms265 評分理由差不多為理由;
一名委員指 LZ4519 「都算違規,涉及條例與alipms265完全一樣」;
另一名委員則明確指出 LZ4519 評分違反「增值功能附例」第 2-7 條 c 項。
由於 alipms265 評分確實違反「增值功能附例」第 2-7 條 c 項,
故判 LZ4519 評分亦違反「增值功能附例」第 2-7 條 c 項。
本人會站友 LZ4519 發出「注意」。
兩項評分均會被存案和撤銷。
在此感謝各委員的貢獻。
增值功能管理委員會
召集人 admin35 (238X) 謹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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