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站友乃於 2010-9-25 02:11 發出投訴訊息,內容如下:
本人希望投訴板友 KR4210,於討論板上並未有與我作出任何討論,就對我的文章作出評分。
我投訴的理據是板友 KR4210 的評分操作,完全抹殺與我參與討論的機會,
便以他/她自己的觀點對我的意見加以判決,我覺得對我十分不公平,我亦不同意以評分作為反對某人觀點的做法。
本人於 2010 年 9 月 26 日至 29 日缺勤,
此前未能及時處理,故將此投訴署理本人職務的 admin72。
admin72 受理此投訴,故本人正式立案。
根據投訴站友提出的理據,本人請委員決定以下事項:
1. 評分是否違反「增值功能附例」第 2-7 條 e 項 (純粹不同意觀點而評分)?
2. 如委員於第 1 項答「否」,
評分是否違反「增值功能附例」第 2-7 條 a 項 (評分數額不合理)?
3. 評分有否違反其他規定?
4. 如委員於以上任何一項答「是」,
請決定是否對站友 KR4210 發出「注意」、「警告」或實施處分。
本人曾發信要求被投訴站友答辯,得回覆如下:
明顯站友"ahbong"沒有就其立論作合理的推演(2-7.c.i.)及
有關論點故意而過度地不切合實際需要(2-7.c.v.),
點解MTR發生冒煙/小火等的緊急情況,
該站友認為MTR唔需要向乘客廣播之餘又唔需要提供協助?
反而指其他站友(EH2674)回文#2之內容既文化好難理解,
更將MTR維修之過失對乘客做成不便及恐慌推卸責任而
MTR公司亦唔需要為此等緊急情況向受影響乘客以廣播作安撫及疏散.
及後站友ahbong更無理話受影響及恐慌乘客"達唔到自己要求就起勢投訴",
其實MTR只是很簡單地廣播就能平服各乘客心情及作更有效疏散.
另外其他站友亦普遍認為MTR冒煙此等緊急情況,
向受影響乘客廣播在世界各地是很基本要求.
MTR是次冒煙事件沒有作出廣播明顯是MTR的疏忽,
站友ahbong不應指乘客的文化難以理解及"達唔到自己要求就起勢投訴".
本文回文第#9,#12,#20,#21,#24,#28,#30,#31,#33,#34,#37,#38,#39,#40均為其他站友回覆,
其他站友亦不認同站友ahbong之論點.
在 2010 年 10 月 5 日 23:59:59 的限期之前,有四名委員對本案作出回覆。
所有委員皆在觀看答辯後作出裁決。
1. 三名委員判評分違反「增值功能附例」第 2-7 條 e 項,
一名委員判評分沒有違反此條。
2. 第 1 項答「否」的委員認為評分違反「增值功能附例」第 2-7 條 a 項。
3. 四名委員一致判評分並無違反其他規定。
4. 三名委員建議發出「注意」,一名委員建議發出「警告」。
根據「增值功能附例」第 3-5 條 h 項,
本人現判評分違反「增值功能附例」第 2-7 條 e 項,
並向評分站友發出「注意」。
有關評分會被撤銷。
在此感謝各委員的貢獻。
增值功能管理委員會
召集人 admin35 (238X) 謹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