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立案背景已於 #1 交代,不贅。
本人要求各委員決定文章內 FY8389 之評分有否違反
「增值功能附例」 2-7 條 a, c 或 d 項,
並建議是否對有關站友發出「注意」、「警告」或施行處分。
本人立案後再向有關評分者了解,得答覆如下:
該位人兄根本係度搗亂,
明明前幾頁已經有好多野證明樓主無拉相,
該位人兄, 仲要將一張相放大,
係不必要的亦無謂,
我唔認為我有不依"增值功能附例"進行評分
有關答辯即時轉發予各委員。
全部五名委員在 2010 年 10 月 10 日 23:59:59 的限期前均給予回覆,
而所有回覆均於轉發答辯後作出。
三名委員判評分違反「增值功能附例」 2-7 條 a, c 或 d 項;
一名委員指因為判案時圖片連結失效而無法作出判決;
一名委員指評分理據充足,判評分不違規。
處分方面,
一名委員建議向評分者發出「注意」,
兩名委員建議向評分者發出「警告」,
一名委員建議暫停評分者貼文權兩星期。
本人現根據「增值功能附例」第 3-5 條 h 項,
判評分違反「增值功能附例」 2-7 條 a, c 或 d 項,
並向評分者發出「警告」。
本人希望在此重申:
「增值功能附例」 2-7 條 d 項明確規定大額評分的程序,
並已列明站友必須使用有關條文提供的理由,否則自動違規。
另外,站友亦應該在評分理由中扼要地指出文章的問題,
(例如本案中被審閱的理由「JU3887本身就係咁」
只是一個反證,不一定代表貼文者有心搗亂或說理不清,
因此是不足的)
到被審問時才加以說明就已經太遲了。
在此衷心感謝各委員的貢獻。
增值功能管理委員會
召集人 admin35 (238X) 謹啟
[ 本帖最後由 admin35 於 2010-10-16 11:47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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