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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talk.net 香港交通資訊網»論壇 hkitalk.net 站務資源中心 (Z) (分板已取消) 增值功能委員會案件 2010-R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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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功能委員會案件 2010-R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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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35 發表於 2010-10-6 23:3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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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

本人現就文章 2082200 的評分投訴,立案調查。
案件編號為 2010-R023。

有關文章網址:
http://hkitalk.net/HKiTalk2/view ... p;page=1#pid2082200

有關評分網址:
http://hkitalk.net/HKiTalk2/misc ... =2082200&page=1


由於原告乃本委員會委員,根據「增值功能附例」第 3-4 條 b 項,
該委員不能參與審理。

本人已發信向評分者了解,答辯限期為 2010 年 10 月 8 日 23:59:59。

投訴詳情及需判決事項亦已發送各委員。
根據「增值功能附例」第 3-5 條 f 項,
請各委員於 2010 年 10 月 10 日 23:59:59 或之前回應。


為方便整理,請盡量使用板務戶口回應

在此先謝各委員的參與。


增值功能管理委員會
召集人 admin35 (238X) 謹啟
 樓主| admin35 發表於 2010-10-15 00:04 | 顯示全部樓層

判決

投訴站友 CPY 乃於 2010-10-3 21:20 發送投訴訊息,詳情如下:
根據增值功能附例第2-6 (d)條,任何站友不得在B7 / X1  (巴士特別所見) 及其子分板評分。
站友STD282顯然違規。

另外,本人亦發現有關評分理由含有粗口諧音,並懷疑有關評分可能已經違反以下增值功能附例:

(A) 2.7 (a) 條:站友必須扼要而清楚地給出評分理由,以解釋所給出評分的正負及數額。

本人認為評分理由並不符合上述條文,未有提及內容不適當之處。

(B) 2.7 (e)條:不得純粹以不同意貼文者論點為理由評分。

站友STD282應該以回文受其他聯絡方式提醒本人更正,而非以扣分作為手段。

(C) 2.7 (g)條:評分理由不得帶有語氣欠佳、攻擊其他站友、粗俗言詞或粗言穢語之內容,
亦不可含有影射其他站友或暗示粗言穢語的成份。

(D) 2.7 (i)條:評分理由不可令人感到不安及反感,或帶出任何違法或不合乎道德標準的訊息。

另站友STD282可能已經違反以下站規:

34A條:不得使用粗俗、粗言穢語或刻意跟粗言穢語相近之字詞,違反本條之嚴重性分為:
a)非常嚴重:在罵戰,或在批評、詆譭、揶揄、嘲諷、責罵任何人、組織或機構之文章中使用此等詞語。

為方便召集人處理本宗案件,本人在10月1日於收到站友STD282評分後,並無修改有關內容。

本人於當日即時聯絡召集人商討是次案件的安排,根據增值功能附例4b條,
由於本案件涉及委員(即本人),本人需要避席,不能參與案件的審理。

另外,由於本人同時身為B7板板主,為避免職權衝突,本人已經即時暫停以板主身分處理是次案件,
待召集人作出最終裁決後,由召集人處理。

最後,本人謹此聲明,本人並無與站友STD282結怨,對於是次無故被扣除a Power感到莫名其妙。

懇請召集人公平、公正處理事件,有勞之處,不勝感激!



由於委員 admin23 乃本案原告,根據「增值功能附例」第 3-4 條 b 項,
該委員不能參與審理。

本人請各委員就以下事項回覆:
1.  站友 STD282 評分是否違反「增值功能附例」第 2-6 條 d 項?
2.  站友 STD282 評分是否違反「增值功能附例」第 2-7 條 a 項?
3.  站友 STD282 評分是否違反「增值功能附例」第 2-7 條 e 項?
4.  站友 STD282 評分是否違反「增值功能附例」第 2-7 條 g 項?
5.  站友 STD282 評分是否違反「增值功能附例」第 2-7 條 i 項?
6.  如委員於以上任一項答「是」,
    請決定是否對 STD282 發出「注意」、「警告」或施行處分。

本人亦有向評分站友了解,但未獲回應。


所有毋需避席的委員皆在 2010 年 10 月 10 日 23:59:59 限期前作出回覆如下:

1. 三名委員判評分違反「增值功能附例」第 2-6 條 d 項,一名委員判評分沒有違反此條。

2. 兩名委員判評分違反「增值功能附例」第 2-7 條 a 項,兩名委員判評分沒有違反此條。
   由於此判決事宜沒有選項獲多數委員選擇,本人需投下決定性一票。
   查有關評分僅屬質問,沒有具體指出有關特見為錯誤,不屬清楚說明,
   因此本人判評分違反此條。

3. 兩名委員判評分違反「增值功能附例」第 2-7 條 e 項,兩名委員判評分沒有違反此條。
   由於此判決事宜沒有選項獲多數委員選擇,本人需投下決定性一票。
   查特見報導不屬論點,「增值功能附例」第 2-7 條 e 項在此場合不適用,
   因此本人判評分不違反此條。

4. 四名委員一致裁定評分違反「增值功能附例」第 2-7 條 g 項。

5. 三名委員判評分違反「增值功能附例」第 2-7 條 i 項,一名委員判評分沒有違反此條。

6. 一名委員建議向評分站友發出「警告」,三名委員建議暫停評分站友的貼文權。
   其中一名委員沒有列明刑期,另外兩名委員分別建議將評分站友停板 7 及 14 天。
   由於此判決事宜沒有選項獲多數委員選擇,本人需投下決定性一票。
   本人認為,評分者在不准評分的分板評分,評分理由含粗俗言詞,已是嚴重的違規,
   加上被評分者近日捲入多宗糾紛,如從輕發落,或會助長部份站友以評分
   作為發洩工具。因此本人決定加重處分,判有關站友暫停貼文權 30 天。

有關評分已即時進行抵銷。


本案得到全員回覆,特此感謝各委員的貢獻。

增值功能管理委員會
召集人 admin35 (238X) 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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