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投訴者乃於 2010-10-3 22:20 發送投訴訊息,詳情如下:
本人向評分者了解後得答辯如下:
首先, 單憑 "其實另一條路綫也與鐵路頗重疊的,不過營運狀況較好" 何以令其他會員肯定是指796s 而非其他線? 如果沒有交代不清楚的問題,
為何有會員於#3 問 "另一條咩路綫也與鐵路頗重疊的,不過營運狀況較好啊" (留意"咩"字)? 而於 #5 有會員亦提及 "其實好多都好重疊架喇...:
例如KMB#6,NWB#8,CTB#10", 因此單單"另一條路綫也與鐵路頗重疊的" 是有許多可能性. 再說, #6 的該會員用上 "應該" 等字眼,
即是說連他都不肯定投訴者表達的意思, 既然如此, 為何投訴者不肯作任何表示去肯定該答案, 就算本人於#20 重覆詢問亦置之不理?
本人請委員決定有關評分理由是否成立,
並指出如不成立則評分違反「增值功能附例」2-7 條 c 項。
在 2010 年 10 月 10 日 23:59:59 的限期前,
有四名委員對本案進行回覆。
一名委員判評分違規,三名委員判評分不違規。
其中一名委員指出,當事人應在文中稍作澄清,
語意不清會任人解讀,因此判評分成立。
由於較多委員判評分不違規,
本人現根據「增值功能附例」第 3-5 條 h 項,
判有關評分不違規,毋需撤銷或抵銷。
在此感謝各委員的貢獻。
增值功能管理委員會
召集人 admin35 (238X) 謹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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