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投訴者乃於2010-11-28 12:03發出投訴訊息。
詳情如下:
按 11/1 起生效注意事項
1. 不再規限「運輸署車牌搜尋系統」作為唯一允許的資料來源
5. 不得發表內容空泛、欠建設性的文章
8 (錯打 7). 本站不擬規限各位發表文章所採用的格式,惟需以意思清晰為原則
站友 jm7120 只打車牌而沒有 quote 資料來源
而站友 jm7120 提供資料亦屬正確
故此並沒違反 1, 5, 8 規定
由於沒限制必須 complete sentence
而站友列舉車牌已經回應標題退役巴士
負評站友如不理解應該發文詢問巴士實際情況
本人向被投訴者dongfeng 了解,
答辯如下:
本人認為回文者應該除提供車牌資料外,也應披露有關車輛之現況,包括:
1. 只封車,惟尚未除牌,如有否被拆車牌,或用油漆塗去車身記認。
2. 正式除牌。
3. 改作其他用途,如訓練巴士。
如有關站友未能証實有關車輛是否已退役,應就有關車輛在板上查詢及求證。本人認為有關站友有責任清楚表達有關巴士的退役情況,不應有過於簡短而令人難於明白的回文,避免站友要求貼文/回文者作出解畫,浪費本站資源。故此本人認為是次評分有理。
本人請委員就以下事項作出裁決:
1. 在文章 2129511,站友dongfeng的評分有沒有違反以下條文?
a. 「增值功能附例」第 2-7 條 a 項
b. 「增值功能附例」第 2-7 條 c 項(評分必需與c內任何事項有關)
c.其他相關規定
在 2010-12-3 23:59:59 的限期前,有 2 名委員作出回覆。
根據「增值功能附例」第 3-5 條 g 項,
本人需根據委員回應自行判決。
一名委員認為評分沒有違規。
一名委員認為評分要抵銷,並要發出注意,
該委員指出,若對板友回文有疑問,應發文而非扣分。若對板方認可的
回文格式有意見,應循正常渠道提出。
委員在評分者是否違規上沒有一致立場,
本人認為,該文章屬車務文章,並附加站規以外的回文規則,
如對此類文章運作上有問題,或懷疑文章是否出現違規情況,可先與有關版主聯絡。
本人會與B0版主聯絡取消該文章評分,而評分者則不需接受任何處分。
在此感謝各委員的貢獻。
增值功能管理委員會
召集人 admin72 (kay) 謹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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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文章已轉移到 B110 版
請 admin72 直接聯絡B110 版版主
感謝
admin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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