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彤 於 2011-6-6 17:36 發表 
《公安條例》並無講明遊行需要幾耐之前通知,即使響遊行開始前 72 小時內知會警方亦都可以
反而條例裡面講明,如果警方響遊行開始前 72 小時內接獲遊行意向,就需要響遊行開始前通知
而當審批程序係由當區當值指揮官負責 ...
之前你先話申請未必批
而家又話遊行開始前 72 小時內知會警方就可以
前後矛盾?
如果遊行開始前 72 小時內知會警方就可以
咁整個申請程序做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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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klii.org/hk/legis/ch/ord/245/s13a.html
(2) 儘管有第(1)款的 規定, 警務處處長可接受較該款指明時間為短的 通知, 而在 任何情況下,如警務處處長合理地信納該通知不能提早作出, 則須 接受較該款指明時間為短的 通知。
(3) 如警務處處長已決定不接受較第(1)款指明時間為短的 通知, 他須在 合理的 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其決定和將不可以接受較短時間通知的 理 由, 以書面通知看來是發出通知的 人。
小弟唔知有無搵錯例,但如果基於呢兩項
如果我係搞手,根本無必要去冒險去試呢兩條..除非少過30人
[ 本帖最後由 kay 於 2011-6-6 17:49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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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行為不容無理干涉,後果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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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彤 於 2011-6-6 17:32 發表 
唔好轉移視線啦,我係咪參與者都唔會影響我講既事實係岩定錯
唔通我無參加就可以否定我講既事實既真確性?呢種師奶邏輯估唔到仲有 italk 會員擁抱
等同你講「你咁清楚同性戀合法化既觀點,莫非你就係同性戀者?」一樣,真係好 ...
好, 咁請你講你所謂事實出黎, 你連講都唔講人地何來否定真實性?
下下就用 "師奶邏輯", "好天真好傻" 黎扯開話題逃避人地既質詢
睇落 "轉移視線" 形容你會貼切一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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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彤 於 2011-6-6 17:48 發表 
咁你就真係唔多熟法律既野,你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唔能夠單純你認為條例有問題
我覺得有問題,然後就同法庭講我要提出司法覆核,法庭係唔會受理
好似港珠澳環評報告咁,你必須要指出你係受影響既一方先至可以提出司法覆核去 ...
你真係好了解法律, 仲附帶一大堆argument同case
咁以你對法律既了解
對於有討論區規則定明無論會員對板規如何不滿都需要先遵守板規
你有咩睇法?
不如問埋, 你地頭有無類似規則?
你講到italk 咁自由, 但好似italk 會員係要遵守板規喎...
我都好想知邊個討論區會容許會員犯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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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彤 於 2011-6-6 17:48 發表 
而示威、遊行都屬於呢種權力既行使,有時候甚至係違法都可以得到法庭既接納同包容
諷刺係自稱國際都會既香港只會有人覺得行使呢種權力係搞亂檔,係玩野,so sad 無解
你身處既地方就係叫香港
你覺得你自己果套得既時候
又會唔會諗下其實該地既人又覺得未必得
係唔係下下硬加一D道理係人地既身上就係真理?
香港人覺得唔得既野就唔代表香港人有問題
每個民族都有自己唔同既特色
可來有分對與錯
相信閣下都睇過"中國的傳統社會"
文中亦都有提及到中國人既特性
咁係唔係咁就係錯,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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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巴士公司疑似謊稱區議會重組方案經區議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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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彤 於 2011-6-6 17:53 發表 
我指出「72 小時內知會警方就可以」既意思係回應之前有板友講「個幾鐘前先提出時間太短」既質疑
申請程式做乜?你問得好呀,你遊行前通知聲咪就係申請囉,批唔批係另一回事
但申請係不設最短時限,總之你遊行前通知警方就有 ... Let say 批唔切咁點?
(純粹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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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巴士公司疑似謊稱區議會重組方案經區議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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