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反對外傭擁有居港權,是因為港人在潛意識上,否定了外傭家庭將來向上流動的可能性。
港人為何放心讓歐美國家移民來港,是因為社會早已有大量成熟配套,
如國際學校、歐美企業等,為歐美人子女將來提供一條龍式的就學和就業機會。
但觀乎日、韓以外的亞洲人族群,社會往往漠視他們的需求,
未給予適當的銜接配套,任由他們在以華人為主的主流社會中自生自滅。
香港有不少南亞人擁有高學歷,他們在家鄉擔任教師,但在香港則要忍受做地盤工人之苦。
南亞人的子女不能像日、韓人有自己的同鄉學校,往往需要就讀中文中學,
不少不諳中文的學童需要追趕主流中文課程而顧此失彼,導致社會白白浪費了有潛質的人才。
TVB Forum(http://forum.tvb.com/viewtopic.php?f=20&t=131625)裡亦有人評論道:
「我在TVB一個節目中(可能是新聞透視)也看過關於南亞人仕(士)在香港的情況,
覺得他們內裡應是滿有潛質,只是欠缺機會而已。」
政府一來忽視了非歐美國家移民的問題,二來又不借勢引入當地企業來港投資。
引入投資一舉,既可為本地的該國移民提供就業機會,亦可提升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南亞地區經濟開始起步,但政府毫不積極拓展境外企業市場,實在是咎由自取。
我認為,政府在南亞人政策上,得不到市民的信心,
正是港人反對外傭擁有居港權的主因,擔心入藉外傭會步南亞人的後塵。
針對外傭居港權問題,政府有沒有打輸官司後的政策規劃?
有沒有打算提供專為菲、印、泰人而設的教育服務,又或者吸引上述國家的企業來港投資?
沒有,反之政府一直以擊退這些國家的移民為目標。
即使外傭勝訴,相比內地產婦,我並不認為外傭的心態是來掠奪香港的資源。
內地產婦只要成功衝過港方口岸,然後嬰兒呱呱落地,便即時擁有香港福利;
相反,外傭需要七年的時間,這樣已經杜絕了為數不少的掠奪者。
反過來想,當年港人又豈不是過了深圳河,便可取得身份證?港人這樣批評外傭,說得過去嗎?
為了在政治上與泛民對著幹,為了在選舉中吸取建制派選民,
政府毫不表現出「馬死落地行」的心態,故意遮掩敗訴的後路。
我認為對於一個國際城市而言,這樣的政府是很可恥的。
總結而言,我不是說贊成或反對外傭擁有居港權,只是認為政府自己在製造對立,製造社會矛盾。
千錯萬錯都是政府的錯,反之外傭透過已存法律去爭取他們所認為應得的待遇,我就覺得絕對沒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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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053h4 於 2011/10/13 00:51 發表
B係主因,但人大係有最終釋法權,成日用法治反對釋法都係無用
基本法對釋法的安排見 158 條, 如果你睇原文, 就知回歸後數次釋法安排, 除了剛果案, 其餘都唔係太適用, 因為 158 條規定, 釋法係由終審法院提出, 條文亦限於中央事務、國家與香港特區之間關係有關的條文。所以至有咁多人「成日用法治反對釋法」。
按常理, 本來法庭就法律條文就有絕對的解釋權, 你有冇見過法庭判完案, 敗方走去提請立法會尋求釋法o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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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053h4 於 2011/10/26 11:34 發表
人大只係授權香港法院解釋, 並無限制人大的最終解釋權
我冇話人大冇權解釋喎, 我只係話基本法冇賦予政府權力去提請人大去解釋咋喎。
基本法只係話法院可以就中央事務或中港關係提請人大解釋。而有次唔知邊個大陸護法講, 基本法係憲法, 基本法冇講o既o野係唔可以做o架。
而家個問題係, 你法例有問題咪去改囉; 冇話到政府可以提請釋法, 咪加返上去囉。又死要面唔肯修法, 然後就由人大按喜好去釋法, 呢個先係o的人最反對o既地方o者。咁都可以o既話, 終審法院唔好叫 "終審" 喇 ... 政府輸o左官司就可以搵阿爺推翻o既。
我又唔係林文瀚, 亦都唔係人大, 你搵佢o地解釋啦。
[ 本帖最後由 syp 於 2011-10-26 16:03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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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你因為方便而釋法,
他日都可以因為不同的理由而這樣做,
那我們還要法律做甚麼?
我們又怎樣去教導下一代守法?
我們又會否把交通燈的規則都改掉,
或要求人地釋法, 去讓我們見到無車的時候合法地過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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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yp 於 2011-10-26 15:39 發表
我冇話人大冇權解釋喎, 我只係話基本法冇賦予政府權力去提請人大去解釋咋喎。
基本法只係話法院可以就中央事務或中港關係提請人大解釋。而有次唔知邊個大陸護法講, 基本法係憲法, 基本法冇講o既o野係唔可以做o架 ...
係囉, 當議員以辭職補選發動公投, 就急急腳走去修例, 話去堵塞漏洞。
而家居留權有問題, 就只係諗釋法,
政府點解唔即刻草擬法案修例, 去明文規定港府有權咁做先,
咁先係真正「堵塞漏洞」嘛
跟足程序立法, 就唔會有破壞法治的質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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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有問題的話,
係去修改入境條例,
而唔係去尋求解釋基本法, 真係錯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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