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blueblue 於 2012-2-9 15:56 發表 
香港法治十分可貴, 只不過在"DoG"事件發生後好多人先知自己既得權益!
我在兩年前曾經於rt. 51 荃灣總站影一架AA, 被司機阻止並叫我DELETE相因為話影到佢的樣, 又恐嚇會打電話報警, 我對他說, "你隨便打, 我o係度等 ...
你總站/廠門口影巴士, 又點同係架巴士內影相?
香港法治的確十分可貴, 你成篇都講法治不可侵犯, 但請問你又如何肯定香港法理上,
乘客的確可以係巴士內任意拍照? (你一d法理觀點都無講wor, 我都想知咩理由下咁講)
我地都係討論緊, 我相信呢度亦無人100%肯定, 你咁快就講到叫人上車圍拍?
會唔會誇張左d ar, 對個司機又公唔公平ar
最少都打電話問左人地公司官方答案係點, 先去講吧...(不知樓主會唔會真係問)
香港法治係可貴, 但你都先應從正常途徑去查證, 唔係一黎就講去圍人,
而將法治o掛係口邊, 這也不見得係法治社會之精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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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SV196.KE7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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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3ASV196 於 2012-2-9 21:21 發表 
你總站/廠門口影巴士, 又點同係架巴士內影相?
香港法治的確十分可貴, 你成篇都講法治不可侵犯, 但請問你又如何肯定香港法理上,
乘客的確可以係巴士內任意拍照? (你一d法理觀點都無講wor, 我都想知咩理由下咁講) ...
小弟諮詢左一位有Law background既朋友
以下係佢既見解
無條例列明巴士上唔准影相
其他板友所提到既CAP230公共巴士服務規例已經好清楚
13A 已清楚列出乘客不得做既事項,影相並不包括在內
如認為巴士唔可以影相
請提出案例同條例支持
如果無,呢個case已經輸左一半
根據CAP230A, 13A. 1(c)
i) obstruct or interferes with the workings of the bus or cause damage, or
ii) causes injury, discomfort, annoyance or inconvenience to any other persons
除非你可以證明當時影相行為構成以上兩點,否則呢個case已經輸晒
根據樓主既情況,當時架車並無其他乘客,除非司機可以提出有力證據證明當時影相行為
影響架車運作,不過根據現有資料並無此情況
或者當時影相行為令司機感到discomfort, annoyance, or inconvenience
但係呢類帶情感性既指控一般都難以舉證
(如果要舉證可能會請心理專家評估)
所以樓主既case根據現有法例應該係合法既
[ 本帖最後由 hr1918 於 2012-2-10 00:25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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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趕鐵路 用錢鋪出新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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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法律!都唔明咁都要講法律,唔怪得之d車長唔鍾意巴士迷,連d咁既人情世故野都唔識唔明!
車長出到聲咪收囉,好來好去。
同車長講法律?!告番車長轉頭?!
唔好意為人地打份工就好"恰",預著d識玩野既車長,最多咪攬住一齊死!
叫唔聽呀嗎,就"Pad"車熄燈,等你影呀拿!(唔好意為無d咁既人)
車長係一車之長,唔需要法律,覺得有野影響或騷擾佢行車安全就有權勸停你,唔聽咪報警,警察黎到,車長一句-依家影響行車安全,睇下警察幫邊個?
就算無權阻止影,警察都會要你講和!
講到尾你咁玩大家無引者。
老實講係遊客點會一定要影果架,影第架唔得,仲要係55xx!
PS:做人見好就好收啦,講法律=贏曬?!依個case唔係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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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r1918 於 2012-2-10 11:19 發表 
其實唔係要講法律
係因為有人不斷講到好似法例規定唔俾影相,又話要法理又話要證據
為左呢個板大部份會影相既人著想,所以先搵d野黎講jei
人不犯我我不犯人呢個道理相信好多人知亦好多人bu ...
如果真係講法律,警方有權以遊蕩罪(Ch.200 Sec.160)控告事主,
當然影車廂警方未必受理,偷拍裙底就一定告
車長對影相近年較為緊張,始終太多投訴,不論係乘客定公司本身,
講真影之前通知人家一聲,等人有心理準備,大多車長都唔會say no,
好過失驚無神有個人影完相先話私人收藏,無論感覺同反應都可以
完全唔同
PS:"公司唔俾"只係一個合約條款,本身並不是法律,但會受法律保護,
而遊蕩係刑事罪行,係法律條例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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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童學校,全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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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人都唔鍾意自己無故上鏡, 更何況仲要放在網上公開俾人睇
如果大家將來貼相果陣將所有人樣全部 "姐" 晒或打格仔會唔會好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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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講左咁多法律層面嘅問題, 我想講下文化層面。
有時睇台灣嘅blog, 不管係交通定係非交通, 板主都會好樂意貼出有自己甚至家人朋友嗰樣嘅相, 大方地上鏡, 無咩遮遮掩掩; 而人名方面, 公開自己嘅中文全名亦時有見到, 不限於名人。
睇返香港, 見樣嘅都有, 但近年來已轉到去fb 上先貼個人相, 而名方面, 可能因為香港人慣左用英文名, 要出中文名的話好似會煞有介事咁, 有時好似身份證號碼一樣咁秘密。
我嘅問題係, 點解畀人知個名同影到個樣係咁大不了嘅一回事? 係咪因為:
1. 香港嘅網民特別惡恨, 當事人一有咩行為偏差就會畀人起底?
2. 香港嘅社會氣氛特別使人無安全感, 要盡量保住自己嘅私隱?
定係有其他原因?
我覺得似係一種常態/習慣, 好似西方人慣於坦胸露臂, 個個都係咁做, 自己露埋就唔會有咩尷尬; 同理, 喺台灣, 人人都會出個樣, 自己出埋都唔會有咩問題; 反之, 喺香港, 如喺italk 呢度貼自己個樣出來, 可能畀人當動物園咁睇來睇去。
[ 本帖最後由 leochill 於 2012-2-10 14:19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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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r1918 於 2012-2-10 00:21 發表 
小弟諮詢左一位有Law background既朋友
以下係佢既見解
無條例列明巴士上唔准影相
其他板友所提到既CAP230公共巴士服務規例已經好清楚
13A 已清楚列出乘客不得做既事項,影相並不包括在內
如認為巴士唔可以 ...
多謝你問你朋友先, 而我剛發現, 除左230A的13A外, 睇返, CAP 230, 36條:
"任何專營公司在符合本條例及其專營權的規定下,可就以下所有或任何事宜訂立附例
...
(e) 一般地關於正使用該專營公司巴士的乘客的行為"
"(2) 根據第(1)款訂立的所有附例,均須經立法會批准。"
"(3) 任何該等附例可規定凡違反指明的附例條文,即屬犯罪,並可訂定該等罪行的罰則,以罰款不超逾$2000為限"
即除左230A的13A外, 巴士公司都可以係附例列出乘客不得做既事項,
不知有無版友有巴士公司的附例? 這可能有關附例正是巴士上可否拍照的重要文件了...
[ 本帖最後由 3ASV196 於 2012-2-10 16:38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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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SV196.KE7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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