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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提你:明天16/11是申訴運輸署處理巴士脫班不善的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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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16/11/2012已是向申訴專員公署提交運輸署未有妥善處理脫班投訴的限期
如各位板友打算投訴而未有採取行動,可考慮是否需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
希望板友珍惜機會,為香港未來巴士服務出一分力!
本人剛剛草擬好投訴,並即將於明天傳真申訴專員公署,歡迎大家作出討論,內容如下:
(因文字太長,投訴信於#1-#3,附件於#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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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公署調查主任:
本人欲就貴署即將展開之「運輸署對專營巴士的行車班次的監察機制」主動調查,提供資料,以祈貴署對運輸署提出適當改善之方法。
一.投訴涉及之個案
本人會於此信提交多個附件,該些附件是本人於過往數次經交通投訴組向運輸署投訴之書信來往,包括:
投訴1.投訴九巴61M線巴士於未經運輸署批准下私自將班次由15分鐘一班調整至37分鐘一班及 運輸署未有妥善履行監管班次之職責(TCU2012/07/0775)
附件1A:本人經交通投訴組轉介運輸署之投訴信內容(10/7/2012)
附件1B:本人就運輸署於三個多月仍未作出適當回覆,向交通投訴組要求追問運輸署調查進度(25/10/2012)
附件1C:交通投訴組轉介運輸署之回覆(29/10/2012)
附件1D:本人因應運輸署之回覆,而再次要求轉介之跟進(31/10/2012)
註:截至15/11/2012,運輸署未有就1D之追問再出回覆
投訴2.投訴九巴26M線巴士於未經運輸署批准下私自將班次由25分鐘一班調整至1小時一班(TCU2012/07/1339)
附件2A:本人經交通投訴組轉介運輸署之投訴信內容(17/7/2012)
附件2B:交通投訴組轉介運輸署之回覆(28/8/2012)
投訴3.投訴九巴74A線巴士於未經運輸署批准下私自將班次由20-30分鐘一班調整至49分鐘一班(TCU2012/07/1517)
附件3A:本人經交通投訴組轉介運輸署之投訴信內容(20/7/2012)
附件3B:交通投訴組轉介運輸署之回覆(26/9/2012)
投訴4.投訴九巴52X線巴士於未經運輸署批准下私自將班次由11-16分鐘一班調整至18-23分鐘一班
附件4A:本人經交通投訴組轉介運輸署之投訴信內容(03/8/2012)
附件4B:本人就運輸署於兩個多月仍未作出適當回覆,向交通投訴組要求追問運輸署調查進度(25/10/2012)
附件4C:交通投訴組轉介運輸署之回覆(29/10/2012)
附件4D:本人因應運輸署之回覆,而再次要求轉介之跟進(31/10/2012)
二.向申訴專員公署提交主動調查資料之背景
1.相信申訴專員公署亦明白,監管專營巴士公司是運輸署之責任。根據香港法例230章《公共巴士服務條例》 第12條,法例列明:
「(1)專營公司在專營期內的任何時間,均須維持達致署長滿意的程度的適當而有效率的公共巴士服務。
(2)在不損害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就本條例的任何目的而言,專營公司除非按照其專營權、本條例、任何根據其專營權或根據本條例作出的指示、要求或規定,以及任何計劃或任何根據第16A條作出的批准而維持和經營服務,否則不得被視為維持適當而有效率的公共巴士服務。(由1984年第44號第7條修訂)」
運輸署有責任監管專利巴士公司之運作,合乎其專營權所編訂之班次,並於有需要時採取相應行動,以有效遏止專利巴士公司之違法行為。然而,過往兩年,九龍巴士各路線之脫班率呈倍長增長,本人、其他市民或地區服務議員亦曾多次作出投訴,運輸署一般只作出勸喻,最近兩年內亦只發出過兩次警告,並沒有依照採取任何經濟罰則或撤銷任何路線之專營權,並未有有效監管專營巴士公司。至2012年,九龍巴士之脫班率更達7.3%新高,更被傳媒揭發安排「鬼巴士」假扮載客「篤數」,暪騙運輸署。
為確保運輸署得以備悉九巴之脫班行為,本人於2012年7月及8月寄出四封投訴,投訴九巴四條路線,於交通情況暢順下,無故出現脫班,請見附件之「投訴1」、「投訴2」、「投訴3」及「投訴4」。
2.一般而言,如需要投訴專營巴士公司服務欠妥(包括但不限於脫班),除了直接向運輸署投訴,亦可通過政府旗下交通諮詢委員會之交通投訴組將投訴向運輸署轉達。
交通諮詢委員會處理投訴轉介一向迅速,但運輸署處理投訴一般需較長時間。一般而言,比起直接向運輸署投訴,市民透過交通諮詢委員會之交通投訴組將投訴向運輸署轉達,所需之處理時間,並無顯著分別。然而,向交通投訴組投訴,可使投訴於交通投訴組獲紀錄,交通投訴組會於每季及每年分別發放季報及年報,交代各項投訴數字及投訴量之增減。
就以上1及2兩點,本人就以上運輸署處理本人透過交通投訴組轉介,亦即上述提及之四次專營巴士班次脫班之投訴之處理手法(下稱「投訴1」、「投訴2」、「投訴3」及「投訴4」),現歸納各項運輸署監管專營巴士公司班次有缺失的地方,謹希望申訴專員公署協助調查,並作出適當跟進:
三.投訴事項
1.運輸署於調查市民作出投訴時,只單單參考九巴提供之營運數據以判斷九巴是否有脫班,做法偏頗
1.1本人與運輸署於應對投訴時之要點
運輸處於處理市民投訴時,往往依賴九巴提供之營運數據以判斷投訴是否成立。申訴專員請留意以下資料:
1.1.1「投訴1」:本人明確指出當日本人乘搭 61M時,剛好在遠處見一輛61M線巴士從巴士站駛走,但等候了37 分鐘,下班車(車牌HT3415)才到站,與路線資料紙顯示15分鐘一班之資料不符(詳細資料請參閱附件1A)。及後,運輸署作出回覆時,只引述九巴提供之資料,指出當時九巴並沒有擅自減班,當時確有每15分鐘開出一班車,更指出該HT3415巴士當天並沒有服務。(詳細資料請參閱附件1C)
1.1.2「投訴2」:本人明確指出當日本人乘搭 26M時,但等候了54分鐘,下班車才到站,與路線資料紙顯示之25分鐘一班資料不符(詳細資料請參閱附件2A)。及後,運輸署作出回覆時,只引述九巴提供之營運數據,指出當時九巴並沒有擅自減班,開出班次確為25分鐘一班。(詳細資料請參閱附件2B)
1.2本人要求申訴專員公署處理之運輸署不妥善之處
1.2.1運輸署只依賴九巴之數據判斷九巴是否有脫班,做法偏頗
運輸署並未有考慮到,巴士公司之數據是否真確。若需公正處理投訴,運輸署應將乘客和巴士公司之數據同時考慮,方作出結論。然而,運輸署於處理市民投訴脫班時,往往引用九巴資料,指出當時巴士有準時於總站開出其主要問題如下:
1.2.1.1運輸署未有考慮巴士公司提供之營運數據是否可信賴
根據常理,當一間公司知道政府調查其公司經營手法是否失當,公司提供資料時,一般會盡量令其提供的資料,對公司之不良影響減到最輕。此外,即使公司願意誠實提供資料,這些資料亦有機會因為無心之失而出錯。然而,運輸署於發現市民提供之實際班次資料,與九巴提供之營運數據資料有出入時,並沒有主動作出調查雙方提出數據有出入之原因,往往因為九巴提供之數據未有顯示脫班,就不作跟進。只有九巴數據顯示脫班,方主動作出實地調查。
就本數據而言,本人提供本人登車之61M 線巴士車牌(HT3415),但運輸署引述九巴數據指出該輛HT3415巴士並沒有載客。(請參閱附件1C)根據當時之內部車務資料,HT3415巴士為屯門九巴車廠後備車,而這些後備車有機會因為其他各路線車輛壞車、需維修等原因,替代其他路線本身編訂之用車。然而,從九巴提供之資料可見,九巴之數據並沒有紀錄此項車務調動,使本人有理由相信,九巴有意或無意將「編訂」之營運數據,與「實際」之營運數據混淆。然而,運輸署並沒有就「九巴營運資料與市民提供資料有出入」而作出主動跟進,需本人追問要求跟進(見附件1D)。
[ 本帖最後由 kks 於 2012-11-16 02:50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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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文)
1.2.1.2運輸署未有考慮巴士公司提供之營運數據之紀錄方式會否令紀錄欠準
就投訴1(61M)而言,運輸署引用九巴提供「友愛南總站」之行車紀錄作出回覆。然而,運輸署未有考慮到,友愛南總站並沒有站長當值,車長到達友愛南總站後,需向另一個總站(龍門居總站)報到,或透過友愛南總站之車務電腦報到。通常車長報到(無論致電或使用電腦報到)後,會由電腦或龍門居站長獲告知下一轉車之開車時間。而九巴往往以這個告知站長之開車時間,紀錄成實際營運數據。運輸署未有了解,九巴如斯紀錄營運數據之方法,有以下問題:
1.2.1.2.1如果友愛站總站車長,未有/未能依照龍門居站長/車務電腦提供之開車時間開車,並不能作出紀錄。運輸署未有考慮此點,未能紀錄實際之班次延誤。
1.2.1.2.2如果因為實際交通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巴士總站出入口擠塞/對出馬路擠塞使巴士於總站上客後不能準時開出),車長無法通知龍門居站長,龍門居站長並不知情,使實際之營運數據未能得以紀錄。根據九巴紀律守則,除非遇上緊急事故(例如車輛故障,該班車發生交通意外或有人受傷/暈倒),所有車長不得於載客期間時使用手提電話。運輸署未有考慮此點,會未有紀錄實際之班次延誤。
1.2.2運輸署只機械化回應市民之直接投訴,未有因應調查所得,循其他方向,調查九巴營運有否出現其他問題,引致巴士脫班。運輸署不追查市民遇上脫班之原因,使巴士公司未有嚴格改善問題。
就1.2.1.1項所指出之「九巴數據與乘客提供資料不符」一項,運輸署理應理解到,九巴之營運可能出現其他問題,引致乘客候車時間比編訂班次長,但運輸署並沒有循這些方向調查,這些問題包括但不限於:
如乘客指出之實際候車時間與九巴車輛於總站紀錄之開車時間不符,是否有可能中途有巴士開出,但因為壞車、巴士司機未有依循路線行走、或其他原因,使乘客未能見到這些巴士到站。如果運輸署發現市民提供之數據和九巴營運數據有出入,九巴堅持沒有不依編訂班次營運時,運輸署其實應該除了向九巴索取車輛開車時間外,亦索取車輛到達總站時間,便能推斷是否有可能出現以上壞車、不依路線行走的問題,引致市民候車時間比編訂時間長。就投訴1而言,運輸署於調查時,見市民提供之數據有出入,應同時索取荔景北總站之抵站時間資料,以作調查。就投訴2而言,運輸署於調查時,見市民提供之數據和九巴營運數據有出入,應同時索取26M循環線再次到達順利之時間資料,作出調查。
然而,運輸署往往只將九巴提供之營運數據照單全收,片面地將投訴歸類為「成立」,或「不成立/無法追查」,機械化回應市民,未有循其他角度調查九巴營運有否出現其他問題,引致巴士脫班。運輸署不追查市民遇上脫班之原因,使巴士公司容易避過運輸署之監管和制裁,未有嚴格改善問題。
2.運輸署作出實地監察時,欠缺妥善,使調查無法用得其所
運輸署如發現巴士公司之營運班次如實顯示班次脫班,一般會選擇一日,到相關巴士線之總站或中途站,自行紀錄實際班次情況。如運輸署於當天作出調查時,路線之班次準時開出,便不會再對巴士作出處分。申訴專員請留意以下資料:
2.1本人與運輸署於應對投訴時之要點
「投訴3」:本人明確指出本人於於19-7-2012等候九巴 74A時,等候了49分鐘,下班車才到站,與路線資料紙顯示之20-30分鐘一班資料不符(詳細資料請參閱附件3A)。及後,運輸署作出回覆時,確認九巴脫班,並於及後派員紀錄巴士班次,發現當天班次正常,及後並無對巴士公司作出處分。(詳細資料請參閱附件3B)
2.2本人要求申訴專員公署處理之運輸署不妥善之處
2.2.1運輸署作實地監察、調查、紀錄時,只調查個別路線,而未有作出大型調查,容易使巴士公司透過臨時車務調動使被調查之數線之派車迅速回復正常
一般而言,運輸署於進行這些實地監察、調查、紀錄時,只會調查被投訴的路線。事實上,運輸署甚少同時就九巴之所有路線作出調查。
於調查時,運輸署往往會派員,拿著記事板、紙和筆(甚至座椅),於個別巴士站,或在個別路面行人路,以目視的方法紀錄被投訴路線之巴士,經過該調查點之時間。然而,由於九巴之巴士脫班往往是因為車長不足而引起,只要九巴車長或外勤人員發現這些調查人員,可即時安排巴士公司作出調動,抽調其他路線巴士和車長到被調查路線,使被投訴路線之班次於短時間內回復正常,至被抽調巴士之路線,因為運輸署職員未有紀錄該路線,只要沒有市民投訴脫班,運輸署不會發現此項問題。
亦因如此,運輸署之調查和統計,應同時調查同區內之所有巴士路線,以減少巴士公司因為「移形換影」而使問題不能得以呈現之可能性。
2.2.2運輸署作實地監察、調查、紀錄時,只於其中一天作出調查,隨機誤差非常大,所得之資料欠缺代表性,亦不專業
運輸署於進行這些實地監察、調查、紀錄時,會選擇於其中一天作出調查。然而,按照統計學常識,為減少抽樣誤差(SampingError)和隨機誤差(RandomError)、一般這些統計,應至少於數個不同日子進行,以減少抽樣誤差和隨機誤差。
如統計只於一個日子進行,單憑一天之統計數字,並不能如實反映該路線之實際營運問題。亦因如此,運輸署使用於不專業的統計方法,得出欠缺代表性的資料。
2.2.3運輸署作實地監察、調查、紀錄時,未有向市民交代調查之日期
運輸署於進行這些實地監察、調查、紀錄時,並沒有向市民交代實地調查之日期。一般巴士公司星期一至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之車務安排,都會有一定的分別,從而會出現不同的營運狀況。
此外,因應74A線途經不少工廠、學校、地盤,如運輸署於學校假期、地盤停工日作出調查,其調查結果便有機會不能反映投訴人所指出的問題(包括但不限於脫班、載客量不足(假設如有投訴人作出此項投訴))。
運輸署未有向市民交代調查日期,亦使市民無法判斷運輸署調查之日期是否有代表性,難以使市民作進一步跟進,市民亦難以提供理據,要求進一步調查。
2.2.4如九巴之營運數據沒有顯示異常時,即使市民投訴確遇上脫班,運輸署亦不會派員調查和紀錄
就以上投訴1(61M線)和投訴2(26M線)所見,如九巴之營運數據沒有顯示異常時,即使市民投訴遇上脫班,運輸署亦不會派員調查和紀錄。
運輸署須待市民對九巴之投訴,得到九巴之證實,方採取行動,做法非常被動。換句話說,如果九巴於回覆運輸署時,否認班次失實之情況,運輸署便不會再作任何調查,了解投訴人之投訴是否屬實,態度偏頗,做法兒戲。
2.2.5運輸署作實地監察、調查、紀錄個別路線時,未有紀錄相關路線途經巴士之車牌
根據本人向運輸署實地監察職員的了解,這些職員於進行實地監察,紀錄相關路線巴士到站時間和數量時,並沒有紀錄相關路線途經巴士之車牌。早前引起申訴專員公署注意的九龍巴士5C線「鬼巴士」事件,正正是因為運輸署作實地統計時,未有紀錄車牌,使九巴藉此漏洞,安排同一輛巴士不斷穿梭運輸署的實地統計點。
2.2.6運輸署作實地監察、調查、紀錄個別路線時,懷疑有先通知九巴,使九巴當天進行特別車務調動,使該些被調查路線不會脫班
本人曾得到於九龍巴士工作之職員告知,亦於向運輸署之實地調查員查詢時,獲口頭告知其實運輸署於作出個別路線之實地調查前,會預先告知九巴。這樣,如果九巴平時並沒有派足夠巴士行走該路線,九巴只需要臨時從其他路線抽調車輛,便會令該巴士線看似營運正常,使會使運輸署無法了解平時之營運狀況。
然而,由於該些九龍巴士職員和運輸署職員,因害怕被紀律處分為由,未有提供聯絡資料予本人,因此本人無法得到準備證據呈交申訴專員公署。然而,希望申訴專員公署,亦可透過其他投訴是否有相關資料,或透過主動調查運輸署之監察機制,以及運輸署與九巴之內部聯絡,調查是否有此項情況發生。
[ 本帖最後由 kks 於 2012-11-16 01:44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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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文)
3.運輸署於察覺九巴向市民提供之班次資料,與九巴向運輸署提交之資料不符時,未有作出主動調查
3.1本人與運輸署於應對投訴時之要點
「投訴4」:本人明確指出本人於於28-7-2012等候九巴 52X時,等候了18分鐘,下班車才開出,與九巴於總站路線資料紙顯示之11-16分鐘一班資料不符(詳細資料請參閱附件4A)。及後,運輸署作出回覆時,確認九巴脫班,但回覆卻指「根據服務詳情表,九巴第52X號星期六晚上約7時至8時的班次為16-17分鐘一班。根據九巴公司該線的行車記錄,九巴第52X號在7月28日你所述時段,由於新填地街交通擠塞,延誤了巴士到達總站的時間,令服務受阻,由屯門開出的班次被調整為23分鐘。」(詳細資料請參閱附件4C)
3.2本人要求申訴專員公署處理之運輸署不妥善之處
3.2.1運輸署於發現「九巴車站路線資料紙」與「九巴呈交運輸署之路線詳情表」兩者之班次資料有出入時,未有主動調查或要求糾正
本人於投訴信引用九巴之車站路線資料紙之資料,該資料表指出52X星期六於1807-2315期間之巴士班次為11-16分鐘一班。但運輸署卻指出九巴呈交之服務詳情表,顯示1900-2000之班次應為16-17分鐘一班。
然而,運輸署並沒有主動調查此項「對外資料」和「對內資料」兩者不符之問題。亦因如此,這會使市民無法因應「對外資料」,準備判斷巴士線是否出現脫班,妨礙市民就脫班問題向監管機構作出申訴。
3.2.2運輸署亦可能未有考慮「九巴車站路線資料紙」與「九巴呈交運輸署之路線詳情表」兩者之班次資料有出入,是否因為九巴想避免市民向監管機構投訴
承接上面3.2.1項,只要專營巴士公司於對外的路線資料紙,列出一個比起運輸署內部「服務詳情表」較疏之班次的話,即使專營巴士公司不依「服務詳情表」開車,而實際班次仍符合對外的路線資料紙的話,市民便不會投訴。然而,因為運輸署網頁沒有公開服務詳情表資料,因此乘客根本無法得知九巴之服務,是否符合運輸署之要求。以往運輸署有相關資料可供市民查閱,但現今運輸署網站並沒有相關資料,妨礙市民監察。
4.運輸署需較長時間處理投訴時,未有適當向市民作出交代
4.1本人與運輸署於應對投訴時之要點
4.1.1「投訴1」:本人於10/7/2012透過交通投訴組向運輸署投訴61M線巴士嚴重脫班後,除交通投訴組於翌日確認收悉本人投訴,並指已轉交運輸署,但之後再沒有回音。及後本人於25/10/2012向交通投訴組追問投訴進度,並要求交待投訴處理延誤之原因,並指出若運輸署不妥善處理投訴,本人會將個案轉交申訴專員公署。運輸署方於29/11/2012就投訴作出回覆,而該回覆只是運輸署的例行回覆,引用九巴數據指路線沒有脫班,而且並沒有交待投訴處理延誤之原因。本人已於31/10/2012再次透過交通投訴組要求運輸署解釋延誤之原因,並要求運輸署其機械式回覆未有顧及的(見本信1.2.1.2部份)數項疑點,暫時本人未收到運輸署的最新回覆。由遞交投訴至得到第一次運輸署回覆,共需113天。
4.1.2「投訴2」:本人於17/7/2012透過交通投訴組向運輸署投訴26M線巴士嚴重脫班後,除交通投訴組於翌日確認收悉本人投訴,並指已轉交運輸署,運輸署及後於28/8/2012作出回覆,此回覆主要引用九巴數據指路線沒有脫班。由遞交投訴至得到運輸署回覆,共需41天。
4.1.3「投訴3」:本人於20/7/2012透過交通投訴組向運輸署投訴74A線巴士嚴重脫班後,除交通投訴組於翌日確認收悉本人投訴,並指已轉交運輸署,運輸署及後於26/9/2012作出回覆,此回覆除了引用九巴數據指路線有脫班,亦有運輸署之實地調查資料。由遞交投訴至得到運輸署回覆,共需68天。
4.1.3「投訴4」:本人於3/8/2012透過交通投訴組向運輸署投訴52X線巴士嚴重脫班後,除交通投訴組於翌日確認收悉本人投訴,並指已轉交運輸署,但之後再沒有回音。及後本人於25/10/2012向交通投訴組追問投訴進度,並要求交待投訴處理延誤之原因,並指出若運輸署不妥善處理投訴,本人會將個案轉交申訴專員公署。運輸署方於29/11/2012就投訴作出回覆,而該回覆只是運輸署的例行回覆,引用九巴數據指路線確有脫班,但沒有交待投訴處理延誤之原因。本人已於31/10/2012再次透過交通投訴組要求運輸署解釋延誤之原因,並要求運輸署其機械式回覆未有顧及的(見本信3.2.1/3.2.2部份)數項疑點,暫時本人未收到運輸署的最新回覆。由遞交投訴至得到第一次運輸署回覆,共需88天。
4.2本人要求申訴專員公署處理之運輸署不妥善之處
4.2.1處理市民投訴所需時間普遍過長
由以上四宗投訴所見,運輸署由收悉投訴至回覆市民,共需41-113天。然而,綜觀運輸署就以上四項投訴所作出之跟進,運輸署「投訴1」、「投訴2」及「投訴4」只是向九巴索取該公司紀錄的實際營運資料,並無作出任何主動調查,令人難以明白為何只向九巴索取該公司紀錄的實際營運資料,然後按照常用之回覆格式回覆市民,何以竟需41-113天之久。
至於就「投訴3」,除了向九巴索取該公司紀錄的實際營運資料,運輸署作出了一次實地統計,然而單單只向九巴索取該公司紀錄的實際營運資料,及進行一次實地統計,而花68 天處理,亦似乎過長。
4.2.2運輸署耽延處理部份投訴,在市民作出追問,並揚言轉交申訴專員公署處理後,方再出回覆
本人於作出以上四宗投訴後,於十月發現運輸署於就「投訴2」及「投訴3」作出回覆後,仍未就「投訴1」及「投訴4」作出回覆。當時本人以為運輸署需要作出更深入和更詳細之調查,才需更長時間,亦因此透過交通投訴組向運輸署了解投訴情況。本人在查詢投訴時明確指出,如果發現運輸署處理欠妥,會轉交申訴專員公署處理。在本人查詢和揚言轉交申訴專員後,運輸署便在查詢進度後短時間(4天後)回覆,但其回覆令人非常失望。正當投訴人以為運輸署是因為需要作更深入調查才需要更長時間,運輸署亦不過只是向九巴索取該公司紀錄的實際營運資料,並無作出任何主動調查。
本人質疑,就「投訴1」及「投訴4」,如果本人不就投訴進度作出詢問,以及如果本人不揚言轉交申訴專員公署跟進,運輸署是否就永遠都不會回覆?
本人質疑,比起「投訴2」,運輸署就「投訴1」及「投訴4」之回覆內容,其實與「投訴2」相近,但比「投訴2」所需處理時間分別長72天及47天。本人質疑運輸署之處理巴士公司脫班投訴之機制欠妥,使投訴被無了期拖延。
四. 改善建議
就有關詳情之改善建議,屬申訴專員公署之職責範圍。本人建議申訴專員公署整合其他申訴人之投訴,再作詳細撰寫。然而,簡單而言,本人建議運輸署所需之改善要項如下:
1於專營巴士公呈交之營運資料與市民於投訴提供之資料有出入時,運輸署應主動調查有出入之要因,例如九巴呈交營運資料有否反映實況,並要求巴士公司提供更多資料,作出整合,方回覆市民。
2運輸署應主動調查巴士公司呈交之「實際營運數據」,能否反映實況。
3於沒有站長室之巴士總站,運輸署應不定期派員調查巴士班次開出之準確性。
4如運輸署以目視方式作出調查和統計,應作出大規模統計,同時統計所有路線,並作出多天的調查(而非單單一天),防止專營巴士公司利用漏洞影響調查準確性。
5運輸署作出調查和統計時,應向市民交待統計日期。
6運輸署作出調查和統計時,應同時紀錄車牌,並留意各巴士之到站時間有否異常(例如在短時間內多次到站)。早前引起申訴專員公署注意的「鬼巴士」事件,正正是因為運輸署作實地統計時,未有紀錄車牌,使九巴藉此漏洞,安排同一輛巴士不斷穿梭運輸署的實地統計點。
7運輸署於作出個別路線之實地調查前,不應以官方或非官方方式,預先告知九巴。
8運輸署應定期主動檢查巴士公司對外公佈之「路線資料紙」,以及在熱線電話、網頁提供之路線班次資訊,與運輸署內部「服務詳情表」之班次是否一致。
9運輸署應公開「服務詳情表」,並張貼於運輸署網頁,方便市民監察巴士公司
10運輸署於服務承諾,應詳細指出處理投訴一般所需之時間。本人明白如投訴較複雜,處理時間會較長,如是者,運輸署應定期(例如:每隔一個月)向市民交代調查進度。
11長遠而言,如資源許可,運輸署應在脫班問題較嚴重之專營巴士公司之車隊上裝設定位追蹤設施,這比起派員以目視調查,來得有效率及節省人力資源,亦可同時調查所有路線,亦不需依賴巴士公司之資料,回覆市民。
五.結語
本人懇請申訴專員公署秉公處理本人就貴署是次「主動調查」所提供之資料,尤其本人於估件第三部份,1.2、2.2、3.2、4.2及其各個細項指出之運輸署欠妥之處,以及第四部份之改善建議,作出適當處理。本人會全力協助貴署調查,如需更多資料,可按照信件開首提供之聯絡地址,與本人聯絡。本人期待早日得到申訴專員公署之回覆。
投訴人
XXX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請參閱本投訴信第一頁
[ 本帖最後由 kks 於 2012-11-16 01:13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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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共七頁)
投訴1. 投訴九巴 61M 線巴士於未經運輸署批准下私自將班次由15分鐘一班調整至 37 分鐘一班 及 運輸署未有妥善履行監管班次之職責 (TCU2012/07/0775)
附件 1A: 本人經交通投訴組轉介運輸署之投訴信內容 (10/7/2012)
交通投訴組:
本人欲就九巴 61M 線巴士於2012年6月24日未經運輸署批准下私自暫停服務 37 分鐘作出投訴。
本人於2012年6月24日(星期日) 下午18:07分到達嘉和里村巴士站打算乘搭 61M 線往荔景方向,當時在遠處恰巧見有一61M線巴士離站。以61M線巴士一般由友愛(南)總站駛至嘉和里村中途站約需15分鐘計,估算該輛巴士約於 17:50-17:55 左右在友愛(南)開出。根據編訂班次,該段時段友愛(南)總站開出之班次應該 12-13 分鐘一班。然而,本人等候至 18:44,方有下班 61M 到達(車牌 HT3415),即等候了共37分鐘,當時車站已累積大部份乘客,而巴士亦已接近滿座,於嘉和里村上客後,巴士更已完全爆滿,及後六個中途站之乘客無法登車。
本人要求運輸署翻查當天及在其他日子 61M 之營運紀錄,並提供九巴 61M 之班次之脫班數字,及跟進巴士公司不依班次開車之違規行為。本人理解因為交通情況,到達中途站時間或與編訂班次表所顯示的有輕微差異,但若由本身等候 12-13 分鐘變成要等候37分鐘,明顯難以令人接受,亦明顯巴士公司並沒有按照編訂班次開出。
該37分鐘內有多班其他線巴士,包括 52X、962、962B等巴士均有依照路線資料表所列班次到站,證明青山公路及屯門鄉事會路一帶並無出現交通擠塞或交通事故,故本人不會接受以交通擠塞作為藉口。同時本人亦請運輸署及九巴備悉,若有車長因病缺勤,巴士公司有責任安排足夠的後備車長去維持班次,故本人不會接受以因病缺勤作為藉口。如九巴以有車長缺勤解釋,請運輸署指出會採取甚麼行動,監察九龍巴士脫班之問題。事實上九巴脫班之情況,並不限於61M線。
請運輸署備悉,根據香港法例 230 章 《公共巴士服務條例》 第12條,法例列明:
「(1)
專營公司在專營期內的任何時間,均須維持達致署長滿意的程度的適當而有效率的公共巴士服務。
(2)
在不損害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就本條例的任何目的而言,專營公司除非按照其專營權、本條例、任何根據其專營權或根據本條例作出的指示、要求或規定,以及任何計劃或任何根據第16A條作出的批准而維持和經營服務,否則不得被視為維持適當而有效率的公共巴士服務。 (由1984年第44號第7條修訂) 」
請運輸署備悉,運輸署有責任監管專利巴士公司之運作,合乎其專營權所編訂之班次,並於有需要時採取相應行動,以有效遏止專利巴士公司之違法行為。然而,過往兩年,九龍巴士各路線 (包括 61M及其他路線)之脫班率呈倍長增長,本人、其他市民或地區服務議員亦曾多次作出投訴,運輸署一般作出勸喻,最近兩年內亦只發出過兩次警告,並沒有依照採取任何經濟罰則或撤銷任何路線之專營權,並未有有效監管專營巴士公司。運輸署應嚴加監察巴士公司,如巴士公司未能聘請足夠員工,或未能安排足夠巴士車輛營運旗下路線,應考慮作出罰則,或將部份巴士線轉交其他巴士公司營辦,以確保路線服務符合市民需求及期望。
本人要求運輸署解釋 61M 線之脫班情況,並解釋過往兩年為何未有採取有效方法遏止巴士公司不依法例營運。本人請運輸署再次備悉,運輸署有責任確保專營巴士公司依照編訂班次營運,本人已與其他市民及地區人士作出緊密聯絡,並會繼續密切監察,如繼續發現專營巴士公司違法經營,及運輸署未有有效監管巴士公司,本人會積極考慮聯同其他人士和地區人士,過往兩年所觀察之所有脫班紀錄,以及所有曾經發出予運輸署之投訴組,一併轉交申訴專員公署跟進,以確保巴士班次符合法例要求。
附件 1B: 本人就運輸署於三個多月仍未作出適當回覆,向交通投訴組要求追問運輸署調查進度 (25/10/2012)
交通投訴組:
就本人於 2012 年 7 月 10 日所作出之投訴,事隔已三個月,仍然未得到回覆。本人希望查詢本投訴之調查進度。
一般而言,運輸署就巴士班次問題之投訴,一般能於一個半月之內回覆。但就此 2012/07/0775 之個案,運輸署仍然未作出任何回覆。
請運輸署備悉,回覆市民和交通投訴組轉介之投訴,並妥善處理投訴,是政府部門之責任。即使未能處理,或不願採取妥善方法解決問題,亦應讓市民知悉,好讓市民考慮是否採取進一步行動。如個案需較長時間處理,亦應向市民解釋延誤之原因,並告知調查進度。
請運輸署備悉,申訴專員公署已主動展開調查,審研運輸署監察專營巴士公司服務之機制是否妥善。請儘快就個案作出回覆,否則本人必會積極配合申訴專員公署之工作,將此個案,以及過往兩年能有證據顯示運輸署監察專營巴士公司服務之機制欠妥之投訴,全部轉交申訴專員公署調查。
感謝交通投訴組之轉介,並請運輸署履行其應有責任。
投訴人
XXX
附件 1C: 交通投訴組轉介運輸署之回覆 (29/10/2012)
本組檔案: 2012/07/0775
X先生:
[有關巴士路線61M的服務事宜]
你於2012年10月25日就上述事項發給我們的電郵已經收到。
跟進我們於早前就上述事項給你發出的認收,本組已經收到運輸署的回覆,現謹轉述
如下。
運輸署回覆表示,有關九巴第61M號的班次情況,該署己轉介九巴公司作出調查及跟
進,並要求九巴公司加強注意該線班次的穩定性。根據服務詳情表,該線於下午你所
述時段的班次約14-15分鐘一班。根據九巴公司該線於6月24日的行車記錄,該線於你
所述時段,由友愛(南)總站開出的班次約12-15分鐘一班,於17:55及18:10均有班次開
出。而你所述的巴士(車牌號碼:HT3415)於當天並沒有服務。就該線班次不準的情
況,運輸署會不時安排調查,監察該線的服務水平及班次的穩定性,需要時會與九巴
公司作進一步的跟進。
謝謝你向我們提出此事。
交通投訴組總行政主任
(陳菊芳 代行)
附件 1D: 本人因應運輸署之回覆,而再次要求轉介之跟進 (31/10/2012)
交通投訴組:
對於運輸署所作出之回覆,本人現要求作出有關跟進:
1. 如果九巴堅持當時班次有按照編訂班次開出,請運輸署調查,是否有 61M 巴士私自改道,令中途站於長時間仍沒有車到站。
2. 如果九巴堅持當時巴士 HT 3415 並沒有開出,請運輸署調查巴士公司之營運紀錄,是否有按照真實情況而紀錄。根據資料,巴士 HT3415 於2012年6月的確並非 61M 平常使用的用車,但九巴之派車會不時因車務調動,而不時出現編訂用車與實際用車有分別的情況。本人懷疑九巴將編訂之營運資料,當作實際營運數據,有暪騙運輸署和乘客之嫌,而運輸署卻照單全收。
3.運輸署於處理此投訴時, 請運輸署解釋何以此投訴需處理三個多月時間。在此投訴,運輸署只是覆述九巴數據,並沒有作出任何客量調查,一般此類回覆,只需一個多月便能回覆予市民。請運輸署解釋何以此投訴需處理如斯長時間。
請運輸署備悉,根據香港法例 230 章 《公共巴士服務條例》 第12條,法例列明:
「(1) 專營公司在專營期內的任何時間,均須維持達致署長滿意的程度的適當而有效率的公共巴士服務。
(2) 在不損害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就本條例的任何目的而言,專營公司除非按照其專營權、本條例、任何根據其專營權或根據本條例作出的指示、要求或規定,以及任何計劃或任何根據第16A條作出的批准而維持和經營服務,否則不得被視為維持適當而有效率的公共巴士服務。 (由1984年第44號第7條修訂) 」
請運輸署備悉,申訴專員公署已主動展開調查,審研運輸署監察專營巴士公司服務之機制是否妥善。請儘快就個案作出回覆,否則本人必會積極考慮配合申訴專員公署之工作,將此個案,以及過往兩年能有證據顯示運輸署監察專營巴士公司服務之機制欠妥之投訴,全部轉交申訴專員公署調查。
感謝交通投訴組之轉介,並請運輸署履行其應有責任。
投訴人
XXX
投訴2. 投訴九巴 26M 線巴士於未經運輸署批准下私自將班次由25分鐘一班調整至 1 小時一班 (TCU2012/07/1339)
附件 2A: 本人經交通投訴組轉介運輸署之投訴信內容 (17/7/2012)
交通投訴組:
本人欲就九巴 26M線巴士於2012年7月17日未經運輸署批准下私自暫停服務 1小時作出投訴。
本人於2012年6月24日(星期日) 上午10:07分到彩雲聖若瑟小學巴士站打算乘搭 26M 線往觀塘。根據編訂班次,該段時段開出之班次應該 20-25 分鐘一班。然而,本人等候至 11:04,方有 26M 到達,即等候了共57分鐘,當時車站已累積大部份乘客。
本人要求運輸署翻查當天及在其他日子 26M 之營運紀錄,並提供九巴 26 之班次之脫班數字,及跟進巴士公司不依班次開車之違規行為。本人理解因為交通情況,到達中途站時間或與編訂班次表所顯示的有輕微差異,但若由本身等候 20-25 分鐘變成要等候1小時,明顯難以令人接受,亦明顯巴士公司並沒有按照編訂班次開出。
該1小時內有多班其他線巴士,包括 8輛27線、6部29M線等巴士均有依照路線資料表所列班次到站,證明新清水灣道一帶並無出現交通擠塞或交通事故,故本人不會接受以交通擠塞作為藉口。同時本人亦請運輸署及九巴備悉,若有車長因病缺勤,巴士公司有責任安排足夠的後備車長去維持班次,故本人不會接受以因病缺勤作為藉口。如九巴以「有車長缺勤」作為藉口,請運輸署指出會採取甚麼行動,監察九龍巴士脫班之問題。事實上九巴脫班之情況,並不限於26M線。
請運輸署備悉,根據香港法例 230 章 《公共巴士服務條例》 第12條,法例列明:
「(1) 專營公司在專營期內的任何時間,均須維持達致署長滿意的程度的適當而有效率的公共巴士服務。
(2) 在不損害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就本條例的任何目的而言,專營公司除非按照其專營權、本條例、任何根據其專營權或根據本條例作出的指示、要求或規定,以及任何計劃或任何根據第16A條作出的批准而維持和經營服務,否則不得被視為維持適當而有效率的公共巴士服務。 (由1984年第44號第7條修訂) 」
請運輸署備悉,運輸署有責任監管專利巴士公司之運作,合乎其專營權所編訂之班次,並於有需要時採取相應行動,以有效遏止專利巴士公司之違法行為。然而,過往兩年,九龍巴士各路線 (包括 26M及其他路線)之脫班率呈倍長增長,本人、其他市民或地區服務議員亦曾多次作出投訴,運輸署一般作出勸喻,最近兩年內亦只發出過兩次警告,並沒有依照採取任何經濟罰則或撤銷任何路線之專營權,並未有有效監管專營巴士公司。運輸署應嚴加監察巴士公司,如巴士公司未能聘請足夠員工,或未能安排足夠巴士車輛營運旗下路線,應考慮作出罰則,或將部份巴士線轉交其他巴士公司營辦,使九巴減少巴士線,方能令九巴可以用現有之車隊和人手提供合理之服務,並確保路線服務符合市民需求及期望。
本人要求運輸署解釋 26M 線之脫班情況,並解釋過往兩年為何未有採取有效方法遏止巴士公司不依法例營運。本人請運輸署再次備悉,運輸署有責任確保專營巴士公司依照編訂班次營運,本人已與其他市民及地區人士作出緊密聯絡,並會繼續密切監察,如繼續發現專營巴士公司違法經營,及運輸署未有有效監管巴士公司,本人會積極考慮聯同其他人士和地區人士,過往兩年所觀察之所有脫班紀錄,以及所有曾經發出予運輸署之投訴組,一併轉交申訴專員公署跟進,以確保巴士班次符合法例要求。
投訴人
XXX 謹啟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2B: 交通投訴組轉介運輸署之回覆 (28/8/2012)
X先生:
[有關九巴路線26M的事宜]
跟進我們於2012年7月18日就上述事項給你發出的認收,本組已經收到運輸署的回
覆,現謹轉述如下。
運輸署表示,該署去信九巴要求調查有關情況。九巴表示,九巴26M號線在6月24日由
彩虹巴士總站開出的時間為上午9時55分、10時21分、10時46分及11時11分,符合服務
詳情表在該時段25分鐘的班次。此外,該署會安排調查,如發現有關路線有任何問
題,會與九巴作出跟進。運輸署會繼續監察該線的運作。謝謝你對公共運輸事務的關
注。
謝謝你向我們提出此事。
交通投訴組總行政主任
(余麗欣 代行)
[ 本帖最後由 kks 於 2012-11-16 01:34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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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附件)
投訴3. 投訴九巴 74A 線巴士於未經運輸署批准下私自將班次由20-30分鐘一班調整至 49 分鐘一班 (TCU2012/07/1517)
附件 3A: 本人經交通投訴組轉介運輸署之投訴信內容 (20/7/2012)
交通投訴組:
本人欲就九巴 74A線巴士於2012年7月19日未經運輸署批准下私自暫時服務 49 分鐘作出投訴。
本人於2012年7月19日(星期四) 下午18:15分到常悅道巴士站打算乘搭 74A 線往太和。根據編訂班次,該段時段開出之班次應為 25-30 分鐘一班。然而,本人等候至 19:04,方有 74A 到達,即等候了共49分鐘,當時車站已累積大量乘客。
本人要求運輸署詳細調查當天及在其他日子 74A 之營運紀錄,並提供九巴 74A 之班次之脫班數字,及跟進巴士公司不依班次開車之違規行為。本人理解因為交通情況,到達中途站時間或與編訂班次表所顯示的有輕微差異,但若由本身等候 74A 25-30 分鐘變成要等候49分鐘,明顯難以令人接受,亦明顯巴士公司並沒有按照編訂班次開出。
該49分鐘內九龍灣工業區和觀塘道並無出現交通擠塞或交通事故,故本人不會接受以交通擠塞作為藉口。同時本人亦請運輸署及九巴備悉,若有車長因病缺勤,巴士公司有責任安排足夠的後備車長去維持班次,故本人不會接受以因病缺勤作為藉口。如九巴以「有車長缺勤」作為藉口,請運輸署指出會採取甚麼行動,監察九龍巴士脫班之問題。事實上九巴脫班之情況,並不限於74A線。
請運輸署備悉,根據香港法例 230 章 《公共巴士服務條例》 第12條,法例列明:
「(1) 專營公司在專營期內的任何時間,均須維持達致署長滿意的程度的適當而有效率的公共巴士服務。
(2) 在不損害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就本條例的任何目的而言,專營公司除非按照其專營權、本條例、任何根據其專營權或根據本條例作出的指示、要求或規定,以及任何計劃或任何根據第16A條作出的批准而維持和經營服務,否則不得被視為維持適當而有效率的公共巴士服務。 (由1984年第44號第7條修訂) 」
請運輸署備悉,運輸署有責任監管專利巴士公司之運作,合乎其專營權所編訂之班次,並於有需要時採取相應行動,以有效遏止專利巴士公司之違法行為。然而,過往兩年,九龍巴士各路線 (包括 74A及其他路線)之脫班率呈倍長增長,本人、其他市民或地區服務議員亦曾多次作出投訴,運輸署一般作出勸喻,最近兩年內亦只發出過兩次警告,並沒有依照採取任何經濟罰則或撤銷任何路線之專營權,並未有有效監管專營巴士公司。運輸署應嚴加監察巴士公司,如巴士公司未能聘請足夠員工,或未能安排足夠巴士車輛營運旗下路線,應考慮作出罰則,或將部份巴士線轉交其他巴士公司營辦,使九巴減少巴士線,方能令九巴可以用現有之車隊和人手提供合理之服務,並確保路線服務符合市民需求及期望。
本人要求運輸署解釋 74A 線之脫班情況,並解釋過往兩年為何未有採取有效方法遏止巴士公司不依法例營運。本人請運輸署再次備悉,運輸署有責任確保專營巴士公司依照編訂班次營運,本人已與其他市民及地區人士作出緊密聯絡,並會繼續密切監察,如繼續發現專營巴士公司違法經營,及運輸署未有有效監管巴士公司,本人會積極考慮聯同其他人士和地區人士,過往兩年所觀察之所有脫班紀錄,以及所有曾經發出予運輸署之投訴信件,一併轉交申訴專員公署跟進,以確保巴士班次符合法例要求。
投訴人
XXX 謹啟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3B: 交通投訴組轉介運輸署之回覆 (26/9/2012)
X先生:
[有關巴士路線74A的服務事宜]
跟進我們於2012年7月20日就上述事項給你發出的認收,本組已經收到運輸署的回
覆,現謹轉述如下。
運輸署回覆表示,就你指九巴第74A號線班次不準一事,該署非常關注,並要求九巴作
出調查及跟進。根據九巴提供的行車記錄,九巴第74A號線該線在7月19日下午7時
許,由於有車長臨時缺勤,導致該線班次須臨時作出調整,班次受到影響及延誤。九
巴對是次事件對乘客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運輸署已提醒九巴須按照運輸署署長批
准的「服務詳情表」內之時間表、班次、路線及車輛數目來營運各條巴士路線。當遇
上突發事故包括巴士機件故障、交通擠塞或道路工程等而導致巴士服務受阻時,站長
會因應需要靈活調配班次,安排特別班次直接駛至中途站接載乘客,以有效疏導中途
站的乘客需求。運輸署亦非常關注九巴因車長不足而導致脫班的情況,並已敦促九巴
採取積極措施,增聘車長及推出措施以挽留人手。據理解,有關巴士公司已積極循更
多不同的途徑招募車長、擴大車長訓練學校的規模、檢討車長的薪酬、改善員工福利
及工作環境,以期減少車長缺勤和流失。運輸署會通過實地調查和視察、審視巴士公
司定期提交的報告,及與巴士公司定期舉行會議等,密切監察各專營巴士公司提供服
務的情況。如發現脫班個案,該署會要求有關巴士公司調查因由和採取適當行動加以
糾正。運輸署又指,為監察九巴第74A號線,該署最近曾派員於平日下午5至晚上8時到
宏光道近九龍灣消防局中途站視察該線往太和方向的服務。現時,根據服務詳情
表,九巴第74A號線於平日下午5至晚上8時由啟業開出的班次約為20至30分鐘一班。在
調查期間,共有8班車到達該中途站,平均約23分鐘一班車,符合服務詳情表的規
定。儘管如此,運輸署會繼續密切留意該線的服務情況,及不時派員作出服務調
查,並在有需要時與九巴商討作出服務改善的可行性。
謝謝你向我們提出此事。
交通投訴組總行政主任
(陳菊芳 代行)
投訴4. 投訴九巴 52X 線巴士於未經運輸署批准下私自將班次由11-16分鐘一班調整至 18-23 分鐘一班
附件 4A: 本人經交通投訴組轉介運輸署之投訴信內容 (03/8/2012)
交通投訴組:
本人欲就九巴 52X線巴士於2012年7月28日未經運輸署批准下私自減班作出投訴。
本人於2012年7月28日(星期六) 晚上19:24分到屯門市中心巴士總站打算乘搭 52X 線往九龍。根據編訂班次,該段時段開出之班次應為 11-16 分鐘一班。然而,本人等候至 19:43,方有 52X 開出,即等候了共19分鐘。早已於19:24,已有52X線車輛在巴士總站等候開出。
本人要求運輸署詳細調查當天及在其他日子 52X 之營運紀錄,並提供九巴 52X 之班次之脫班數字,及跟進巴士公司不依班次開車之違規行為。
由於早於 19:24 已有 52X 巴士到站,只是巴士不開出,故本人不會接受以交通擠塞作為藉口。同時本人亦請運輸署及九巴備悉,若有車長因病缺勤,巴士公司有責任安排足夠的後備車長去維持班次,故本人不會接受以因病缺勤作為藉口。如九巴以「有車長缺勤」作為藉口,請運輸署指出會採取甚麼行動,監察九龍巴士脫班之問題。事實上九巴脫班之情況,並不限於52X線。
請運輸署備悉,根據香港法例 230 章 《公共巴士服務條例》 第12條,法例列明:
「(1) 專營公司在專營期內的任何時間,均須維持達致署長滿意的程度的適當而有效率的公共巴士服務。
(2) 在不損害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就本條例的任何目的而言,專營公司除非按照其專營權、本條例、任何根據其專營權或根據本條例作出的指示、要求或規定,以及任何計劃或任何根據第16A條作出的批准而維持和經營服務,否則不得被視為維持適當而有效率的公共巴士服務。 (由1984年第44號第7條修訂) 」
請運輸署備悉,運輸署有責任監管專利巴士公司之運作,合乎其專營權所編訂之班次,並於有需要時採取相應行動,以有效遏止專利巴士公司之違法行為。然而,過往兩年,九龍巴士各路線 (包括 52X及其他路線)之脫班率呈倍長增長,本人、其他市民或地區服務議員亦曾多次作出投訴,運輸署一般只作出勸喻,最近兩年內亦只發出過兩次警告,並沒有依照採取任何經濟罰則或撤銷任何路線之專營權,並未有有效監管專營巴士公司。運輸署應嚴加監察巴士公司,如巴士公司未能聘請足夠員工,或未能安排足夠巴士車輛營運旗下路線,應考慮作出罰則,或將部份巴士線轉交其他巴士公司營辦,使九巴減少巴士線,方能令九巴可以用現有之車隊和人手提供合理之服務,並確保路線服務符合市民需求及期望。
本人要求運輸署解釋 52X 線之脫班情況,並解釋過往兩年為何未有採取有效方法遏止巴士公司不依法例營運。本人請運輸署再次備悉,運輸署有責任確保專營巴士公司依照編訂班次營運,本人已與其他市民及地區人士作出緊密聯絡,並會繼續密切監察,如繼續發現專營巴士公司違法經營,及運輸署未有有效監管巴士公司,本人會積極考慮聯同其他人士和地區人士,過往兩年所觀察之所有脫班紀錄,以及所有曾經發出予運輸署之投訴信件,一併轉交申訴專員公署跟進,以確保巴士班次符合法例要求。
投訴人
XXX 謹啟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4B: 本人就運輸署於兩個多月仍未作出適當回覆,向交通投訴組要求追問運輸署調查進度 (25/10/2012)
交通投訴組:
就運輸署所回覆之投訴,本人已現求運輸署跟進九巴網頁班次資料,與內部服務詳情表之班次不符的情況。依照運輸署回覆,根據服務詳情表,九巴第52X號星期六晚上約7時至8時的班次為16-17分鐘一班。」,而跟據九巴網站資料,52X巴士當時之班次應為 11-15 分鐘一班,請參閱附件。
本人要求運輸署解釋,何以其回覆只照辦全收九巴之內部資料,卻未有主動調查乘客按九巴網站公開之資料,班次表有否出錯。
請運輸署備悉,申訴專員公署已主動展開調查,審研運輸署監察專營巴士公司服務之機制是否妥善。,本人會依照運輸署回覆,積極考慮配合申訴專員公署之工作,將此個案,以及過往兩年能有證據顯示運輸署監察專營巴士公司服務之機制欠妥之投訴,全部轉交申訴專員公署調查。
投訴人
XXX
附件 4C: 交通投訴組轉介運輸署之回覆 (29/10/2012)
[有關巴士路線52X的服務事宜]
你於2012年10月25日就上述事項發給我們的電郵已經收到。
跟進我們於早前就上述事項給你發出的認收,本組已經收到運輸署的回覆,現謹轉述
如下。
運輸署回覆表示,有關九巴第52X號出現班次延誤的情況,該署己轉介九巴公司作出調
查及跟進。根據服務詳情表,九巴第52X號星期六晚上約7時至8時的班次為16-17分鐘
一班。根據九巴公司該線的行車記錄,九巴第52X號在7月28日你所述時段,由於新填
地街交通擠塞,延誤了巴士到達總站的時間,令服務受阻,由屯門開出的班次被調整
為 23分鐘。就乘客的不便,九巴公司表示歉意,並且提醒外勤人員注意遇到上述,情
況時該線的運作,進行適當調配安排,以減低乘客所受到的影響。運輸署已敦促九巴
必須注意維持上述路線的班次穩定,並會繼續監察該線的服務情況,有需要時會與巴
士公司進一步跟進。
謝謝你向我們提出此事。
交通投訴組總行政主任
(陳菊芳 代行)
附件 4D: 本人因應運輸署之回覆,而再次要求轉介之跟進 (31/10/2012)
交通投訴組:
就運輸署所回覆之投訴,本人已現求運輸署跟進九巴網頁班次資料,與內部服務詳情表之班次不符的情況。依照運輸署回覆,根據服務詳情表,九巴第52X號星期六晚上約7時至8時的班次為16-17分鐘一班。」,而跟據九巴網站資料,52X巴士當時之班次應為 11-15 分鐘一班,請參閱附件。
本人要求運輸署解釋,何以其回覆只照辦全收九巴之內部資料,卻未有主動調查乘客按九巴網站公開之資料,班次表有否出錯。
請運輸署備悉,申訴專員公署已主動展開調查,審研運輸署監察專營巴士公司服務之機制是否妥善。,本人會依照運輸署回覆,積極考慮配合申訴專員公署之工作,將此個案,以及過往兩年能有證據顯示運輸署監察專營巴士公司服務之機制欠妥之投訴,全部轉交申訴專員公署調查。
投訴人
XXX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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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颱風襲港後
將廠出到601,296A,296C,296D
沿線無受影響既95,95M,93A,93K要到四點先出到車,
部份影響既690,只係城巴出車
而停駛其間,該區有正常操線操車型活動
而運輸署只回應未能出車了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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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GA6072 於 2012-11-16 02:50 發表 
上次颱風襲港後
將廠出到601,296A,296C,296D
沿線無受影響既95,95M,93A,93K要到四點先出到車,
部份影響既690,只係城巴出車
而停駛其間,該區有正常操線操車型活動
而運輸署只回應未能出車了事 ...
以我所知當日有個六叔渣左個單層行左個圈試路返來就話行唔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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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4829 GA6107 GK8522
HU 106 HU6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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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962X無車,962B連續幾架開,我是否可以投訴城巴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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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C3938 於 2012-11-21 18:00 發表 
那麼962X無車,962B連續幾架開,我是否可以投訴城巴呢?
當然可以。這個問題還需要問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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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你們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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