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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forever506 於 2013-5-22 11:02 發表 如果佢話自己係大興南>610>屯門碼頭>507>銀圍落車咁係咪沒有問題?
原帖由 waman 於 2013-5-22 21:53 發表 呢件事梗係唔會係不了了之啦! 呢位乘客佢係有權唔向警察以外的任何人士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但係一旦有人報警,而事實上會係由輕鐵總控制室報警 警察到場後,警察要求下,佢係一定要因應呢件案件 而需要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給警察作紀錄。唔出示會被控阻差辦公 跟住之後MTR會發信給相關警署索取呢位乘客的個人資料 警方會直接送交法庭處理,法庭會寄發傳票俾呢位乘客 最後呢位乘客就應該唔會只罰$290了。
原帖由 waman 於 2013-5-22 21:53 發表 呢件事梗係唔會係不了了之啦! 呢位乘客佢係有權唔向警察以外的任何人士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但係一旦有人報警,而事實上會係由輕鐵總控制室報警 警察到場後,警察要求下,佢係一定要因應呢件案件 而需要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給警察 ...
原帖由 skpracta 於 2013-5-25 23:04 發表 其實個乘客如果唔向港鐵職員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可以罰得更重。 《香港鐵路(西北鐵路)附例》(香港法例第556H章)第39條列明: (1) 如任何人在鐵路處所的任何部分之內或之上被人員合理地懷疑觸犯或企圖觸犯本附例,則 在該人員提出要求時,該人須— (a) 向該人員提供其姓名及地址及其電話號碼(如有的話)的真實和正確詳情,並出示該等詳 情的證明以供查閱;及 (b) 向該人員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 (2) 任何人員在行使第(1)款賦予的權力時,須在行使該等權力前出示公司發出的授權證明。 (3) 任何人在根據第(1)款被要求提供資料時,不得故意提供虛假資料。 如果觸犯的話: 第39(1)條 沒有提供姓名、地址或電話號碼詳情或出示該 等詳情的證明或沒有出示身分證明 — 罰款$1000 第39(3)條 故意提拱虛假資料 — 罰款$3000及監禁3個月 參考: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pdf.nsf/6799165D2FEE3FA94825755E0033E532/B77181FA2A59E4AB482575EF001A7135/$FILE/CAP_556H_c_b5.pdf
原帖由 JM3928 於 2013-5-26 12:19 發表 如果有西鐵全月通,唔拍咭上車或拍左咭上車落車唔拍出站之後搭返轉頭,查票時會否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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