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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2304 於 2015-4-19 20:02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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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H3006 於 18/4/2015 22:44 發表 
個part time一反映完意見就被消失左陰公
咁問心,炒咗個 Part-time 機會成本肯定細過跟佢意見,
除非佢搵職工盟搞大件事而又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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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或跟推文者帖,一律舉報,不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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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的帖子
其實港鐵此舉可能違反香港法例第59章《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6A條 - 東主的一般責任
(1) 工業經營的每位東主,均有責任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確保其在工業經營中僱用的所有的人健康及工作安全。
(2) 在不損害第(1)款所訂的東主責任的概括性的原則下,該責任所擴及的事項尤其包括以下各項─
(a) 設置及保持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工業裝置及工作系統;
(b) 作出有關的安排,以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確保在使用、搬運、貯存和運載物品及物質方面,安全和不致危害健康;
(c) 提供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以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確保其在工業經營中僱用的所有的人健康及工作安全;
(d) 對於任何由東主控制的工業經營部分,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保持該部分處於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狀況,以及提供和保持進出該部分的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途徑;及
(e) 為其在工業經營中僱用的所有的人提供及保持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工作環境。
(3)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任何工業經營的東主違反本條的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0。 (由1997年第40號第2條修訂)
(4) 任何工業經營的東主無合理辯解而故意違反本條的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6個月。 (由1997年第40號第2條修訂)
Ref: 雙語法例資料系統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6033a8cc1f220686482564840019d2f2/eb8b6b79c08affd64825656c00075eaa?OpenDocument
[ 本帖最後由 eric278 於 2015-4-20 09:44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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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看香港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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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eric278 於 2015-4-20 09:43 發表 
其實港鐵此舉可能違反香港法例第59章《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6A條 - 東主的一般責任
(e) 為其在工業經營中僱用的所有的人提供及保持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工作環境。
但那裡並不是PART TIME工作的地方/環境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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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講違例 港鐵內部都不知有幾多野違例
只是冇人攪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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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l1403 於 2015-4-20 10:21 發表 
但那裡並不是PART TIME工作的地方/環境喎.
條例中2(c)款有規定「以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確保其在工業經營中僱用的所有的人健康及工作安全」
即係話,港鐵有責任採取任何措施確保僱用的所有人士(無論是全職或兼職等)在工作期間及break期間的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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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看香港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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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eric278 於 2015-4-20 16:25 發表 
條例中2(c)款有規定「以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確保其在工業經營中僱用的所有的人健康及工作安全」
即係話,港鐵有責任採取任何措施確保僱用的所有人士(無論是全職或兼職等)在工作期間及break期間的健康 ...
就咁睇相, 冇咩問題喎.
[ 本帖最後由 cl1403 於 2015-4-20 17:36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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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eric278 於 2015-4-20 16:25 發表 
條例中2(c)款有規定「以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確保其在工業經營中僱用的所有的人健康及工作安全」
即係話,港鐵有責任採取任何措施確保僱用的所有人士(無論是全職或兼職等)在工作期間及break期間的健康 ...
"盡量確保"
告上勞工署, 邊個係輸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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