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ASV196 發表於 2010-5-5 07:41

原帖由 091320906 於 2010-5-4 23:19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其實係要有一個清晰d既尺,
好似R1咁,
一出事就30日,
但admin28唔會考慮動機,
粗口定係近似粗口,
甚或有d字根本好多人都唔認為係粗口,
總之係咪都30日,
俾著其他板,
可能只係警告同提醒修改就夠,
正如岩岩停板既其中 ...


記得好多年前, 都有同樣問題, 當年我建議加指引, 俾版主參考,
最後站長都有做, 其實有關罰則, 現時站規已是ok 清楚, 如34A
已分清楚粗口的2種程度:

34A. 不得使用粗俗、粗言穢語或刻意跟粗言穢語相近之字詞,違反本條之嚴重性分為:
a)非常嚴重:在罵戰,或在批評、詆譭、揶揄、嘲諷、責罵任何人、組織或機構之文章中使用此等詞語;及
b)嚴重:在其他情況下使用此等詞語。

34B. 以下情況可獲豁免執行第 34A條:
a)當引述第三者之說話時,使用「╳」代替粗俗之字眼;及
b)真誠討論粗言穢語用字的起源等。


而53亦有建議罰則:

a)嚴重
-包括但不限於:
IV)使用粗言穢語 (非常嚴重程度) 或惡言對站友進行攻擊;
干犯此等行為將可能被即時暫停貼文權30日以上或永久停止貼文權;


b)普通
-包括但不限於:
VIII) 使用粗言穢語 (嚴重程度)。
干犯此等行為將可能被即時警告或暫停貼文權7日以上,若屢犯不改可被永久停止貼文權;


但當然, 版主會因應個別分版情況, 及個別事件情況作出決定,
至於不同版主的決定, 我身份其實唔太合適再去講, 要講的之前都講左la...

亦當然, 任何版主停版決定都係可以上訴, 任何版主亦可投訴..

[ 本帖最後由 3ASV196 於 2010-5-5 07:45 編輯 ]

edhong 發表於 2010-5-5 08:42

edhong 發表於 2010-5-5 09:03

kay 發表於 2010-5-5 14:10

原帖由 edhong 於 2010-5-5 09:03 發表 http://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實際上如果第一位 (503014) 板友決定上訴
就不會有今天情況
既然 admin28 不理錯誤輕重動機
那為何大家不幫他一把
id:ken024hk 簽名檔我係故意報告的
但報告又有什麼問題 ?
誰叫這個不受歡迎既小朋友
比機會人入
老 ...
有人覺得ken0420hk無犯規,"無中生有"嘛...
我就唔明,就算成件事有問題,錯都唔係錯落報告個位人士身上。

就算報告左,admin都唔一定100%停人版。

hkbw 發表於 2010-5-12 05:08

原帖由 3ASV196 於 2010-5-5 07:41 發表 http://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記得好多年前, 都有同樣問題, 當年我建議加指引, 俾版主參考,
最後站長都有做, 其實有關罰則, 現時站規已是ok 清楚, 如34A
已分清楚粗口的2種程度:

34A. 不得使用粗俗、粗言穢語或刻意跟粗言穢語相近之字詞,違 ...

我自己個人就咁睇, 而家唔單止係板主及板友間的問題, 即使是板友之間對粗俗、粗言穢語或
刻意跟粗言穢語相近之字詞都有唔同既見解...呢個從上訴委員會近期的判決, 以致Z23的討論,
都可以睇得清清楚楚

自問自己的標準可能真的較高, 但當引用其他標準作例, 如參考香港網絡大典 (呢個既標準夠低了吧?),
又有板友覺得咁做唔應該 (詳情: http://hkitalk.net/HKiTalk2/viewthread.php?tid=507145&extra=page%3D1)
搵地方作判決參考又唔得, 而家近乎係拎任何標準都有人嘈既時候, 帶出左兩個問題:

1. 板友對定義有疑問時, 係咪應該向有關站務人員查詢, 而唔係出左事, 俾人判左先來嘈呢?
仲有, 呢堆踩界字詞, 係咪真係冇字詞替代得到, 非用不可?!

2. 板務人員找地方作參考(客觀)又遭質疑, 拿自己的標準(主觀)又被人嫌太高, 那板務人員應用甚麼標準執行板規?

我自問做板主咁耐, 對有關定義的標準一直如是, 就算標準是高, 也不是今時今日才高.
但現在次次執行都總有聲音(之前一直有判, 一直卻相安無事), 判就俾人話太嚴, 唔判又話唔夠一視同仁,
係咪真係要逐個係灰色地帶既字詞都要拎上委員會審?

誠然, 之前真係有一兩單CASE我自己都覺得可能判重手左, 甚至乎我自己睇返有D CASE, 如果係就刑期上訴, 我自己
都覺得應該係要減返多少, 但而家反駁的論點往往是那些字詞屬不屬粗俗言語, 就算判罰14天定係30天, 根本問題依然存在.

我諗大家板友可以的話, 一齊係度討論下. 不然沒完沒了的, 板主板友們也無所適從.

當然, 如果板友只是不忿刑期方面的問題, 我而家只可以講既係, 係004呢個上訴CASE未有結果之前, 再有同類情況時,
本人會暫時PUT ON HOLD, 等004有埋結果+建議, 本人檢討過後再行處理.

另003的建議, 本人會等埋004既結果+建議後, 一併納入檢討範圍.

[ 本帖最後由 hkbw 於 2010-5-12 05:26 編輯 ]

3ASV196 發表於 2010-5-12 07:38

原帖由 hkbw 於 2010-5-12 05:08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我自己個人就咁睇, 而家唔單止係板主及板友間的問題, 即使是板友之間對粗俗、粗言穢語或
刻意跟粗言穢語相近之字詞都有唔同既見解...呢個從上訴委員會近期的判決, 以致Z23的討論,
都可以睇得清清楚楚

自問自己的 ...

其實不同人有不同見解, 是好正常的事, 不過現時問題分歧重點, 似乎在於罰則輕重,
多於粗口定義, (粗口定義真係好難講) 我會建議返, 可以跟返我以上quote 的站規,
唔係鬧人(嚴重), 7日以上, 鬧人等非常嚴重, 就30日以上, 咁會好d...

[ 本帖最後由 3ASV196 於 2010-5-12 07:3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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