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B602 發表於 2006-6-8 00:50

原帖由 Cantona 於 2006-6-8 00:18 發表

情況有別

民主黨的例子︰以進入了法律程序,我們作出如此批評,根本不合適.... 當然,我並不反對有人繼續批評民主黨暫不公開名單的決定
我之前指某板友不應反對柴板友批評菜菜子︰沒有任何法律程序,我看不 ...

言則當梁展文在「嘉亨灣事件」中提出了司法覆核之後,我們便不應該再就他在
「嘉亨灣事件」中的表現作出批評(甚至包括立法會調查報告中的批評?)?

我相信Chairman兄的批評,不會構成「妨礙司法公正」吧?

chai 發表於 2006-6-8 00:57

原帖由 053h4 於 2006-6-8 00:20 發表


但民主黨啟動了法律程序嗎?

現時進行的就是法律容許的30天封閉期﹐因此可算是進入了。

053h4 發表於 2006-6-8 01:09

Cantona 發表於 2006-6-8 10:55

原帖由 PB602 於 2006-6-8 00:50 發表


言則當梁展文在「嘉亨灣事件」中提出了司法覆核之後,我們便不應該再就他在
「嘉亨灣事件」中的表現作出批評(甚至包括立法會調查報告中的批評?)?

我相信Chairman兄的批評,不會構成「妨礙司法公正」吧?
哈,小弟當然不敢指chairman兄構成「妨礙司法公正」
不過,現時作這樣的批評,未免有欠客觀

我批評chairman兄批評欠客觀,亦是小弟在本文中一直的立場

chai 發表於 2006-6-8 13:07

原帖由 053h4 於 2006-6-8 01:09 發表
成員通過動議, 可延至60天, 這是法律容許的權利

不過, 個人認為, 和正式啟動律程序, 進行司法覆核有分別
另外, 進行司法覆核, 也不代表法庭會容許超過60天, 法律容許的封閉期

所以, 現時不公開, 個人認為合情合法
但事情也是要用法律去解決
如認為有法律觀點有不清晰的地方, 個人希望能盡快正式啟動司法覆核去處理


如果要進行司法程序﹐就要先安排延期﹐以顯示展開程序一方﹐在原則上認同該法例出現問題﹐
所以暫不執行﹐並因而要進行訴訟(當然這個只入於一般法律見解﹐不是定律)。

本人也認為應儘快展開司法覆核程序處理﹐不可再拖。

superbus 發表於 2006-6-8 13:17

而家佢個名單唔係俾人爆咗呢咩?:o

art0925 發表於 2006-6-8 17:45

yee, gum Brother Chai's name mei become visible too...


原帖由 superbus 於 2006-6-8 13:17 發表
而家佢個名單唔係俾人爆咗呢咩?:o

chai 發表於 2006-6-9 11:46

原帖由 Chairman 於 2006-6-7 15:16 發表

公司條例第95條已列明,每間公司均須備存一本成員登記冊.
這項規定不是新事物,至少,自1984年公司(修訂)條例始,
這條文已存在,遠比港同盟,民主黨的成立日期為早吧.
民主黨本身有很多律師黨員,難道他們不知道?

現在民主黨根據第99條閉封成員登記冊,究竟所謂何事?
就算用上第99條第(2)款,也只是60天,是否名冊內有什麼見不得光之事?
30天後民主黨公開的名冊,無論如何也會令公眾懷疑是否已公開所有會員資料.
...

或許先搞清楚一點﹐究竟是在他人申請下﹐該『公司』須要公開名冊﹐
還是必須長備一本名冊呢?

在6月9日信報的余錦賢專欄中﹐已表明該條例『規定『公司』在有人要求查閱時﹐
才須公開名單﹐而毋須『自動獻身』向傳媒分發。

就這個觀點﹐值得再和各位研究。

053h4 發表於 2006-6-9 19:55

Chairman 發表於 2006-6-10 21:54

原帖由 Cantona 於 2006-6-7 23:00 發表

別忘記呀朋友,民主黨已提出司法覆核
事件已進入法律程序,現在對該黨作出如此批評,是否有不合適的地方呢?



直到現在為止,民主黨仍未提出司法覆核.
以下摘錄至香港經濟日報,2006年6月10日:
”民主黨中常委前晚深夜決定,6月29日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通過把會員名冊,
再封閉30日至7月底,以換取時間......盡快向高院申請司法覆核.”

可以說,現在根本仍未進入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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