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wfb1001 發表於 2020-9-4 11:26

053h4 發表於 2020-9-4 11:21
據CAP230的第七點, 未得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專營公司不得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全部或部分專營權 ...
嗱,法例都寫明「專營權」,唔係「股份」、「股權」、「財務利益」

053h4 發表於 2020-9-4 11:29

nwfb1001 發表於 2020-9-4 11:26
嗱,法例都寫明「專營權」,唔係「股份」、「股權」、「財務利益」

不得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全部或部分專營權。

法律上講明不得以"其他方式"處置專營權GA, 要管係可以的, 現時唔係變更直接唔管以已法律其實係寫到好闊的

GD1570 發表於 2020-9-4 11:32

053h4 發表於 2020-9-4 11:25
CAP 230 第七條已經說明如果以其他方式變更專利權要行政長官批准, 所以你話個牌名係邊個係錯
只係以政府角 ...


唔駛咁複雜,無人會明你講乜..
好簡單一個道理:新巴城巴無講過會退出香港專利巴士業務,就已經唔會有「交牌」依樣嘢嘅出現。

而城巴之前已經表明會退出跨境客運業務(唔包括B線啦),所以佢之前牌頭都賣咗,「交牌」論喺依個CASE係成立的。

地鐵無表明會退出本地鐵路業務,只係改咗名,所以「交牌」論亦同樣唔會成立。

nwfb1001 發表於 2020-9-4 11:37

本帖最後由 nwfb1001 於 2020-9-4 12:10 編輯

053h4 發表於 2020-9-4 11:29
不得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全部或部分專營權。

法律上講明不得以"其他方式"處置專營權GA, 要管係可以的 ...
咁政府告新創建未? 告Stagecoach未? 告First Group未?
仲有,專營權係1998年批俾「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當時都未有「新創建」

nwfb1001 發表於 2020-9-4 11:47

[溫馨提示] 會計從業員仲未解釋新渡輪、港龍點解係「交牌」

nwfb1001 發表於 2020-9-4 12:10

DELETED

S3bl430 發表於 2020-9-4 12:33

053h4 發表於 2020-9-4 11:29
不得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全部或部分專營權。

法律上講明不得以"其他方式"處置專營權GA, 要管係可以的 ...

處置專營權,按小弟理解是持有專營權的公司處理專營權(例如判上判,即A公司將專營判比B公司經營)
但如果收購擁有專營權公司的股權的公司,相信未至於Trigger 法律上 "不得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全部或部分專營權。"

收購持有專營權股權的公司(最終持有專營權公司的股權,法人不變)=/=處置其全部或部分專營權 , 依度有點的灰色位置

另外,如果唔可以處置,當初周大福亦不能夠先後買入新巴城巴, 顯然地, 條法例個規範無咁嚴苛


其實賣盤果份公告有寫到
"就所建議的目標集團內有關公司的控制權變動向香港有關政府部門呈交書面通知,而於其後的指定限期內並無收到任何反對意見"

8月21日 "須予披露交易 – 出售新創建交通服務有限公司的全部已發行股本 "公告第3頁
https://ww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20/0821/2020082101043_c.pdf

GD1570 發表於 2020-9-4 14:21

S3bl430 發表於 2020-9-4 12:33
處置專營權,按小弟理解是持有專營權的公司處理專營權(例如判上判,即A公司將專營判比B公司經營)
但如果收 ...

根本阿0生就為嘈而嘈...

我都係嗰幾句:
新巴城巴無講過會退出香港專利巴士業務,就已經唔會有「交牌」依樣嘢嘅出現。

而城巴之前已經表明會退出跨境客運業務(唔包括B線啦),所以佢之前牌頭都賣咗,「交牌」論喺依個CASE係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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