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巴 車 長 拒 助 輪 椅 客 登 車
http://appledaily.atnext.com/template/apple/art_main.cfm?iss_id=20070829&sec_id=4104&subsec_id=2753&art_id=10082980個人評語: 好心新巴盡快入多些低地台車啦,
都唔明點解會賣左部份 14XX & 16XX
攪到現在唔夠低地台車用 :( 970 系不用低地台,跟是否賣車看來沒關係,因為即使有齊 30 + 62 輛
14xx / 16xx 的時候,970 系一樣缺乏低地台。
年中兩線都有加入低地台,已算一大進步。 有時覺得香港人係咪缺乏體諒,只會諗自身利益而無
理會過他人之難,條線無低地台車就要求車長囉個輪
椅上車,如果車長因為咁而受傷,作為乘客你會唔會賠
錢俾呢位車長?
條線無低地台車固然有不足之處,但作為乘客係咪一
成不變,話要就要?等多一班車又好,轉車又好,甚至打上
hotline要求協助,總好過搞到大家唔開心 呢d case,表面答你訓示有關車長,實際上跟本落唔到車長的簿(file),因為車長在沒有合適設施車拒絕有關乘客登車,是公司車隊設備的問題 原帖由 orange 於 2007-8-29 14:07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有時覺得香港人係咪缺乏體諒,只會諗自身利益而無
理會過他人之難,條線無低地台車就要求車長囉個輪
椅上車,如果車長因為咁而受傷,作為乘客你會唔會賠
錢俾呢位車長?
條線無低地台車固然有不足之處,但作為乘客係咪一
...
你講緊個司機定個客?個客都話希望可以由中門抬上車,
但係司機堅拒。其實司機只要體諒下個客,彈性處理一下
就可以完滿解決問題。根本不用討論甚麼用車問題。 原帖由 da54 於 2007-8-29 15:10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你講緊個司機定個客?個客都話希望可以由中門抬上車,
但係司機堅拒。其實司機只要體諒下個客,彈性處理一下
就可以完滿解決問題。根本不用討論甚麼用車問題。 ...
1.部車根本無地方供輪椅停泊同上落,俾你抬上車只會
阻住其他乘客
2.前門上中門落係法例要求,車長係照番規舉做事
3.無記錯新巴DA中門係有條柱,俾你抬上車其實有困難
做車長無錯係要幫乘客,但架車本身條件並不容許咁做,
如果強行去做,只會影響其他人,結果咪一樣被人投訴,同
有無彈性無關係 原帖由 da54 於 2007-8-29 15:10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你講緊個司機定個客?個客都話希望可以由中門抬上車,
但係司機堅拒。其實司機只要體諒下個客,彈性處理一下
就可以完滿解決問題。根本不用討論甚麼用車問題。 ...
你可以話車長不近人情,但他的確有權咁做,但換個角度看,要是在一架沒水塘位的巴士放一張輪椅,也會對其他乘客構成不便及危險(沒有地方固定摺起的輪椅)
好同意orange的說法,如果早d打上hotline問970可否安排/在那時段有低地台車行,跟本此事就不會發生.當然,根治的方法,是新巴更換非地台巴士,不過這是要一段時間的 原帖由 leslie 於 2007-8-29 15:28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你可以話車長不近人情,但他的確有權咁做,但換個角度看,要是在一架沒水塘位的巴士放一張輪椅,也會對其他乘客構成不便及危險(沒有地方固定摺起的輪椅)
乘客只係希望車長能打開中門,上車自行放好摺起的輪椅,
但車長卻堅持一定要前面上車,車長做法有欠人情味,
及不懂體諒輪椅乘客及其家人的感受。 原帖由 3bx 於 2007-8-29 15:52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乘客只係希望車長能打開中門,上車自行放好摺起的輪椅,
但車長卻堅持一定要前面上車,車長做法有欠人情味,
及不懂體諒輪椅乘客及其家人的感受。 ...
車長既對答技巧可能可以再改善,不過講到尾若果架車冇水塘位
或輪椅位而被佢拎埋部輪椅上車,會對其他人乘客造成危險。 原帖由 3bx 於 2007-8-29 15:52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乘客只係希望車長能打開中門,上車自行放好摺起的輪椅,
但車長卻堅持一定要前面上車,車長做法有欠人情味,
及不懂體諒輪椅乘客及其家人的感受。 ...
而且車長這樣的做法,是有可能觸犯殘疾歧視條例。一旦事主投訴,車長及公司均需負上民事責任。
來源:香港法例487章《殘疾歧視條例》第26條第1款: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提供貨品、服務或設施(不論是否為此而收取款項)的人,如在以下方面或藉以下做法歧視殘疾的另一人,即屬違法─
(a) 拒絕向該另一人提供該等貨品、服務或設施;
(b) 在該首述的人提供予該另一人該等貨品、服務或設施的條款或條件上;
或
(c) 在該首述的人提供予該另一人該等貨品、服務或設施的方式上。
[ 本帖最後由 eric278 於 2007-8-29 16:20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