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只說「必須做甚麼」,而沒有說「不做便是違法」。
即使真係違法,都冇可能執法,因為捉唔到係邊個。
呢個係一個灰色地帶,我諗可以改成:
(1) 在地方選區中投票的選民,必須用根據第37(6)條為此目的而提供的印章填劃選票,選票方為有效。
(2) 蓋上印章的方式,須使在選票上與選民所選擇的候選人名單相對的圓圈內出現單一個“P”號,否則選票無效。
另外,又要再睇埋有沒有條文定義「甚麼是有效選票」、「無效選票的種類及處理方法」等...... 最新消息 (有線新聞):
民建聯召開中委會後,
主席譚耀宗稱該黨將繼續留意事態發展,
對參選與否未有明確決定。
好睇啊好睇啊... 繼續吊大家癮... 原帖由 238X 於 2010-1-26 21:15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最新消息 (有線新聞):
民建聯召開中委會後,
主席譚耀宗稱該黨將繼續留意事態發展,
對參選與否未有明確決定。
好睇啊好睇啊... 繼續吊大家癮... ...
難道阿爺未定音?
唔通之前自由黨棄選、中央高調批評,都係為民建聯參選鋪路?
定係見公社連(尤其是公文袋)真係好失民心......一齊玩鋪勁嘅?:lol 原帖由 DIH 於 2010-1-26 20:03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89:
條文只說「必須做甚麼」,而沒有說「不做便是違法」。
以我理解,呢條例係話你必須用印章去填劃選票,亦即係唔可以用其他野填劃選票,
但係就無禁止「不填劃選票」。
所以叫人投白票係無鼓吹違法,不過鼓吹人係選票上寫字就可能算鼓吹他人違法。
至於你講的「灰色地帶」,其實其他條文已有說明,所以唔係灰色地帶。 我都猶豫緊究竟不投票定投廢票有效D:o #94:謝謝解答。
原帖由 hosito 於 2010-1-27 01:36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我都猶豫緊究竟不投票定投廢票有效D:o
睇下你想表達的意見係乜野喇,我的見解是,
不投票會被解讀成杯葛補選、當佢冇到、或希望政改以現有方案進行,
投白/廢票則是強烈表達對辭職者的不滿(不管是個人還是團體),是對候選人的不信任票;
但同時也警惕當權者:人在做天在看,我唔贊成佢,唔代表我支持你。
[ 本帖最後由 DIH 於 2010-1-27 09:02 編輯 ]
回復 96# 的帖子
其實不同睇法可以有唔同解讀,如果只是睇成一次補選:
投票, 是代表支持某一候選人
不投, 可以是, 對選舉無興趣/唔得閒/無一個候選人想投
投白, 就是無一個候選人想投
廢票, 可以是, 意外/惡作劇/不同意有關制度/無一個候選人想投
所以, 真係好難講, 其實由始至終, 政府睇法是, 有關選舉都只
是一次選議員的補選, 目的只是選出議員去為議會工作, 好難
去解讀結果去唔同的意見/睇法, 實際上, 亦是難於統一地去解讀
[ 本帖最後由 3ASV196 於 2010-1-27 09:49 編輯 ] http://inews.mingpao.com/htm/INews/20100127/gb31402v.htm
議員吳靄儀表示,建制派議員集體離場的行動,令5名請辭議員無法表達辭職原因而在議會留下紀錄,破壞了議會的紀錄,褻瀆議會文化。
其實集體離場抗議, 似乎泛民議員一向都有做開ga wor..
點解泛民離場, 就是合情合理, 建制派離場, 就是可恥,
甚至褻瀆議會文化?
(如果你話唔同係因為建制離場會引至流會, 咁只怪自己
人數唔夠多ga la wor)
而如果離場是褻瀆議會文化, 咁故意集體辭職, 然後再去
補選, 又算是什麼?
試問, 呢d泛民議員, 又有乜資格去講人? 建制派議員唔聽5名請辭議員o既臨別宣言,真係唔俾面
下次開會時5名請辭議員因為唔再係議員身份冇得發言,實在令人無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