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italk.net 香港交通資訊網

 找回密碼
 會員申請加入


(B0)香港巴士車務及車廂設備 (B1)香港巴士廣告消息/廣告車行踪 (B2)香港巴士討論 [熱門] [精華] (B3)巴士攝影作品貼圖區 [熱門] [精華] (B3i)即拍即貼 -手機相&翻拍Mon相 (B4)兩岸三地巴士討論 [精華] (B5)外地巴士討論 [精華]

Advertisement


(B6)旅遊巴士及過境巴士 [精華] (B7)巴士特別所見 (B11)巴士精華區 (B22)巴士迷吹水區   (V)私家車,商用車,政府及特種車輛 [精華]
(A6)相片及短片分享/攝影技術 (A10)香港地方討論 [精華] (A11)消費著數及飲食資訊 (A16)建築物機電裝置及設備 (A19)問路專區 (N)其他討論題目  
(F1)交通路線建議 (C2)航空 [精華] (C3)海上交通及船隻 [精華] (D1)公共交通有關商品 [精華]   (Y)hkitalk.net會員福利部 (Z)站務資源中心
(R1)香港鐵路 [精華] (R2)香港電車 [精華] (R3)港外鐵路 [精華]   (O1)omsi討論區 (O2)omsi下載區 (O3)omsi教學及求助區
(M1)小型巴士綜合討論 (M2)小型巴士多媒體分享區 (M3)香港小型巴士字軌表        
 

Advertisement

 

hkitalk.net 香港交通資訊網»論壇 (A) Life 生活討論區 其他討論題目 (N) 請泛民主派提升一下自己吧
開啟左側

請泛民主派提升一下自己吧

[複製鏈接]
 樓主| Chairman 發表於 2006-6-10 21:57 | 顯示全部樓層

                                    Advertisement



原帖由 chai 於 2006-6-8 00:57 發表


現時進行的就是法律容許的30天封閉期﹐因此可算是進入了。


這只是公司法下規定的內部管理權力的一部份,
一日民主黨未正式入稟高院,一日都未算是進入”司法程序”吧?
 樓主| Chairman 發表於 2006-6-10 22:0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chai 於 2006-6-9 11:46 發表

或許先搞清楚一點﹐究竟是在他人申請下﹐該『公司』須要公開名冊﹐
還是必須長備一本名冊呢?

在6月9日信報的余錦賢專欄中﹐已表明該條例『規定『公司』在有人要求查閱時﹐
才須公開名單﹐而毋須『自動獻身』向傳媒分發。

就這個觀點﹐值得再和各位研究。


公司條例第95(1)條指出(摘自雙語法律諮詢系統):

” 每間公司均須備存一本中文或英文的成員登記冊,
並將下述詳情記入冊內─ (由1995年第83號第12條修訂)
(a) 成員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b) 每人以成員身分記入該登記冊內的日期;
(c) 任何人不再是成員的日期”

而第(2)款也有以下規定:
”成員登記冊須備存於公司的註冊辦事處,並可採用任何方法或方式備存
......但以不限制登記冊所載資料以可閱形式供公眾查閱為原則”

今次事件,係某周刊爆公民黨黨員名單,無記錯,這份周刊聲稱
曾向公民黨索取黨員名單,但不得要領,才有之後的事件.
 樓主| Chairman 發表於 2006-6-10 22:22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053h4 於 2006-6-8 00:13 發表


外資需是獨立個體, 但當面對如合併等事項
個人認為以商業利益遠高於公眾利益

另外, 好像多於 5% 的股東同意, 就能於下次股東大會提出特別決議
而特別決議的內容是能修改章程
當然, 而特別決議要 75% 股東通過
但觀乎上次董事的投票結果, 改章程唔係無可能wor...


其實,最大阻力不在於公司組織章程及細則,
而在於證券及期貨條例第61條,
該條指明:
(1) 在不抵觸第(2)及(16)款的條文下,在本條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
(a) 任何人除非得到證監會在諮詢財政司司長後給予的書面核准,
否則不得擔任或成為認可控制人、認可交易所或認可結算所的次要控制人

依本人理解,就算改了章程,政府仍可透過現有法律禁止港交所被合併.

而本人開首所提及單議員的陳述,在未改例,未改公司組織章程及細則下,
發生機會微乎其微.
053h4 發表於 2006-6-10 22:33 | 顯示全部樓層

                                    Advertisement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樓主| Chairman 發表於 2006-6-10 22:58 | 顯示全部樓層

湯大律師講多錯多

以下摘要自信報,2006年6月9日,余錦賢專欄:

”湯大狀還為各政黨出了一個難題,就是根據公司條例
政黨如果獲得超額捐款,即當年捐款比開支多,就可能
須要繳利得稅.因為根據公司條例,政黨收到的捐款
與議員上繳的收入等,都屬於公司的收入,有剩餘就是有盈利,
須要繳交利得稅.”而該專欄最後寫道:”真正的難題(交稅),
只在於...民建聯及...自由黨身上.”

以上的文字有數個顯著的法律錯誤

1.關於稅收的法律,是香港法例第112章稅務條例
而非第32章公司條例.關於利得稅的徵收,見於稅務條例第14(1)條.
2.公司條例中,根本沒有”政黨”一詞-很簡單,這是”公司”條例,
而非”政黨”條例.
3.關於利得稅,稅務條例第14條有以下說明:
(1)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凡任何人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
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按照本部被確定的其在有關年度於香港產
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則須向該
人就其上述利潤而按標準稅率徵收其在每個課稅年度的利得稅。
但同時,第24條有以下規定:
(1) 凡任何人經營任何會社或相類似的機構,而該會社或相類似機構的
收益帳中至少一半的總收入取自其會員(包括入會費及會費),則該人須被
當作並非經營任何業務
除非”政黨”的收入超過一半不是由會員而來,而又由盈餘,否則,
如何有稅務上的問題?

唉,湯大狀咁講(除非該專欄引錯說話),根本是誤導公眾!

經濟日報同日報導,說民主黨副主席何俊仁指出,他們的行動,
不為自己,而是代表所有政黨,教會,壓力團體等非政府組織的
利益


多麼的冠冕堂皇啊!但,為何除民主黨外,他提及的政黨,教會,
壓力團體都無聲援民主黨呢?

[ 本帖最後由 Chairman 於 2006-6-10 23:18 編輯 ]
 樓主| Chairman 發表於 2006-6-10 23:0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053h4 於 2006-6-10 22:33 發表


什麼是控制人?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條:

”股東控制人(shareholder controller) 就任何法團而言,指有
權在該法團的成員大會上,或在以該法團為附屬公司的另一法團的成員大會上,
單獨或聯同任何一名或多於一名的相聯者行使35%以上投票權或控制該數量的投
票權的行使的人.”
307 發表於 2006-6-11 09:16 | 顯示全部樓層

                                    Advertisement



原帖由 Chairman 於 2006-6-10 22:58 發表

講得出係專欄,
即係有機會係由作者自己論過其他渠道搜集資料,
咁又何以見得一定係同湯大律師有關呢?
只罵不建議=不負責任
da54 發表於 2006-6-11 10:1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307 於 2006-6-11 09:16 發表

講得出係專欄,
即係有機會係由作者自己論過其他渠道搜集資料,
咁又何以見得一定係同湯大律師有關呢?

係囉,呢段文字可能係經作者錯誤消化後寫出的,
為何可以一口咬定這是被引述者的原句並加以批判呢?

只可以說一句:欲加之罪..................
至於你們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307 發表於 2006-6-11 11:28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da54 於 2006-6-11 10:19 發表
係囉,呢段文字可能係經作者錯誤消化後寫出的,
為何可以一口咬定這是被引述者的原句並加以批判呢?

只可以說一句:欲加之罪..................

哈哈...

平時Chairman兄的argument construction都唔係咁差的,
不過今次又真係俾人覺得有點...
只罵不建議=不負責任
053h4 發表於 2006-6-11 12:08 | 顯示全部樓層

                                    Advertisement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會員申請加入

本版積分規則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站規|清理本站Cookies|hkitalk.net 香港交通資訊網

GMT+8, 2024-4-28 01:23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