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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泛民主派提升一下自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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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Chairman 發表於 2006-6-11 13:15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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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a54 於 2006-6-11 10:19 發表

係囉,呢段文字可能係經作者錯誤消化後寫出的,
為何可以一口咬定這是被引述者的原句並加以批判呢?

只可以說一句:欲加之罪..................


你既評論又唔駛落得咁快,”欲加之罪”,哈哈...
第一,信報既余錦賢專欄可信性是較高的,柴兄也常引用.
第二,更重要的是,2006年6月8日信報第七頁”民主黨會律政司談公司條例”
一文的報導中,也有相同報導.本人引的專欄是6月9日的,迄今未見湯大狀
說信報出錯,或信報曾作出更正.

本人手快,以6月9日的專欄作資料源而已.當然,引用6月8日的
報導,會較為恰當.

香港公司法根本沒有”政黨”的概念.
根據信報的報導,民主黨說提出要求司法覆核,要求法庭作出聲明,
政黨不需要按公司條例的要求公佈黨員名單,這實在不知從何談起.
請問”政黨”點定義?難道要法官自行作定義嗎?
若說公司條例不適用於政黨,那麼現時四大黨是否都是”非法組織”?

本人認同需要立一政黨法.但這不等如不須遵守現行法律.
 樓主| Chairman 發表於 2006-6-11 13:18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053h4 於 2006-6-11 12:08 發表


那代表, 於港交所而言, 是 超過5%的股權持有人
但合併並不一定導至出現 5% 的股權持有人罷


要合併,即是一方要持有另一方超過50%股權吧?
港交所要合併其他交易所,應該是可以的.
但反之,依本人理解,法律上並不可行.
因為就算合併後股權再分散,合併時一定有一方控有超過50%股權的.
shtsang 發表於 2006-6-11 19:01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307 於 2006-6-11 11:28 發表
哈哈...
平時Chairman兄的argument construction都唔係咁差的,
不過今次又真係俾人覺得有點...

為反對而反對又點會有point架,就好似保皇黨一樣
祖記保方抵死,做壞事係會有報應
 樓主| Chairman 發表於 2006-6-12 15:35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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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htsang 於 2006-6-11 19:01 發表

為反對而反對又點會有point架,就好似保皇黨一樣


請問本人如何為反對而反對?
 樓主| Chairman 發表於 2006-6-18 00:31 | 顯示全部樓層

民主黨決定下週提司法覆核

信報,2006年6月17日

報載,於上月底(按,應該是五月底),民主黨已收
到公司註冊處的警告信,要求民主黨依公司法規定公
開會員名單.

民主黨決定最快於下週,以民主黨的名義提出司法覆核.
該報引述何俊仁表示,他們已翻查案例,認為美國有一個
案例適用於香港,並會以此作為司法覆核的理據.

本人倒會放長雙眼,看看高院就此事作出的判決.
chai 發表於 2006-6-18 05:2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Chairman 於 2006-6-18 00:31 發表
民主黨決定最快於下週,以民主黨的名義提出司法覆核.
該報引述何俊仁表示,他們已翻查案例,認為美國有一個
案例適用於香港,並會以此作為司法覆核的理據.


該案例就是說﹐美國法院曾頒令﹐不用一些爭取黑人權益的團體﹐
公開他們的會員名單。


下文引自6月17日信報﹕
何俊仁表示,他們翻查外國案例,發現美國有一個經常被引用案例,
法院基於結社自由的原則,裁決一個黑人權益運動組織無需公開會員的名單。
*天下雖安 忘戰必危*
 樓主| Chairman 發表於 2006-6-20 00:46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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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hai 於 2006-6-18 05:26 發表


下文引自6月17日信報﹕
何俊仁表示,他們翻查外國案例,發現美國有一個經常被引用案例,
法院基於結社自由的原則,裁決一個黑人權益運動組織無需公開會員的名單。


不過該文沒有寫明,這是否類同於今次的爭議,
因為民主黨是以”公司”去登記,以非”社團”.
根據社團條例,是不需要公開會員名單的.
現在要拗的,是公司法的問題.

講真,用得”公司”去登記,就應該預o左在不守公司法時,
被人用公司法挑戰o架啦!
norrislaw 發表於 2006-6-21 08:50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da54 於 2006-6-7 18:26 發表

香港各大政黨都是近一個月才開始公開名單,
為何閣下只批評民主黨而不批評民建聯?

如果閣下選擇性地批評民主黨是因為他不公開
名單,那麼樓上已有人解釋這是因為他們已採取
司法覆核。

如果你質疑民主黨為甚麼要司法覆核,那麼我
就會問你為甚麼要質疑別人司法覆核的權利。


選擇性地批評或多或少代表了某些人的政治取向,再問都只係受到打壓
chai 發表於 2006-6-21 17:04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Chairman 於 2006-6-20 00:46 發表
不過該文沒有寫明,這是否類同於今次的爭議,
因為民主黨是以”公司”去登記,以非”社團”.
根據社團條例,是不需要公開會員名單的.
現在要拗的,是公司法的問題.

講真,用得”公司”去登記,就應該預o左在不守公司法時,
被人用公司法挑戰o架啦!


現在大家各有理據, 在法院裁決後就知道結果吧
*天下雖安 忘戰必危*
 樓主| Chairman 發表於 2006-6-21 22:0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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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norrislaw 於 2006-6-21 08:50 發表


選擇性地批評或多或少代表了某些人的政治取向,再問都只係受到打壓


有政治取向有什麼出奇呢?你敢說你沒有嗎?捫心自問吧!

仲有,是否無論批評什麼,不分對錯
總之對象係親建制派就永遠正確,不會有錯?批評越多越好,才算是正義的伸張?
而對象係泛民主派既話,就係泛民主派被打壓,真理被屈,永遠是”打壓者”既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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