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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talk.net 香港交通資訊網»論壇 hkitalk.net 站務資源中心 (Z) 「處理上訴及投訴版務人員」 (Z5) 更改上訴板友及被投訴板主之確認安排及增加陪審員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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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上訴板友及被投訴板主之確認安排及增加陪審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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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X 發表於 2006-9-20 22:55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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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誰@359~ 於 2006-9-20 20:17 發表
有d意見想講講:

3.有板主每次既判決都畀人推翻,某程度上其實係顯示出委員會做法係欠缺彈性
好多時會出現既情況,就係板友有犯規,但停板時間過長同不合理
而家委員會既做法就係板友上訴成功,就會撤銷刑期
但如果個板友的而且確係犯iRule,因為刑期過長就睇成冇犯規,係好有問題既
所以委員會應該考慮下靈活處理各個案件,例如o係陪審員資料度
應該拆開兩條問題,一條問有冇犯規,一條問刑期合唔合理
而最後既處理方式,就由而家「維持原判」同「撤銷刑罰」,增加多「減罰」呢一項選擇


觀乎近幾次上訴 D 刑期相對都係短,
試過有人停 7 日都走去上訴。
搞完都復板喇,點解仲要爭啖氣呢?
推文或跟推文者帖,一律舉報,不作通知
HY671 發表於 2006-9-21 08:52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238X 於 2006-9-20 22:55 發表

觀乎近幾次上訴 D 刑期相對都係短,
試過有人停 7 日都走去上訴。
搞完都復板喇,點解仲要爭啖氣呢?


到明係為左爭返啖氣。

而且若日後不幸犯上相同板規,板主會視你為重犯而判更高
刑罰,那豈不是好冤枉?
永遠懷念MJ
HY671 發表於 2006-9-21 08:54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誰@359~ 於 2006-9-20 20:17 發表
有d意見想講講:

1.其實點解「收唔到iMsg」就要放棄換人機會?
又點解一定要用呢個方式解決?
事實上呢個問題係有另一個方法既
就係直頭將停板板友改為group入一個群組,入面唔畀貼文但可以收iMsg
一方面可 ...


1-3點十分合理,但4的見解則不敢恭維。

但召集人所作的提議都要站方配合才可以講出黎,有D當時大家
認為唔可行或站方無表態支持的提議,講黎都係得個講字。
永遠懷念MJ
307 發表於 2006-9-21 10:3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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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238X 於 2006-9-20 19:37 發表
呢句我有質疑。如果呢句意思係話板主
判決被推翻就叫錯判,恕難接受。

以我所知,呢排係有一位板主 D 判決成日被人推翻,
但我無一次覺得有關判決有問題。點解?

你的尺道可以同其他人的不同,
但係我覺得最重要個問題係當random抽出來的人都有著同一個看法的時候,
係唔係又應該想一想個判決是否真有問題?

仲有,可能你覺得有些人係搞事者,
但係有些判決又真係無可能咁樣都過到關,
尤其係講緊放流料判7日果單,
我諗呢樣野唔可能係有辦法接受的事。

當然,觀點與角度不同造就了不同的看法,
我唔認為唔可以討論。

至於點解七日都要上訴,
我反而覺得應問的係點解合理情況下唔行使自己的權利?
有合理質疑,而且案情入邊,
我完全見唔到該名板務人員有提出過任何理據去證明自己的判決正確,
咁點解唔可以翻案?

同樣地,如果一個人因為唔想麻煩而認自己有法律責任,
咁結果咪惡人先告狀,惡人只會大晒?
只罵不建議=不負責任
~誰@359~ 發表於 2006-9-21 20:2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HY671 於 2006-9-21 08:54 發表


1-3點十分合理,但4的見解則不敢恭維。

但召集人所作的提議都要站方配合才可以講出黎,有D當時大家
認為唔可行或站方無表態支持的提議,講黎都係得個講字。

咁唔怪得有人會話呢度唔聽板友意見啦…
我覺得站方冇理由畀委員會既處理方法繼續欠缺彈性,之後仲話有人錯判囉
又,係咪因為收唔到iMsg就唔可以畀佢地一個較為公平既上訴過程?
其實我地好應該討論一下,究竟停板既定義係點囉
字大只顯得人自大
HY671 發表於 2006-9-21 22:3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誰@359~ 於 2006-9-21 20:29 發表

咁唔怪得有人會話呢度唔聽板友意見啦…
我覺得站方冇理由畀委員會既處理方法繼續欠缺彈性,之後仲話有人錯判囉
又,係咪因為收唔到iMsg就唔可以畀佢地一個較為公平既上訴過程?
其實我地好應該討論一下,究竟 ...


如果係合理而又可行既就聽,唔合理唔可行既,聽左唔做咁又點?

有D人以為成日以為自己想點人地就一定要點,自己諗到係好野就
假設人地一定做到,講真,如果有無限資源無限時間,梗係乜都做
到啦。

有召集人當初提過想站方代收電郵,但站方表明已沒有多餘時間再
做埋呢樣野。不過宜家佢地又諗緊一D替代方法。

你地知唔知站方既電郵久唔久就被人炸?你知唔知炸一次要搞幾多
野?唔知既就繼續你既無限假設及無止境既要求啦。

有時對一些完全唔諗人地處境既人,真係要問一句點解要聽佢地講?
永遠懷念MJ
238X 發表於 2006-9-21 22:59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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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307 於 2006-9-21 10:38 發表

仲有,可能你覺得有些人係搞事者,
但係有些判決又真係無可能咁樣都過到關,
尤其係講緊放流料判7日果單,
我諗呢樣野唔可能係有辦法接受的事。


放流料喎,唔停?

我唔會話人搞事,如果真係有咁大堆人存心
搞事我都無野好講。但唔排除係,當有個人
D 判決被人推翻得三兩次 (唔駛多),後期果
D 就可能係被所謂既「前科」影響到判斷都
唔奇。
推文或跟推文者帖,一律舉報,不作通知
admin14 發表於 2006-9-22 02:20 | 顯示全部樓層
較多的陪審員人數,相信可以把誤差減到最低
況且根據委員會一向做法,只要任何一方提出合理理據,指出處理時可避免的誤差,案件就會安排重審
雖然同一時間遇上多個"敵人",而又足以影響到整個結果機會不大,但若果上訴人真是証明到,是可以重審的。
站務文章
307 發表於 2006-9-22 09:51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238X 於 2006-9-21 22:59 發表
放流料喎,唔停?

我唔會話人搞事,如果真係有咁大堆人存心
搞事我都無野好講。但唔排除係,當有個人
D 判決被人推翻得三兩次 (唔駛多),後期果
D 就可能係被所謂既「前科」影響到判斷都
唔奇。

我質疑的地方唔係放流料要停板,
而係放流料只係停七日,
但係同一篇文去要放流料者證明自己正確的,
竟然係因為罵戰罪而被停三十日,
唔通咁樣都係合理?
只罵不建議=不負責任
238X 發表於 2006-9-22 10:04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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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307 於 2006-9-22 09:51 發表

我質疑的地方唔係放流料要停板,
而係放流料只係停七日,
但係同一篇文去要放流料者證明自己正確的,
竟然係因為罵戰罪而被停三十日,
唔通咁樣都係合理?


我講既 7 日果單好似唔係放流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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