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委員會案件 07-004(結果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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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dmin14 於 2007-6-2 00:49 發表 
委員會負責處理由站方所轉介的投訴或上訴,在在角色上,的確等同終審。
惟討論區以委員會處理投訴或上訴,並不是成熟的系統,亦不曾見於其它討論區上採用,若以終審地位自封,不接受意見,只會令委員會步向死亡。
因此,若任何人若 ...
或者我俾一D 意見俾大家參考....
judicial decision, 同 administration decision (discretion) 係唔同,
前者係實際court 的判決, 而後者情況係例如 大律師公會
決定取消某律師資格的決定, 我覺得hkitalk.net 內, 版主的
決定, 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都係較接近後者的...
但香港d administration decision (discretion), 都係有機會受到common
law監管, 可以透過judicial review (司法覆核) 去做, 而司法覆核本身
提供左一d 基本公平 標準, 我覺得版主/上訴委員會 做決定時, 可以
作為參考
其中有樣野叫 natural justice, 提供左3條rules去定出有關決定是否公平:
1. hearing rule, 即判決者一定要聽被判決者方面的睇法, 亦要將指
控的論點與證據提供俾被判決者, 令被判決者可以有機會反駁
2. bias rule, 即係唔可以有利益衝突
3. reasoning rule, 任何判決, 都要有理由
現時hkitalk的上訴制度, rule1 & 2 係做到的, 但rule 3 似乎就差d, 現時應該
無要求一定要有reason, 陪審員只是決定一d "判決", 結果亦無附上詳細原因,
可能引起的問題, 就係較容易唔服判決....
長遠可能可以從呢方面入手...
[ 本帖最後由 3ASV196 於 2007-6-2 13:59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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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SV196.KE7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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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粹講下個人意見。
現時法庭既陪審員制度,退庭相議時大家會討論,最後作決定判有罪定無罪,
法官只是根據比數黎判。
若每人長篇大論地俾原因,召集人也只從其投票意原得出最後結果。
再者,召集人未必受過法律常識既訓練,我唔認為應該對佢地有太大既要求。
現時既制度係俾多一個渠道上訴及投訴失職板主,大家都係用常理去做判決,
上下網輕鬆下的大前題,我認為最好唔好太「理論化」及「理想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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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遠懷念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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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14邀請本人重新審批問題交章,經本人細心觀察,判決如下
站友違規通告 (ID=fleetline)
網 址:西貢區2007-08年路線發展計劃
分 板:B2
涉案站友:ID=fleetline
違犯站規:(a) 站規34(a)條
(b) 站規40條
理 由:(a) 參與罵戰
(b) 把私人恩怨帶到站內
判 決:(a) 暫停貼文權60日
(b) 暫停貼文權45日
合共暫停貼文權105日
備 註:雖然站友並沒有挑起罵戰,但罵戰需要雙方參與才發生,加上後期站友令罵戰升溫,故懲
罰比挑起罵戰者為高。另外,站友早前已因站規第21條而遭暫停貼文權,如有再犯,是不
能容許,除不遵重站規外,亦是不尊重其他站友發言權的行為,請有關站友注意
站友違規通告 (ID=~誰@359~)
網 址:西貢區2007-08年路線發展計劃
分 板:B2
涉案站友:ID=~誰@359~
違犯站規:(a) 站規34(a)
(b) 站規40條
理 由: (a) 挑起並參與罵戰
(b) 把私人恩怨帶到站內
判 決:(a) 暫停貼文權30日
(b) 暫停貼文權45日
合共暫停貼文權75日
備 註:站友為罵戰挑起者,若不提及早前的調查,罵戰是甚難發生,不過站友在後期亦嘗試降溫,
故有關懲罰較另一罵戰者為低。雖然站友為被質疑的對象,但仍需尊重他人,並不能將私人 恩怨帶到站內。
有關判決並張貼於Z4板內
[ 本帖最後由 admin22 於 2007-6-15 09:56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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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admin14)謹在此,代表委員會感謝admin22協助本會,找出並處理討論內其它違規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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