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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支持公義聲音!) 工 會 抗 議 警 方 拘 捕 司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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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bong 發表於 2009-1-9 00:19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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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wilsonli321 於 2009-1-8 23:37 發表

對啊
我不太懂法律,
但對於普通人去理解,「拘捕」同「扣留」已經好大分別,
如果今次事件,警方係扣留問話,會好得多


可能「導致他人死亡」及沒有「導致他人死亡」的案件
程序上會有所不同

法律上
任何令人受傷或死亡的案件
都是刑事
所以上面板友都被扣留
司機可能因為涉及有人死亡而被人扣補

在缺乏基礎法律知識的情況下
我認為一般市民無有足夠知識質疑司法基關的做法
如果今次拘補係錯
相信早已經有律師出來指証及見報

[ 本帖最後由 ahbong 於 2009-1-9 00:22 編輯 ]
kei_hk 發表於 2009-1-9 11:45 | 顯示全部樓層
老實講﹐我都唔明點解警方要即時落案起訴。


如果是車撞到人﹐即時落案起訴﹐我不反對﹐即使係行人違規﹐都不反對。


相反﹐車上乘客發生意外﹐根本不應即時落案起訴的。

1. 司機根本無法控制乘客的行為﹐他主要是確保路上其他使用者安全。

2. 車上乘客意外﹐變素太多﹐未必同司機駕駛有關的。


調查意外成因﹐是警方責任。只要有明確的証據﹐便可隨時落案拘捕﹐可以係一天後﹐兩天後﹐幾時都可以﹐根本不需要即時拘捕。

如車是撞到其他物件/人﹐便是一個明確理據﹐因為車是由司機直接控制。


以今次事件來看﹐根本係無法即時証明是司機駕駛有關的。急剎車?  只有人證﹐每人標準不同﹐唔可以作準。要看有沒有剎車痕﹐送去驗車中心檢驗。
事主是自己差錯腳﹐自己身體不適暈倒﹐還是真係急剎令到事主失平衡跌到?  又是一個無人可準確答到的。

既然﹐即時都沒有人可以有明確証據去証明司機責任而引起事件﹐為何不調查多一點﹐有多一些理據才決定是否落案起訴?



這一個怪現象﹐只是近一兩年才有。每當有人命的意外 (乘客在非撞車受傷/死亡)﹐都係即時落案起訴﹐之後便不了了之。
以前﹐只是用帶番警署協助調查。

即係﹐警方係為應付市民傳謀﹐要司機做醜人? 定係處理程序出現問題?
 
laikingsouth 發表於 2009-1-9 12:08 | 顯示全部樓層
總之警察有理無理,未查清楚就拉車長落 charge ,一定係對車長不公平。

再係咁落去,相信無人肯/敢再去揸巴士。。。
ev5774 發表於 2009-1-9 12:26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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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ei_hk 於 2009-1-9 11:45 發表
老實講﹐我都唔明點解警方要即時落案起訴。


如果是車撞到人﹐即時落案起訴﹐我不反對﹐即使係行人違規﹐都不反對。


相反﹐車上乘客發生意外﹐根本不應即時落案起訴的。

1. 司機根本無法控制乘客的行為﹐他主要是確保路上其他 ...


拘捕司機真係得啖笑囉~
有冇野可以證明乘客係因為司機剎車而發生意外先?

如果唔係巴士,係船、地鐵、電車之類,個乘客起身見頭暈,跟住跌倒嚴重受傷,
咁就可以拘捕埋個船長 / 列車司機啦!
Sorry! Not In Service.
BusterGMT 發表於 2009-1-9 19:24 | 顯示全部樓層
今日方向報都有呢篇新聞


個人認為,今次事件之中,雖然有人死亡,但警方因此而用「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去拘捕司機,未免讓人覺得警察濫權。
因為由事情發生到即場拘捕,中間可能只有幾個小時的時間,即是極有機會未搜集到證據,證明死者死亡是因為司機出錯。
另外,死者死亡的原因並不只是因為司機錯誤,也有機會是乘客本身未有做足安全措施而導致意外。

另一方面,今次事件中,警察的做法除了令人覺得他們濫權外,也會令司機覺得自己駕駛的車上死人也會被警察拘捕,加大司機的壓力。
司機過多的壓力會令發生事故的機會增加,從此只會有一個惡性循環。

樓上也有版友指出,如不拘捕司機的話,他有可能會逃離香港,但個人認為這機會不大。
因為他逃離香港,會負上另一個罪名,如果他在這次事件中脫罪的話,又會因為另一個罪名而坐監。

(個人意見,不喜勿插)
p.s. 如有犯規,請見諒
mkfung2 發表於 2009-1-9 20:01 | 顯示全部樓層
唔係好記得﹐係咪無左"不小心駕駛"及"魯莽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而以"危險駕駛道致他人死亡"罪去取代?

所以有親乜野意外有死人的話﹐都會用呢條罪 charge 個司機?
「得罪人多 ‧ 稱呼人少」
106118 發表於 2009-1-9 22:04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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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對離題者/沒有實際駕駛經驗又對車長不公平的言論感到不滿
其實我真希望警方可以對這些「間接性」意外可以先請司機協助調查,收集好其他証人的口供及現場証據才正式起訴該司機
DK704_3N133 發表於 2009-1-9 22:1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PB602 於 2009-1-8 23:26 發表


唔通又有指引話行車時唔可以走動咩? 咩指引?

係咪九巴規定行車時乘客一定要坐定? 咁唔該九巴取消所有企位, 並且要求乘客只可以係巴士完全停定時先至可以行走. 最好我坐樓上車尾, 你架車停定晒我先至慢慢行去樓下 ...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viewthread.php?tid=272461&page=4&authorid=3575
巴士未停定,請勿上落。

個人認為.....上落定義包括上落樓梯掛

&a*J)MhB(\0D)N
ArnoldC 發表於 2009-1-9 23:43 | 顯示全部樓層
根本係法例上嘅問題,警方只係跟法律要求做野。如果要改,唔係警方要求,係法例要改。但係改咗後果係點就好難講啦。
asv2 發表於 2009-1-9 23:47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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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mkfung2 於 2009-1-9 20:01 發表
唔係好記得﹐係咪無左"不小心駕駛"及"魯莽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而以"危險駕駛道致他人死亡"罪去取代?

所以有親乜野意外有死人的話﹐都會用呢條罪 charge 個司機? ...



但為免 charge 左輕罪,之後改重罪既麻煩
通常都係先落 charge 危駕致死,如果經調查過後認為唔係危駕
先再改控不小心駕駛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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