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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378436]HY671[/ref] 在 2005-9-26 12:47 PM 發表: 得罪講句,我就認為閣下既論點有點奇怪。 如果照閣下既意思,「分手」呢件事要唔要向外公開呢?如果公開, 要幾多人知才算「官方」呢?如果唔公開,我就算同佢講左,佢第日 都可以同第三個人講我冇同佢講 ...
[ref=378472]Ketsu[/ref] 在 26.9.2005 13:42 發表: 只怪我從未拍過拖 所以我認為如果可以既話 白字黑字講明都係可以係一個唔錯既選擇 (不過我知實有好多人覺得我諗得奇怪 但呢個確係我既觀點 因為我係一個唔講到咁白都唔會明一樣野既人 只怪我成日誤解左人地既意思 請多多體諒)
[ref=378500]hsu[/ref] 在 26.9.2005 14:38 發表: 其實有時講得太明始終唔好 話哂都起碼有番下台階俾自己或者對方 咁樣做對雙方都有好處
[ref=379143]hsu[/ref] 在 27.9.2005 02:39 發表: 始終我比較偏向大家get到個意思咪算咯 太明顯盞可能連朋友都冇得估 無謂去到咁盡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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