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 20# 的帖子
呢個報業集團,算吧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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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Gary_B 於 2009-8-17 16:50 發表 
2. 去中港城同海港城,係唔係有上蓋去到消防局側邊?
只係消防局門口一小段同中港城門口一段
[溫馨提示]海港城近港威酒店既港鐵特惠站已加設柯士甸站既$2優惠,
由該站到新界西北區,使用兩蚊店收費$13.8
另有民建聯議員在該有盖通道最南端挂橫額提示行人小心
消防局隔離既車用出口(西九地盤車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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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aix 於 2009-8-15 09:23 發表
其實旺角最「潮」最旺嘅地方係西洋菜南街由亞皆老街至登打士街之間嘅行人專用區一帶,
由個邊行去旺角東站係唔會用到旺角道行人天橋,而係經亞皆老街/染布房街上橋,
其實經奶路臣街去染布房街上橋係最快,
就算由旺(角)中(心)去旺角東站都唔會用到旺角道行人天橋
從行人年齡層可以睇得出,
用旺角東站北面出口及旺角道/洗衣街行人天橋嘅普遍都係老少少,
用旺角東站南面出口及亞皆老街行人天橋嘅好多都係MK仔/MK妹/援交妹/索K潮人/中出男/墮胎妹
住東鐵站附近又蒲慣旺角嘅,基本上已經養成行去旺角東站搭車嘅習慣,
無論身處朗豪坊、瓊華、兆萬、信和定潮特,
其中一個原因係東鐵站附近係幾乎冇巴士線去旺角心臟地帶,
只有行窩打老道嘅270A同81C,以及雖然行彌敦道但慢到嘔嘅81
本人不認為有甚麼必要以此等字眼把路經該處的人分類.
本人更不認為閣下能夠單憑一個路人的衣著就能分辨該等人士為閣下提出之類別.
在非必要時使用此等字詞分類, 和宣傳有關非法行為毫無分別. 同樣地, 有關字句等同人身攻擊
路經該處的路人. 而閣下亦沒有合理的方法能證實大部份行經該處的人士為有關類別之人士, 違反站規22, 27條.
站友暫停貼文權通告 id = Kaix
標 題:柯士甸站超級吊腳(有片)
網 址: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viewthread.php?tid=419642
分 板:R1
回文編號:#10
涉案站友id:Kaix
違犯站規:17, 22
原 因:宣傳非法行為, 發表有誤導性或誇張失實之文章
判決:暫停貼文權30天處分。
R1板板主
admin28
hkbw
[ 本帖最後由 admin28 於 2009-8-23 13:49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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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edhong 於 2009-8-23 20:20 發表 
此等字詞哪裡有宣傳有關非法行為 ?
將索K 的人士標籤為"潮人",
與贊同該等行為分別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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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edhong 於 2009-8-23 20:20 發表 
此等字詞哪裡有宣傳有關非法行為 ?
不過, 我倒同意有關字句等同人身攻擊
或者本人應該解讀一下是次判決 "宣傳" 的部份.
宣傳, 一般定義為邀請原本別人看/ 付費予或做一些原本不會/不知道的事或物.
而現代商業社會中, 宣傳的定義慢慢改變, 廣義來說, 任何行動令到一些原本不知道/有可能不知道該等事物的人知道有關事物,
均可定義為宣傳.
由於有關文章中的討論, 完全沒有理由把有關人士定義. 更甚者, 有關板友這樣無故地把那些非法行為寫在文中,
亦間接把有關行為傳揚. 本站的資訊, 少至三歲懂上網的小朋友, 大至九十歲的老人家都能閱讀. 在完全無關的文章中加插此等字眼, 間接
地成為有關字詞的傳播媒介. 再者, 有關字詞亦簡接認同一些非法行為, 實在不能接受
或者板友會認為這樣是非常嚴荷的處理方式. 的確, 本人也認同是屬於十分嚴厲的處理方法, 但面對現時社會的風氣,
板友間的溝通文化, 本人認為有必要嚴厲處理離題討論或在文中無故加入沒關連之事情, 特別是一些道德以致法律不容許的
事情, 以免本板淪為歪風傳播的媒介
R1板板主
admin28
hkbw
[ 本帖最後由 admin28 於 2009-8-24 00:33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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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dmin28 於 2009-8-24 00:24 發表 
或者本人應該解讀一下是次判決 "宣傳" 的部份.
宣傳, 一般定義為邀請原本別人看/ 付費予或做一些原本不會/不知道的事或物.
而現代商業社會中, 宣傳的定義慢慢改變, 廣義來說, 任何行動令到一些原本不知道/有可能 ...
小民並非有意作離題討論, 但是次判決之不妥, 實在影響本站之言論自由,
只好無奈地說遠一些。
首先, 敢問板主對宣傳的「定義」是從何而來?
如果沒有權威性的出處, 憑甚麼要跟隨閣下的定義?
根據閣下的定義, 「令到一些原本不知道/有可能不知道該等事物的人知道有關事物」,
基本上任何行為都可納入「宣傳」。
我本來不知道中國人鐘意食飯, 有人告訴我這回事, 是否他在宣傳中國人食飯?
我讀書少, 要查定義就淨係識查字典。Oxford Advanced Learner's Dictionary (7th ed)
對宣傳 (promotion)就有以下與商業無關的意思︰
promotion of sth (formal) - activity that encourages people to believe in the value or importance of sth, or that helps sth to succeed
我相信, Oxford dictionary點都權威過閣下的不知名出處定義吧?
按此定義, 我想到下列情況可定義為「宣傳」︰
1. 由唔知一件事到知道, 再深信不疑。
2. 由知道一件事, 但聽完「宣傳」後, 由唔信變信。
該板友用的字眼中, 只有「援交」與「索K」與非法行為有關,
但從上文下理去看, 完全沒有鼓勵 (encourage) 之意,
即「我希望各位板友向那些人多多學習」一類意思, 純為平鋪直述。
再者, 該字眼已為社會大眾所認識, 無論如何也不合以上兩種情況。
另外, 如果板主大人有意以解釋本港法例之角度去解釋站規,
我建議你跟足全套︰香港的刑事法中要入罪, 你還要prove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亦即只要有任何例子反證疑人可能沒有犯罪, 已不能入罪。
*****
最後, 以小民愚見, 近年有兩位板主經常以「解釋香港法例之角度去解釋站規」,
原意是好的, 但奈何其邏輯思路混亂, 判決偶然使人瞠目結舌。
要有好的判決, 必先有良好的思維, 不求才思敏捷, 只求沒有謬誤。
恕我知法犯法, 斗膽在此「宣傳」,
有關板主宜平時多看政治哲學或法學範疇的學術期刊,
或各地最高法院之判辭, 學習著名學者及法官的思考模式,
清晰思路, 如此才是減少判決爭議之正途。
[ 本帖最後由 kwyeung 於 2009-8-24 11:57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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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hhfung 於 2009-8-23 21:01 發表 
將索K 的人士標籤為"潮人",
與贊同該等行為分別不大
按閣下的說法,
「香港特首」四字豈不是將「香港」標籤為特首, 地方變職位。
香港人的語病何時如斯病入膏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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