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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有關admin22將站友id = ATE24停版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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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I2 發表於 2010-7-25 23:2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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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C3555 於 2010-7-25 23:14 發表


如果照獨裁兄的意思:我諗現時最大的問題係ATE24兄如果遇上任何質疑,
不應在文章中正面回應,應該立即交去Z23板進行討論。
既然係質疑,即是沒有證據的懷疑,既然沒有證據,
收集疑幻疑真的思想交俾站長,咪一樣係唔受理。
可是 ...


如果有關板友對站務之判決有不滿,可向上訴委員會投訴.我們都是不過問的好.
成世人只懂玩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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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5 23:30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238X 發表於 2010-7-26 00:02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32# 的帖子

一、本人以個人身份發言,意見即不代表站方,
閣下使用「站務人員」形容本人:
站務人員反建議站友向站長申訴而不向站務人員質詢,實在奇觀。

是對本人以個人身份發言的無視,
本人需要提出抗議。

二、雖然本人認同有關指控「不是小事」,
但不至於大到又要搞風搞雨。
恕本人直言,本人對有關種類的活動素不積極參與,
(如非九巴 38A 線近日加冷後日日出特見,
 本人對車務追蹤實不感興趣)
對有關文章專員背後動機不止不了解,
即了解亦恐怕亦將止於不以為然而已。

三、本人前文所建議的「不回文」乃指不響
應文章專員發起的活動,非指不回文質疑,
特此澄清。

四、KC3555 兄對本人言論的理解可算頗為接近
本人想法。本人雖不認同 ATE24 兄的做法,但本人
認為這本身不構成違規。正如本人於前文 (#8, #24)
所言,引用 15 條顯然為錯誤,文章本身問題亦和
不尊重站務人員與否無關。有關文章最大問題主要
在於欠缺確實證據。以有關質疑、指控的嚴重程度,
本人堅持應該給出證據證明有關人士有被指控的動機,
請彤兄原諒本人對這一點的執着。

事實上,前文 #24 建議申訴站長時即已指需帶附證據,
無證據而又嚴重的質疑對事情並無幫助,實不應提出。

[ 本帖最後由 238X 於 2010-7-26 01:0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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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c 發表於 2010-7-26 00:2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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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於 2010-7-25 23:30 發表

外提醒一下 238X 兄,恕小弟寡聞,但由衷坦白,從來未聽過「質疑」原來也需要「證據」。
9 x2 D/ @: V( u$ \! W- h  q; b& T質疑從來是在未有確實證據而基於合理推斷提出的詢問,證據確鑿以後,還需要質疑那麼態度曖昧嗎?.


非常同意。
質疑就係心中懷疑,向人提出問題(根據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而懷疑係雖未有實質證據,但基於合理推斷。

警察查案,懷疑你果陣就請你去警局協助調查;如果搵到證據,就落案起訴。

又例如曾特首單電燈膽事件,都係無實質證據,但大眾都係以佢提出的政策、加上家庭關係,
懷疑佢假公濟私。


P.S. 呢件事admin23(CPY)係關鍵人物,係咪應該出來交代一下?

[ 本帖最後由 81c 於 2010-7-26 00:25 編輯 ]
卡達哥 發表於 2010-7-26 00:2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238X 於 2010-7-26 00:02 發表
一、本人以個人身份發言,即與站務無關,
閣下使用「站務人員」形容本人:

是對本人以個人身份發言的無視,
本人需要提出抗議。

二、雖然本人認同有關指控「不是小事」,
但不至於大到又要搞風搞雨。
恕本人直言,本人對有關種 ...


小弟非資深會員,但據現有資料見到:

1. ATE 24被停版,但投訴人和裁決人很有機會是同一個人
2. 該主題被關閉,大家想重溫此事件有所難度
3. 某些版的"版規執行者"太少

雖然italk是只個半公開的論壇,但作為交通愛好者討論區的龍頭,
我覺得本壇的版務可以做得更好,
至少唔會出現自編、自導、自演的事件。
發表於 2010-7-26 00:43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238X 發表於 2010-7-26 00:57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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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於 26/7/2010 00:43 發表


這便是問題的重點了,站友閣下現時身處的是 Z23 板,分明就是討論站務事宜和分板事務的地方。
以個人戶口登入在 Z23 板發文,就可以悻悻然說自己的發言完全「與站務無關」?
本主題的發文者正是站務人員以個人戶口發帖質疑 ...


我提出抗議,係因為你將我在 #24 以個人身份作出
的建議形容到有「站務人員」的效力。你而家講呢大
段野,同我所講的完全無關係。

#33 的用字可能引起誤會,已經修正。

[ 本帖最後由 238X 於 2010-7-26 01:0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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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20906 發表於 2010-7-26 00:5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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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被屏蔽
091320906 發表於 2010-7-26 01:01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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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K9636 發表於 2010-7-26 01:03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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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有關文章, 本人有幾點想詢問

1. 根據站規3A d)
板主在執行其職務時涉及利益衝突時。


執法層面上代板主是否需要解釋一下角色上的扮演, 是按通知執法, 還是以中立方審視有沒有與版規抵觸

2. 按有關判決所援引版規15, 可否詮釋何謂不尊重站友及不遵照站務人員之指示, 在該回文當中, 只看到版友就該文章發出的動機提出疑問及猜測, 用詞看來比較直接尖銳, 不過怎樣看出是冒犯至一個不尊重的水平


3. 有關文章本身很容易令回該文正題的版友觸犯站規20a, 那麼文章專員或代板主有沒有責任去檢討那些站務文章(由ADMIN23開文)是否合適地在那裡發表, 如該文章本身是違犯站規的要求, 那麼當中的判決與該文在本壇的合化性是否都要一併處理?


4. 事件主角之一雖然是要避嫌, 但見其鎖文效率之高, 應該不屬深潛之眾, 現在看來群情洶湧, 似乎不能避免要交代及解釋一下當中之所謂投訴及判決內情, 好讓各方更能看清及了解事件之真相, 釋除各版友對這次事件之恐慌及懷疑, 也可表現ITALK是怎樣建立一個和諧討論的環境, 而非將異見之聲"和諧"及開文字獄了事

[ 本帖最後由 GK9636 於 2010-7-26 01:20 編輯 ]
GK9636@ATENVI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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